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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知道的归类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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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系统阐明了归类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弥补了部分商品归类制度在法规上的缺陷,进而提升了现有归类体系的法律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在涉及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提出了纳税义务人认为商品归类有误时的处理原则;明确了纳税义务人具有自行确定进出口商品货物的商品编码并正确申报的义务,而海关在商品归类工作中所负的职责是对纳税义务人申报有关商品归类的信息进行审核。

此外,在吸收海关总署令第80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内容的基础上,《归类管理规定》对预归类进行重新定义,通过设置预归类决定、归类裁定以及归类决定,对商品归类体系以及办理流程进行了重新构建。

预归类决定

《归类管理规定》中设定的预归类决定与原先使用的约束型预归类相比,有了一些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效力

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具有效力,《预归类决定书》一旦作出,除非发现存在错误或所依据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不再适用,否则一直有效。同时,海关总署不再作出预归类决定。

而约束型预归类的效力规定,是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约束性预归类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申请的条件

《归类管理规定》中规定,预归类决定书的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其申请需向货物拟实际进出口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在这个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要提供所申请商品将在45日后实际进出口的证明。

而原先使用的约束性预归类并没有对上述要求做出规定。

可以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范围

《归类管理规定》规定,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才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而对于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而原先使用的约束性预归类并不区分是否有明确规定。

如何界定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状态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是按照货物报验时的状态确定的,因此,报验状态的认定是正确进行商品归类的前提和基础。《归类管理规定》从两个方面对此予以了规范:

实际状态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合并归类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应视为同一报验状态,该收货人或其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如对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另有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通关申报要求

商品编码是报关单上的必填项目之一,也是直接决定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及监管条件的申报内容,因此,归类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归类管理规定》对归类申报做出了相应要求:

如实、准确

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海关的要求如实、准确地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提供有关资料

收发货人或者其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资料。如果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通过事前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海关予以保密。

补充申报

由于报关单本身可填写的申报内容有限,因此,对一些较为复杂、需要较多资料说明才能满足归类需要的商品,必要时必须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来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法》第43条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进口或者出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关对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2号令,以下简称“《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见,商品归类是海关行政裁定最重要的内容,其程序、效力按照《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商品归类决定

商品归类决定是《归类管理规定》增加的新内容。由于以往海关的商品归类依据除公开的《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外,其他大多为《归类问答书》等内部文件,公开性较弱,法律效力存在瑕疵。《归类管理规定》明确将对外公开的商品归类决定作为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并对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商品归类决定程序的启动

商品归类决定是由海关主动作出并公布的,来源于海关总署及其授权机构在处理海关内部疑难问题或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公开统一规范的商品归类问题,或是海关总署转发的中国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意见和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以及其他海关总署认为需要作出商品归类决定的情形。

商品归类决定的作出

根据《归类管理规定》,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或其授权部门制作,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

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生效。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法律的补充。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由海关总署予以撤销,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