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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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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山东 菏泽 274300)

【摘 要】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的重要职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于降低羁押率、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保障和维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有在押人员羁押期限检察的法定职责,笔者以所在单位往年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工作经验为基础,对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例进行归纳总结,试图探索形成有效、顺畅、操作性强的工作机制,为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实效,发挥该项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找到适当途径。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探索

一、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理念转变不足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设,广大办案人员长期形成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方式一时难以扭转,传统的“构罪即捕”、“以捕促侦”、“一押到底”的办案方式没有根本转变,无罪推定、自由受审(自由受审原则要求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成为少数情况,而非羁押应当是常态,即使是已经被羁押的人,一旦继续羁押必要性不存在了就应当解除)。人权保障等先进理念还难以在工作中贯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等对依法维护诉讼权利的意识不足,不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被害人和人民群众对我国宽严相济、无罪推定等司法理念也不甚了解,对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等待审判的处理方式接受程度不高。因此,在实践工作中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等不知道申请羁押审查、办案人员不愿意开展羁押审查工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接受羁押审查结果的现象。

(二)法律规范不完善

新刑诉法第93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将审查主体确定为检察机关,但是该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对审查形式、审查标准等具体操作性问题做出细致规定。高检院新刑诉规则第六百一十六条至六百二十一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审查内容、审查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构建了羁押审查的主体框架,但是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沟通协调机制、流程设计等内容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同时,作为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替代措施的监室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在新刑诉法中虽然有进一步完善,但是在执行方面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防止因释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出现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降低办案人员的诉讼风险和心理阻力,也增强受害人和人民群众对刑事法律制度的信心和接受力。

(三)工作机制不健全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其良好开展还需要与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做好充分的沟通协调。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需要建立公、检、法三方职责分工、信息通报、争议解决等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内部包括侦监、公诉、监所、案管、侦查等部门同样需要建立统一的羁押审查工作机制和办理流程,使各项工作顺利衔接和高效运作。在工作方式方法方面,要注重对办案机关和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尤其有必要建立对被害人的释法说理工作机制,争取各方对该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发挥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开展羁押审查工作的动力不足

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半年有余,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尚没有纳入检察机关各部门工作考核内容,相关部门在原有考核标准内各项工作已近饱和的状态下,缺少足够的动力和资源去开展一项全新的工作。更何况,还可能面临羁押者被释放或变更措施后逃避、干扰诉讼或者死亡等妨害诉讼进行的风险。

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实例

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笔者所在单位已对6案6人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发出的建议书全部得到采纳,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面仅就其中的三件典型案例进行介绍:

案例一: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羁押,后李某被诊断出疾病,具有不适宜继续羁押情节。我监所检察部门依职权及时对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在看守所内调查询问得知李某羁押表现良好,但通过走访办案部门、调查案件材料发现李某对某些案件情节交待模糊,认罪态度不够端正,并且只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不符合无羁押必要性的充分条件。但为了维护李某健康权利,驻所检察官多次对李某进行谈话教育,耐心讲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相关法律政策,最终李某如实供述了全部案情并表示退还所有赃款及赔偿损失。虽然李某因供述使涉案金额增加,但其悔罪态度、证据收集等情节已发生明显转变,故决定发出检察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及时采纳执行。

在该案中,驻所检察官利用驻所工作的便利,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沟通协调和积极调查,为成功办理这项羁押审查案件发挥了重量作用。由此也确立了我院监所检察科在羁押审查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案例二:杨某因涉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被逮捕羁押,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作案时间已久,案件证据材料搜集困难,杨某也以时间久远为借口回避某些情节,致使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羁押期限屡次用尽,杨某也已被羁押半年有余。驻所检察官在日常羁押期限检察工作中了解到杨某的这一情况,积极联系办案人员了解案件进展,在不同诉讼阶段多次对杨某进行谈话教育,最终做通其思想工作,使案件证据及时搜集完整。同时,杨某供罪全部罪状后也解除了心理压力,态度转变明显,最终退还了全部赃款。综合羁押期限、证据搜集、悔罪态度等方面来看,杨某已不需要继续羁押,于是对杨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该案中,监所部门规范履行羁押期限检察职责,对羁押期限届满的案件及时提醒办案部门,主动了解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在与办案部门沟通中,增进理解,共同会签羁押审查工作文件,将工作形成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

