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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异常交易的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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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的“乌龙”事件,是我国股票市场上第一次重大市场异常交易事件。如何对此事件进行后续处理,境外成熟市场处理类似事件的经验为妥善后续处理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提供了借鉴。

美国“骑士资本”乌龙事件

事件:2012年8月1日9点半至10点15分,做市商“骑士资本”与纽交所之间的指令传送系统出现技术问题,导致高频的“高买低卖”异常操作,直接造成近150只股票的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交易量暴增,股价暴涨或暴跌。例如,Wizzard软件公司股价从3.5美元飙升至14.76美元。据NANEX统计,此次事件中受影响个股最后多达499只。特别是,异常出现后不久即被监控人员发现,但正常的管理操作却无法停止交易程序,最后只能通过切断网络等物理方法停止。

处理:交易所立即展开紧急调查。10点41分,异常交易约1个小时后,纽交所发出第一个公告对149只股票在9点半至10点15分时段交易情况展开调查。及时查明异常交易原因,为正确制定下一步行动计划奠定了基础。然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纽交所当天10点41分至当晚7点04分,连续6次公告,及时披露相关情况,避免造成市场不必要恐慌。接着,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取消异常交易。下午2点57分,纽交所公告向监管机构申请取消相关股票异常交易。下午3点54分,纽交所公告称该决定正式获监管机构核准。最后,为维护市场稳定,“骑士资本”做市职责在其重组计划未落实前将被暂时移交给其他做市商。“骑士资本”共损失4.4亿美元,陷入破产边缘。8月6日“骑士资本”达成重组协议,8月7日纽交所公告将于8月13日前将股票做市职责交还给“骑士资本”。

此次事件使“骑士资本”损失重大。随后,“骑士资本”还陆续收到了集团诉讼,要求其对投资者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美国道琼斯指数“闪电崩盘”

事件:美国东部时间2010年5月6日下午2点42分到2点47分,包括道琼斯平均工业指数、标普500指数以及纳斯达克100指数在内的主要指数悉数暴跌至当日最低点,其中道指振幅达到1010.14点,创下该指数114年历史中最大规模的盘中下跌。

事件起因是当天下午2点32分,一家共同基金为对冲股票头寸,使用电子交易程序卖空75000手电子迷你标普500指数期货(价值约41亿美元)。由于金额太大,给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高频交易公司们吸收这笔大单后,由于市场流动性枯竭,难以迅速找到下家接盘,于是高频交易程序开始争相降价抛售。市场上另一些运行中的高频交易程序低价接盘,却也陷入“流动性困境-降价抛售”的恶性循环。短短4分钟内电子迷你标普500指数期货价格下跌4%。这时跨市场套利交易者开始买入标普500股指期货同时卖出股票现货,引起股票市场暴跌,造成“闪电崩盘”。4点45分28秒,芝加哥商交所的“熔断机制”被触发,标普500指数期货交易被暂停5秒,随后市场逐步恢复理性。下午3点之前大部分股票价格已恢复。

处理:5月6日收市时,纳斯达克交易所迅速宣布,将取消当日下午2点40分至3点执行价格较美国东部时间下午2点40分前最后一笔成交价高出或低出60%的交易,且各方不能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随后,NYSE Arca、BATS、Direct Edge都采取了与之相类似的举措。芝加哥期权交易所也取消了部分相关的期权交易。这一做法的主要依据是美国各交易所业务规则中的“明显错误执行”条款。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明显错误执行”由交易所主观判断决定,且交易所有权力决定不接受交易商的申诉。

为避免类似事故重演,2010年5月1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推出“熔断机制”。根据该机制,任何标普500指数的成分股股价如果在5分钟内波幅达到或超过10%,将被暂停交易5分钟,试行期至2010年12月。2010年9月,SEC宣布更新“熔断机制”。根据更新的机制,对价值25美元及以下的股票,当交易价格背离触发价格10%时,停止交易;对价值25美元至50美元的股票,当交易价格背离触发价格5%时,停止交易;对价值50美元以上的股票,当交易价格背离触发价格3%时,停止交易。该机制覆盖范围从标普500指数成分股扩展到了罗素1000指数成分股以及多只ETF。

2012年6月1日,SEC再次修订“熔断机制”。规定当标普500指数较前一天收盘点位下跌7%时,美国所有证券市场交易都将暂停15分钟。上述规则于2013年2月4日开始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日本瑞穗证券公司

错误交易指令事件

事件:2005年12月8日,J-COM公司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日交易,上午9点27分,瑞穗证券大宗交易部交易员将“以61万日元出售1股J-COM股票”误输入为“以1日元出售61万股股票”。9点29分,交易员助理发现错误,但根据交易所当时的规则和系统设置,此时已经不能执行撤单指令。

