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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乡村混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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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乡村混混即乡村社会中某一群体,他们不能融入正常的乡村社会生活秩序之中,而是或违反生活于其中的乡土社会的基本准则与价值观念,或在城乡社会生活秩序的夹缝中生存,其越轨行为包括违法犯罪或伤风败俗之行,这些行为对乡村传统秩序产生腐蚀性的破坏作用,造成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变迁。文章对乡村混混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乡村混混;乡村权力

一、何谓“乡村混混”

中国历史中,从来不缺乏流氓混混,乡村混混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存在,其历史称呼亦有“溜子”、“流子”、“烂人”等。乡村混混即乡村社会中某一群体,他们不能融入正常的乡村社会生活秩序之中,而是或违反生活于其中的乡土社会的基本准则与价值观念,或在城乡社会生活秩序的夹缝中生存,其越轨行为包括违法犯罪或伤风败俗之行,这些行为对乡村传统秩序产生腐蚀性的破坏作用,造成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变迁。

陈柏峰在研究两湖地区的混混时,曾对不同时期的混混进行过代际区分。1980年代初期乡村江湖中出现过一波“顽孩子”,这批“顽孩子”有深厚的村庄地缘观念,有争勇斗狠、名气至上的英雄主义情结,有利益无涉的江湖义气,当然还有种种违法的行为。随着刑事犯罪的飚升,1983年国家开始了对混混的严打。但是严打并没有使混混绝迹,几年之后新一代混混开始打拼他们的乡村江湖。不同于“顽孩子”,80年代末以来的混混将注意力放在了通过暴力谋取实际利益上,团伙亦是围绕着非法利益而组织起来的。他们好勇斗狠,或投机或依赖暴力和暴力威胁进行“原始积累”。新一代的混混即使成年之后,也不再退出混混江湖,而是继续在江湖的利益中厮杀。

二、“乡村混混”的诞生

1980 年代,农村再次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分田到户,土地制度就此终结。朴实的农民被土地束缚住了思维,观念仍然停留在前现代,恪守着用心种田的古训,以图全家的温饱富足。即使是有头脑的农民,想的也不过是在村委中任上一官半职,成为“公家人”,在村里“说话管事”。走南闯北地做买卖在农民看来是一种倒买倒卖、投机倒把的行为,而且这些买卖人四处流窜,东奔西走,不正经,不体面。但是,在乡村混混眼中,买卖能更快地实现资金的快速积累。于是,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混混们成为乡村中的第一批弄潮儿。他们依靠自己的好斗与狡诈赚取第一桶金。与此同时,他们的思维也更加开阔。

通过这种资本原始积累,暴力傍身的混混手中逐渐掌握起了丰厚的经济资本。但是,在乡村社会的农民眼里,他们至多只是“经济能人”、甚至是“不可救药地失落的一代人”。“乡村混混”,就这样以一种不体面的姿态登上了历史舞台。

三、“乡村混混”的地位:从边缘到中心

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应对这场财政危机,1994年我国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改革,寻求增加中央财政收入。这为混混成为村庄秩序的结构性力量提供了了一个绝佳的契机。

(一)行走在乡村边缘的混混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被地方各级政府广泛采用,逐级效仿。压力型体制下财政包干导致乡镇政府面临生存危机。另一方面,分税制改革对乡镇财政实行的仍是“软预算约束”,预算外收入凭借着“谁收取谁使用”原则使其成为缓解县乡财政危机的主要途径。层层下压的“政治承包制”下,迫使权力最小责任最多的乡镇必须对农民伸手了。在面对沉重的税收时,老实憨厚的农民会采取各种方式和策略来抗税、逃税。农民并不惧怕“有底线”的乡村干部,却不敢直面“道”上的混混,最终被迫选择忍气吞声、俯首听命。

那么,乡镇干部如何利用混混的力量来完成税费的收缴工作呢?在乡村社会“行走在边缘”的混混,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和“扬眉吐气”的心理,亦渴望乡镇政府的有意扶植。基于此,乡村混混在乡镇政府的“暧昧”姿态下,慢慢告别边缘地位。

(二)作为半个“公家人”的“乡村混混”

在乡镇政府的有意纵容之下,乡村混混摇身一变,成为了半个“公家人”。好勇斗狠的他们凭借手中所掌握的的暴力资本,积极地进行税费的收缴工作。但是,混混毕竟不是活雷锋,他们在执行权力的过程中大饱私囊。出于相对收益的考虑,乡镇政府对此往往是默许或纵容,混混逐渐向“赢利型国家经纪”转变。作为赢利型经纪,他们不是国家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没有薪金或是薪金微薄。税费征收过程中的油水才是这份工作薪水的主要来源。

(三)乡村权力中心的混混

随着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开展,兜里有钱、手下有人的混混开始逐步向乡村权力核心渗透,扮演真正的“公家人”角色。纵观混混影响农村基层选举的方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贿选,另一种则是依靠暴力。凭借1980年代的“资本原始积累”以及1990年代的赋税收缴,混混有足够的资本向村民贿选,为自己当选获取足够的选票。而且,作为乡镇政府有意或无意扶植的人,混混得到上级支持的可能性更大。此外,普通村民也惧于混混的“道上势力”,忌惮那种裸的肉身暴力。于是,对于混混来讲,乡村的基层民主选举只是“走过场”,为其获取的权力提供合法性的证明。

四、余论:“乡村混混”何去何从

短短的几十年间,乡村混混一步步从乡村社会的边缘走向权力的中心位置,悄然嵌合进入乡土秩序结构当中,成为秩序生成要素的结构性力量。受到历史惯习的影响,乡村社会中的公共权力运行往往表现出一种整体主义的特征,即其强制性和基础性两个方面关联密切,一荣俱荣,一衰俱衰。为了开拓基础性权力,中国政府的努力却陷入一个怪圈之中:为了重新增强基础性权力,只得再去寻求强制性权力作支撑,从而再次侵犯农民的基本权力。如何强化乡村治理中的基础性权力,为村庄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供给,同时又防止强制性权力的同步壮大,压制以混混为代表的乡村“灰色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