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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废钢船监管确保水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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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地保护水域环境、保障通航水域安全,是这一时期海事管理机构的突出问题。本文从张家港海事局管理的实际谈谈加强废钢监管的有关建议和对策。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航运市场的不景气,相当一部分船舶被迫淘汰出局沦为废钢船,废钢船数量骤然增加,拆船企业正是抓住这一时机,大量购进废钢船进行拆解。如何更好地保护水域环境、保障通航水域安全,是这一时期海事管理机构的突出问题。

废钢船的管理现状

张家港海事局对废钢船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分为二个阶段:

1、废钢船的进江、进坞审批阶段

在废钢船进江前,张家港海事局根据船舶提交的《船舶进口岸申请书》、《船舶进江安全技术状况声明》,船舶、拆船厂、废钢船进口单位三方出具的提交废钢船注销证明的保函,负责冲滩公司所制定的《废钢船冲滩进坞方案》、拆船单位制定的《废钢船拆解作业方案》等材料,批准废钢船进江、进坞。

2、废钢船的拆解审批阶段

废钢船拆解前,必须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根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规定,办理废钢船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为“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而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法规不同,再加上传递的时间差异,废钢船原船旗国国籍注销证明一般都要在合同签订约三个月以后(有时甚至更长)才有可能取得。废钢船若等《废钢船登记证书》后再进坞拆解,一方面由于钢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另一方面资金积压,使废钢船的买家承担了极大的市场风险,甚至有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考虑到上述因素,为减少企业经济风险和损失,目前做法是在废钢船进口单位三方出具的提交废钢船注销证明的保函后,方可同意其拆解,等废钢船登记材料齐全后办理废钢船注销登记手续。

废钢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重审批轻管理。目前,废钢船进江、进坞、拆解整个监管工作基本侧重于废钢船进江审批过程中,废钢船拆解作业、废弃物的处理等方面则相对较为薄弱,而《废钢船拆解作业方案》是在船舶进江前制定的,与实际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加上拆解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以及拆解作业单位的管理问题,废钢船在进坞后与报批时的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废钢船拆解作业方案》与实际操作流程脱节较为严重。

内部信息不畅通。海事执法模式改革后,动静态管理分离,在废钢船审批过程中,容易进入重文字材料的审核而忽视实际操作可行性的判断的误区,虽然及时向指挥中心流转了信息,但由于信息流转的局限性,很难将有关细节情况及时反馈,而指挥中心、执法支队、海事处也没有提出具体的信息需求,造成了动静态管理的脱节。

后续跟踪亟待加强。一方面审批部门没有主动与指挥中心、海事处联系,缺乏齐抓共管的工作理念;另一方面海事处检查力度不够、检查频次不足,形成了对废钢船的后续跟踪不够密切,再加上作业单位法制意识、安全意识薄弱,使拆船厂盲目作业有机可乘。

相关对策与建议

拆船作业是一个高危险的作业,既是高空、野外作业,又是露天、水上作业,冬天冰雪严寒,夏天烈日酷暑,冬天零下20几度,夏天甲板上高达40多度。船上还有一些危险品,危险废物,诸如各种油类、石棉制品、PCBS、油漆等等,如不很好地去除与处置,不按规章操作,或者安全防范不到位,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为切实加强对拆船厂点的监督管理,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废钢船普查工作

查明各拆船厂现有废钢船数量、各船拆解进度、拆解计划方案、拆解的废钢的流向等相关情况。

2、建立健全废钢船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具体建立如下制度,以期达到规范管理。废钢船进江审批制度;废钢船进坞作业报备制度;废钢船拆解作业审批制度;废钢船残留废弃物去向备案制度。

3、开展对辖区废钢船拆船作业厂点的专项整治活动,督促作业单位完善相关手续

对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核查。根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大中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小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者,不得设置拆船厂;拆船公司不得对其提供废船。”及《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的,拆船人应事先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部门对设置场(点)的核准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而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企业拆船厂点的设置都没有经过海事机构的核准,虽然通过了当地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但由于长时间的扩张,其拆船规模和条件以及周边环境都有了较大的变化,现行法律、法规对防污染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原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不适应目前情况。鉴于此,建议要求各拆船厂点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同时,对通航环境影响情况进行评估,督促其完善岸线使用核准手续。

开展对拆解能力、船坞容纳能力等的核查。掌握各企业的拆解设备、人员配备、防污染设施配备情况,以便对其拆解能力进行评估,并对其报送的拆解方案的可操作性、合理性有比较准确的判断,为废钢船拆解作业审批提供科学的决策。对滩地、船坞及周边水域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船坞大小及周边水域自然环境、通航环境等因素,确定各船坞可容纳船舶尺度以及船舶数量,为废钢船进江、进坞审批提供依据。

充分利用信息化设备,加大对拆解过程中的监控力度。由于废钢市场的价格波动性较大,废钢船进坞后,废钢船所有者为经济利益所驱动,迫切希望利用最短的时间将船舶拆解,以便使废钢待价而沽。为及时跟踪废钢船的拆解情况以及对坞内废钢船动态有确切的掌握,建议在拆船厂点合适位置安装监控探头,信号传输至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管理部门,以便对废钢船的整个拆解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建立与地方职能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反馈有关信息,研究建立联系互动机制,真正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解决疑难杂症,有效进行预防预控,确保水域环境和安全不受影响。

(作者单位:张家港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