J-COM公司股票一路暴跌。这一错误的卖单在跌停板(572000日元)价位全部成交。由于J-COM公司实际发行股票数量只有14500股,瑞穗证券公司预约售出的股票数量是其发行量的42倍,属于卖空行为,因此瑞穗证券公司必须大量买入J-COM公司股票,以补足其卖空的数量。上午9点37分,瑞穗证券公司决定买入J-COM股票。于是J-COM公司股票价格又一路被拉升至涨停板(772000日元),但直至当天交易结束,仍有96236股未能购回。仅当天回购股票一项,瑞穗证券公司的损失便达到了270亿日元。

处理:1.东京证券交易所连续三个交易日暂停J-COM股票交易。考虑到瑞穗证券公司仍有96236股J-COM股票未能在事发当日购回,如继续交易,针对该股票的投机可能危及整个市场及结算体系的稳定。东京证券交易所同相关机构研究后决定,在相关交易结算完成(12月13日)之前,暂停该股票交易。

2.按特别结算价格进行清算和交收。由于J-COM公司总共才发行了14500股股票,而且绝大部分都是由战略投资者持有,他们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不将其持有的这部分股票在市场上出售。所以,真正上市流通的只有3000股。瑞穗证券公司即使将这些股票全部购进,也远远不够实施实物交割所需要的股票数量。鉴于此,12月12日,日本证券清算公司会同东京证券交易所研究后,决定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J-COM股票交易结算实行强制性现金结算,即瑞穗证券公司不向相关买入方交付J—COM股票,而是以每股912000日元的价格向相关买入方支付现金。12月13日强制性现金结算完成后,瑞穗证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损失扩大到400亿日元。

3.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1)日本金融服务厅12月14日向东京证券交易所发出业务整改令,要求东京证券交易所于1月31日之前提出整改方案,而且金融服务厅将密切关注其实施情况。12月20日,东京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引咎辞职,暂由董事会主席代行总经理职责。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表示其将考虑制定对异常交易委托进行控制的相关规则,研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何暂停某些股票的交易。在目前情况下,暂时采取人工判断的方式,确定是否属异常委托,并根据情况暂停交易。同时,交易所会同交易系统的开发商富士通公司对技术系统的各个环节全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2)瑞穗证券公司12月14日成立了一个主要由外部法官、律师、审计师及学者等担任核心成员的特别委员会,对此次事件产生的原因展开调查并提出相关建议。12月22日,日本金融服务厅向瑞穗证券公司发出了业务整改令。

4.交易所被告上法院。由于东京证券交易所系统出现问题使股票下单出错后无法取消,瑞穗证券于2006年将交易所告上了法院,要求东证所赔偿400多亿日元。

5.交易所进行赔偿并成立市场保护基金。2009年12月4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东京证券交易所赔偿瑞穗证券107亿日元。期间并没有投资者提出上诉的案例。一些券商、基金在这次乌龙指事件中获利,在监管部门督促下,包括UBS、摩根士丹利日本、日本雷曼兄弟证券以及野村证券都表示愿意退还所得利益。

最终经过多方协商,由日本证券业协会成立一个旨在保护市场的基金,并对在此次乌龙事件中获利的公司(证券业协会下属50个会员公司)征收209亿日元作为基金初始经费。

Facebook IPO和纳斯达克

技术故障

事件:前述几个事件均主要由券商等投资机构的异常指令引发,但Facebook IPO时出现的问题则是由纳斯达克交易所的技术故障引发。2012年5月18日,Facebook IPO首日交易,但纳斯达克出现技术故障,导致Facebook股票开盘时间被推迟了30分钟,约3000多万股股票买进卖出或取消命令被延迟。由于发往纳斯达克的委托订单长时间没有任何回应,交易员无法得知订单执行情况。Facebook经纪商只能对自己的头寸进行猜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由于缺乏准确信息,经纪商蒙受了大约5亿美元的亏损。另外,在IPO后的数月里,该股股价不断下跌,致使很多在故障中购买且无法成功售出股票的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

处理:2012年5月21日,纳斯达克向机构投资者发送了一份表格,让大家填写5月18日预期出售Facebook股票的价位,以及当天实际出售的价位,并表示将承担有限责任。(根据纳斯达克第4626条款规定,如果发生系统崩溃现象,纳斯达克将承担责任。)

2012年6月6日,纳斯达克集团公布对遭受损失的银行及经纪商提供4000万美元补偿方案。

2012年7月20日,纳斯达克提交6200万美元的赔偿计划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较6月时提出的赔偿金额高了2200万美元。所有赔偿都将以现金支付,而全部赔偿的支付将在6个月内完成。

2013年3月25日,SEC批准了纳斯达克向Facebook经纪商们赔偿6200万美元的方案。

2013年5月29日,美国证监会宣布纳斯达克需要为去年Facebook在IPO首日遭遇的技术故障支付1000万美元罚金。

我国资本市场还处在发展初期,市场环境不成熟,法律制度与境外也有较大不同。本次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是我国股票市场上第一次重大市场异常交易事件,建议监管机构严格以我国法律为依据,借鉴境外机构的处理经验,兼顾各方的利益诉求,考虑对市场的长期和短期影响,积极妥善地做好后续的责任认定处理、交易规则改进优化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