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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生效,另觅新欢被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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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并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被妻子拍下与陌生女子的。离婚后,李女士将前夫张先生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2014年3月初,这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经北京市三中院审理,最终判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男方尚未离婚被拍照

张先生与李女士原是夫妻,二人经人介绍于1998年结婚,且双方都是再婚。近几年,男方多次提出离婚,并向法院。2011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然而,离婚诉讼二审期间,张先生与一女子被李女士发现并拍下照片。于是,李女士撤回离婚案的上诉请求,另行,要求张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两组照片作为证据,以证明张先生。一组是张先生与一名女子一起逛公园、超市的照片,照片中二人举止亲密。对于照片的真实性,当事人张先生表示认可,但解释称是由于自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陪护。而另一组是张先生与同一名女子在房中赤身的照片。张先生也表示认可其真实性,但辩称照片中的女子是他雇佣的保姆,两人没穿衣服是因为李女士把他们的衣服脱了。

女方索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已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故判决张先生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判决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后北京市三中院经过二审,结合照片等证据,认定张先生确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这一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有理由相信张先生的行为对双方婚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因此张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据此,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对婚姻的不忠行为属违法

针对此案涉及的两个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三中院法官江锦莲也分别进行了解析。

一审判决离婚的案件自何时起生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在一审判决后,因判决尚未生效,离婚案件的双方仍未解除婚姻关系,若在二审期间有不忠行为或者再婚都是违法的。

何谓“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其配偶承担损害责任,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插图: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