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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怀六甲如何安全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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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病却需定期就诊、收留住院的就只有孕妇了。妊娠是生理现象而不是病理反应,因此,严格来说孕妇不应称为“患者”。不过孕妇也可能生病,生病的孕妇就是“患者”,就要吃药。然而孕妇吃药宝宝却要“作陪”,因此一人吃药,可影响两条生命的安全

药物致畸“再回首”

药物致畸事件中,最著名的是“反应停”事件。“反应停”的通用名为“沙利度胺”,于1957年首次推向市场。该药能在妇女妊娠早期控制精神紧张,防止孕妇恶心呕吐,并有安眠作用,于是很快风靡欧洲,进而行销到美、日等国。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海豹畸形婴儿”的出现。经过调查证实,孕妇从停经之日算起,34~54天内服用此药易使胎儿致畸。这种婴儿手脚比正常人短,甚至根本没有手脚,形似海豹,故称为“海豹胎”。截至1963年,在全世界各地如德国、美国、荷兰和日本等国,由于服用该药而诞生了1万2千多例形如海豹的婴儿。成为20世纪最大的一宗药物灾难性事件。

另一起药物致畸事件是在1940~1971年间,约有三百万孕妇通过服用乙烯雌酚来治疗高危妊娠(如流产、早产、子痫前症)。后来却发现,服药孕妇的女儿中约25%患有子宫颈、阴道、子宫发育不全。

“伤胎”药物“排行榜”

关于药物的致畸及“伤胎”风险,目前国内外多引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做法,根据药物对胎儿的危害性,将药物分为A、B、C、D、X等五级。兹将各级的常用药物列述如下。

A级表示该类药物对胎儿的影响甚微。常用药物如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E、氯化钾、左甲状腺素钠等。应当提醒的是,这类药物并非就可任意滥用,若不遵照医嘱、自行加大剂量等不规范用药,仍然有一定危险。

B级表示该类药物的致畸作用并未在妊娠首3个月的妇女中得到证实(也没有其后6个月的危险性的证据)。常用药物如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头孢类抗生素、红霉素、阿奇霉素、甲硝唑、克霉唑、阿昔洛韦、胰岛素、法莫替丁、布洛芬(但是妊娠晚期,布洛芬副作用较大,应慎用)。

C级表示该类药物只有在权衡了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应用。常用药物如阿司匹林、氢化可的松、庆大霉素、硝苯地平、茶碱、制霉菌素、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

D级表示有明确证据显示,药物对人类胎儿有危害性。常用药物如白消安、碘、磺胺甲唑、卡马西平、劳拉西泮、西拉普利、紫杉醇等。

X级指对动物和人类的药物研究或人类用药的经验表明,药物对胎儿有危害。而且孕妇应用这类药物无益,因此禁用于妊娠或可能怀孕的患者。常用药物如利巴韦林(抗病毒药物)、三唑仑、艾司唑仑、氟伐他汀、洛伐他汀等。

在此特别说明,甲硝唑归入B级尚有争议,因甲硝唑可透过胎盘屏障并有致畸作用。国内药学权威专著《新编药物学》也注明孕妇忌用。

用药安危“时间轴”

药物对胎儿的影响是不变的,但胎儿在腹中是逐渐变化的。因此,孕妇用药对胎儿的影响也就有“安全期”和“危险期”(高敏期)之分。

一般而言,服药时间发生在孕3周以内,称为安全期。这个时候胚胎细胞数量较少,一旦受到有害物质的影响,细胞损伤难以修复,如果胎儿质量不高,机体会自动优胜劣汰,自然流产。如果是这个阶段内服了药物,不必为生畸形儿担忧。

孕5~8周称高敏期。此时胚胎对药物的影响最为敏感。不安全的药物最容易导致胎儿畸形,而且不一定引起自然流产。因此,在这一阶段用药应慎之又慎。

孕8周~孕5个月称为中敏期。此时是胎儿各器官进一步发育成熟的时期,对于药物的毒副作用仍较为敏感,但多数不引起自然流产,致畸程度也难以预测。故这一阶段用药仍需谨慎。

孕5个月以上称低敏期,此时胎儿各脏器已经基本发育完全,对药物的敏感性较低,用药后不易出现明显畸形,但可出现程度不一的发育异常或局限性损害,如链霉素、卡那霉素、奎宁、奎尼丁可引起耳聋等等。

孕妇用药“八注意”

1.孕妇看病就诊时,应告诉医生(包括中医和西医)自己已怀孕和妊娠时间。

2.孕期患病,该用药者不应一味拒绝用药,以免轻病转重而造成母婴双双受累。

3.任何药物(包括中药和西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均应在医生、药师的指导下服用。

4.能少用的药物绝不多用,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就不用比较新的药。

5.用药必须注意孕周,严格掌握剂量和持续时间,病情控制后及时停药。

6.当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考虑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7.服用药物时,注意包装上的“孕妇慎用”“忌用”“禁用”字样,若有疑问找医生咨询后再用。

8.孕妇误服致畸或可能致畸的药物后,应找医生根据自己的妊娠时间、用药量及用药时间长短等问题综合考虑是否要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