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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立法破解慈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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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是浙江省首部关于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法。

宁波市是全国闻名的爱心城市。据统计,从1998年9月宁波市慈善总会成立到2010年6月,市、县两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慈善资金21.41亿元,资金模占全省三分之一。

慈善组织要及时公开信息

近几年,慈善不断遭遇信任危机。为加强慈善组织自身管理,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条例对慈善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使用、财务管理、信息公开以及慈善组织终止后剩余资产的处理等方面作了明确定。

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条例对此定,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慈善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慈善财产状况,募捐和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慈善项目和开展其他重大慈善活动的情况和效果;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开支情况等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募捐活动要向民政部门备案

目前,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募捐主体比较多,不范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范募捐活动,条例首先明确了募捐的定义,同时定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而不需要经过备案。对于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开展募捐活动,条例定可以委托或者联合慈善组织进行,或者依照条例定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定的方式单独开展。而对于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条例专门定了其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定其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应当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

实践中以义演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募捐的情形比较多,但也存在资金使用情况不明、成本开支过大等问题。对此,条例定,“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以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募捐所募得的资金,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应当全部用于募捐活动方案确定的用途,并接受审计监督,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此外,条例对募捐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作了定,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结束后20日内将募捐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便于公众对募捐全过程的监督。同时明确,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出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

慈善项目总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募集总额的70%

慈善组织募集到慈善资金或者物品后,通过合适的慈善项目为受益人提供慈善服务,是慈善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慈善目的的最终环节。为此,条例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的条件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为了综合考虑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和目的,条例定,“慈善服务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慈善组织应当终止服务,受益人或者其财产管理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慈善组织”。

为了体现慈善组织以慈善服务为主的宗旨,条例定,“慈善组织应当制定年度慈善项目支出计划。每年慈善项目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募集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但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对象和期限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宁波慈善奖”

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条例结合宁波市实际,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宁波慈善奖”,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为吸引境外人士参与慈善事业,条例还定,“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人士,由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

条例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兴办慈善实体,可以依法享受建设用地、税费、金融等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优惠。条例还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事业,依照国家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依据捐赠专用收据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方便和简化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