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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为何难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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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题,鼓励下岗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增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资金援助,2002年末,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经贸委、社保部联合下发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随后,各地也都下发了相关文件,督促政府部门和银行共同努力,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金融支持。然而《管理办法》施行近一年来,尽管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却始终难以推广。为此,我们对辖区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发现,造成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担保基金落实难,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按照《管理办法》,各地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承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门用于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但是,由于遂川县经济基础薄弱,工业化水平低,其财政收入非常有限,建立担保基金对政府压力较大,目前已纳入预算的贷款担保基金与实际需求相比相差20多倍。

二、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复杂。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经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五道程序,且商业银行要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三周内给予申请人答复。复杂的审贷环节及长时间的等待,对于急需资金又别无他助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难以接受,况且其中任何一道环节受阻,都会导致贷款需求难以如愿。

三、贷款风险防范过于刚性。《管理办法》规定,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方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如果遇到贷款人资金周转不灵,需要延期时,很容易造成不良贷款率超过20%,这样就为其后急需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设置了“障碍”,难以从银行取得小额担保贷款。

四、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一是信贷管理体制制约了基层放贷。目前,县级商业银行的放贷权限逐渐上收,贷款审批日益严格,程序繁多复杂,制约了基层放贷。二是贷款第一责任人和责任终身追究制挫伤了信贷员营销贷款的积极性。而且信贷责、权、利不对称,也抑制了信贷人员营销贷款的能动性。三是当前银行放款存在重大户、轻小户的思想。对于风险较大,贷款对象分散,金额小,清收较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认为无利可图或盈利空间较小,展业积极性不高。四是获得财政贴息繁琐且难以到位。《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独资银行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财政部专员办核准,然后由经办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中央财政审核后拨付。”这种层层上报、层层核准的程序,影响了贴息的时效性,延后反映了商业银行的利润。

上级政府部门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对推广此项业务非常重视,并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但至今效果仍不明显,出现“上面热而下面冷”的现象。据我们了解,这种现象在其他一些基层地区也普遍存在,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