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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需要收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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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哈佛打嘴仗,有提问者说美国公司“如何如何负责”,中国公司“如何如何不负责”。我说,当中国古人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时,你们还没建国呢。跨国公司虽然很强,但它们在中国,财富度和慈善度是不成比例的,所做善事的比例还不如我们中国企业大。

外国的月亮不见得就比中国圆。一位对跨国公司有着深刻了解的政界人士曾私下对我说:跨国公司的账算得特细,他们在公益上只花一点点小钱,却用它撬出更大的蛋糕。

千万不要误解,别以为我要抨击“公益背后有收益”这一现象。

我和公司管理层有过多次讨论,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宜用“行为标准”,而不宜用“动机标准”。不管跨国企业,还是中国公司,只要你做好事就行,我们最好不要过分琢磨它背后隐藏的动机。

第一,探讨动机没有意义,因为同样一件事你可以推测出一万个不同的动机,孰是孰非?第二,如果做了公益有收益,那叫“好人得好报”;如果做了公益的人和不做公益的人统统获得一样的回报,那事实上就等于“好人不得好报”。难道非得好人不得好报,你才高兴?第三,做公益也要讲可持续发展,如果只有公益没有收益,只出不入,那就无法形成良性循环,只能进行单向性乃至一次性的“断头公益”;而只有形成“公益―收益―公益”的良性循环、永续循环,才能可持续发展。

所以,“不为收益做公益”固然是一种高尚,但“为收益做公益”同样也是一种善举:如果本着“效能论”,那么,“公益背后无收益”是一种“有限公益”(竭泽而渔),“公益背后有收益”是一种“循环公益”(渔养并重)。

有朋友问:你是属于“公益―收益”式呢,还是属于“公益―无收益”式呢?

坦率地说,这两种我都做过。救人、济穷、赈灾、助学,这方面的投入我们仅最近三年就花出约两三个亿,把它归入“不为收益做公益”的范畴,大家大概没有意见。但我们扶植奶农的活动,的确是“公益”、“收益”双丰收――我们向农民发放种草补贴,投放养牛保险(1000万元),发放养牛贷款(年保持1亿元以上的规模),提供免费培训,实施胚胎移植与性控技术(母牛生母犊率高达93%以上)这些既有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公益成分”,也有为企业获得优质奶源的“收益成分”。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上,存在“公益背后有收益”与“公益背后无收益”之分,也存在“有限公益”与“循环公益”之别,这种认识我们早几年就是有的。但这次巧了,因为要去哈佛大学,我们搜集资料时才偶然发现,迈克尔・波特教授2006年12月份曾提出一个理论,将社会责任模式区分为两类:一是“反应型责任模式”,企业向社会捐献,或消减自身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环保);二是“战略型责任模式”,企业和社会双赢(如企业由于开发出污染小的汽车而获得巨大的商业利润)――这也算世界虽大,东西一理,所见略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