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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日游行示威中看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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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会游行示威,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例如去年发生的反日游行。由于中日两国对的领土争端,9月14日到18号,在中国的许多城市都发生了大规模的反日游行活动,甚至包括有些非常偏远的县城。而且这次游行可谓声势浩大,听说一个很小的地级市,就有上万人上街游行。这次的反日游行在国际、国内都产生极为强烈和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集会;游行;示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04-01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

集会游行示威,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例如去年发生的反日游行。当然,这也是那几天各地警方所要应对的最重要的任务,投入了大量的警力。现在我们结合这次的反日游行,来讨论一下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在露天(室外)公共场所聚集或行进,表達共同愿望与主张的群体行为。关键特征如下

(一)主体特征:多人聚集

如果你一个人跑到大街上喊反日口号,这仍然还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按照法律规定,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就算多人。再具体地讲,如果仅仅是多人聚集,那是集会;如果还行进起来,那就是游行。因此可以这么说:集会是静态的游行,游行则是动态的集会。所以,这次所谓的反日游行其实是既有游行也有集会。

(二)场所特征:室外公共场所

比如街头、广场、政府机关门口等等。

(三)目的特征:表達共同的愿望与主张

是不是多人聚集在室外公共场所,比如被征地拆迁的村民,集体到拆迁现场阻拦拆迁,武力对抗,是不是集会游行示威?不是。因为这是采取现实的行动,而不是表達意见主张。不是集会游行示威,这是什么呢?这是暴力事件,通常又被称为。

所以,我们可以这么说:示威是集会和游行的当然目的,集会和游行是示威的重要手段。

二、集会、游行、示威是重要的宪法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是国际上公认的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集会游行示威为什么这么重要?因为集会游行示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或者叫一项天然的权利。同时,它们又是人民的内在要求。

三、适度地放宽对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

(一)现行法对集会游行示威规定了极为严格的限制

按照现行法,集会游行示威都必须先由公安机关批准;否则就都是违法的,要制止、驱散,并要进行治安处罚,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前做法不仅不利于集会游行是自由,也容易导致执法的困境

因为对于违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事件,不依法制止、驱散和处罚的话,很明显等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有时候不便或很难处置,就比如这次的反日游行。

这些都导致实践中往往是选择性的执法:比如像对反日游行这样不便或很难制止驱散处罚的事件,就默许或默认;而有时候对有些老百姓正当的抗议事件,又强力打压。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违反法治原则,而且老百姓对此也强烈不满。

(三)解决的办法

其实集会游行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讲,都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据在法国的朋友讲,巴黎几乎每天都有集会、游行,没有反倒是不正常的。而且,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本来就更为频繁;同时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而民众的权利意识又日趋增强。所以,集会游行事件只会不断增多,而不可能减少。而一味的压制不仅是治标不治本;反而还会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造成“不出事则已,一出就是大事”的不正常现象。

1.适时修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制定于1989年10月,有着非常特殊的历史背景。但当时的立法者无法预见到现在的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方面其实已经有非常好的经验。例如北京原来颁布的条例完全禁放烟花爆竹,但是却根本无法有效实施;所以,后来就修改为有条件的限放。事实证明,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而且还取得政府和百姓的双赢。

2.在现行法的框架下,适度的放宽审批。其实,老百姓愿意到公安机关去申请游行,这并不是坏事。因为这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说明他们是有法律意识的、是愿意相信政府和警方的。否则,完全堵塞合法审批的渠道,就会导致老百姓根本就不去申请,不宣而战,直接上街,反而会导致警方和政府的被动。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限度及其规制

1.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有其限度

集会游行自由尽管非常重要,但同时也要受到必要的约束。因为集会游行会损害公共秩序。最常见的是阻碍交通,影响他人生活的安宁。而且,在集会、游行当中,人们很容易产生共振效应,有些人会一时冲动,在正义的名义下、借群体为掩护,做出过激行为。所以所有国家的宪法保护的都只是和平有序的集会游行示威。

2.警方对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职责

警方作为公共机构、警察作为公职人员,在保障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同时,积极、公正履行防止公共危害、保护无辜民众的公共职责。

在这次反日游行中,秩序混乱现象非常普遍。不少地方都发生了打砸日系车,甚至打砸、抢烧日系店铺、工厂的现象。据《新京报》报道:西安发生打人砸车等暴力行为的不少路段,其实有大量的警察在场,但是却并没有直接制止。其原因据现场警察自己说是因为:“没接到采取措施的指令,(而且呢)毕竟他们打着爱国旗号,不好做出判断”。

首先,当地警方没有及时地部署传達指令,这肯定是不对的!但没有接到指令,不能成为现场警察不采取措施的理由,因为制止暴力犯罪行为是警察最基本的职责。这不需要接受指令。

(五)对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公法上包括警察法上的一条重要原则。就集会游行示威而言,比例原则主要意味着:

1.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就要尽量选择对老百姓损害最小的措施。

2.注重执法技巧。比如:警方对集会游行示威人群应该分层次区别对待。群体行动所涉及的人群其实不同的:挑头的是核心层、然后是附和层、还有是围观层,最外边的可以叫缓流层。因此,最好能对不同层次的人员有针对性的“区别对待”。

3.“武力等级对应原则”与“加一原则”。它主要要求:即使警方必须采用强制手段,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也要与事态成比例,只能比对方高一个等级,以制止对方和保护自身不受伤害为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