案例三: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羁押,驻所检察官经谈话教育了解到,该案情节较轻、邵某悔罪态度较好。于是,监所检察部门根据本案情况将邵某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积极考察邵某羁押表现,及时跟进邵某案情变化。在邵某被决定逮捕的同一天,邵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崔某的谅解。监所部门及时了解到这一重要变化,立即启动对邵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调查,核实了被害人的意见,在与办案人员充分交流后,及时对邵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后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中,监所部门通过建立羁押必要性初审评估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被羁押人纳入审查范围,以便及时启动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降低羁押期限,减少羁押弊端,促进罪犯早日修复社会关系。

三、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探索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近年来,尤其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我院在各项新工作中勇于实践、积极探索,以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为突破口,不断总结完善,探索形成“一主导、二渠道、三联动、四审查”的工作模式,使该项工作真正发挥实效。其主要做法如下:

(一)以监所为主导,夯实一体化审查基础

1. 强化组织领导,确立监所科主导地位。积极适应新刑事诉讼规则要求,成立以分管检察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方信息,促成统一意见,及时作出决定。结合监所检察工作特点,确立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导的整体工作思路,形成分管检察长亲自抓、监所科负责人具体抓、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2. 加强学习培训,积极转变干警执法理念。积极开展学习培训、经验交流、专家讲座、案例点评等活动,加深干警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理解和把握,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最重要的是培养干警先进的执法理念,将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精神贯彻到每一起案件中去,善于在办案中释法说理,增加当事人对法律制度内在价值和精神的理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 夯实检察一体化理念,注重工作实效。以检察一体化理念统一检察机关各部门的思想。监所检察工作覆盖捕后羁押全过程,驻所检察员有接受羁押审查申请和观察羁押表现的便利,承担羁押期限检察职责,对案件处于无利害关系的中立地位等有利条件。监所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与其他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平衡各方诉求,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畅通两种渠道,拓宽审查适用范围

1. 建立逮捕后权利告知制度。办案人员在案件受理三日内书面告知相关主体。驻所检察员通过权利义务告知卡和谈话教育,告知入所人员和被批捕人员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和程序,促进在押人员积极配合案件办理,尽快满足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2. 建立羁押必要性初审评估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建立羁押必要性初审评估机制,将更多的在押人员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监所检察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对条件基本成熟的在押人员及时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此举扩大了审查适用范围,提高了审查效率,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及时了解和行使其合法权利。

(三)强化三方联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着力构建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方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信息渠道,高效解决争议,确保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1. 三方会签《羁押必要性审查联动协作实施意见》,明确各自职责、审查流程、案情变化通报等工作机制,为审查工作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

2. 结合三方会签文件精神,制订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建立了监所、侦监、公诉等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实现案情跟踪审查和信息共享,保证审查工作及时高效。实行对相关主体的情况告知和释法说理工作机制,防止引发新的矛盾。

3. 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综合分析研判机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归纳总结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通过综合研判机制掌控审查结果执行后的影响趋势,坚决杜绝审查后的放任自流、不管不问的情形,降低诉讼风险。该机制坚决以审慎的态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强化对该项新制度的动态监控,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严格四项审查,确保羁押审查实效

研究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严格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尺度,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既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又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 重点审查案件情况。审查案件证据、事实、情节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符合逮捕条件,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已经基本查清,证据收集是否已经固定,犯罪性质及造成的影响是否恶劣。

2. 全面审查在押人员的社会危险性。审查在押人员是否具有再犯危险,是否具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属于老幼病残、初犯、偶犯、过失犯等情况。

3. 认真审查被害人意见。对有被害人或受害主体的案件,认真考察被害方对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没有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被害方对变更逮捕措施存有异议的一般不建议变更羁押措施,以防止发生涉检涉诉风险。

4. 强化审查变更逮捕措施后续配套机制。对变更逮捕措施后释放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或帮教条件要进行认真核实,不能一放了之。监所检察部门通过社区矫正途径,全面、客观地评估变更逮捕措施的风险,并利用社区矫正资源落实在押人员出所后的监管帮教措施,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落实的更加稳妥可行,取得更好实效。

参考文献

[1] 卞建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N].检察日报,2012年10月26日第三版.

[2]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EB/OL].新华网,2013年2月24日.

[3] 联合国《非羁押强制措施最低待遇标准》(东京规则)6.2条[EB/OL].http:///cjr/human-rights/vulnerable-populations/remand-prisoner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