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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科斯定理 以产权\产权方法处理外部效应问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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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知道,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是资源配置问题。人们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必会遇到如何处理外部效应的问题。所谓外部效应,简单地说就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所施加的“非市场力量”的影响,这种外部效应的存、导致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相互分离。然而,社会经济活动却循着其固有的规律按照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来进行,这就势必造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很难实现经济效益最优化状态。因此,客观上产生了对外部效应问题处理、纠正的必要性。笔者在本文中尝试联系从事经济工作所遇到的实例,运用科斯定理产权产权方法的角度阐述其处理外部效应问题中的作用

关键词:产权外部效应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范畴及理解

传统产权是指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组合,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其处置权等,这种传统的产权观念受到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强烈冲击,显而易见,传统产权概念没有考虑产权在使用时对所有者以外经济当事人所施加的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是指人们所接受的、由物的存在引起的、与物的使用者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这种对产权的理解实际上规定了人在其他人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与物有关的行为规范,违背这种行为规范的人必须为此付出代价,因而,产权具有价值,它必须以一种社会所认可的方式强制实施。

现代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产权的范畴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以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

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对资源的配置的影响是通过其产权制度的安排来实现的,新制度经济学十分注重合理的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根据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完整性或残缺性将产权分为私有财产、共有财产和国有财产。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能否为在塔支配下的人们提供比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刺激。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所使用共有权利的监督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的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承担。且有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人努力的成果,所以成员要达到一个最优的谈判成本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在国有产权下,由于权利是有国家选定的人来行驶。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以及最后的成果分配都不具备充分的权利。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刺激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人进行充分监督的成本又很高,再加上行驶国家权利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人时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国有产权下外部性也极大,相比之下,私有产权下,在私人做出这一行动时,他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做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为获得这些收益所付出的成本也是由他自己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或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就在私有产权内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更有效的利用资源的激励,到目前为止,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是最有效的。

在分析产权范畴的基础上,笔者想进一步考察产权的一些具体分析方法和逻辑推理层次。

产权方法及科斯定理

产权分析的一般方法

产权经济学士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分析方法同古典经济学一样有假设的前提条件。其主要的假设前提条件有:

第一:方法遵循个人主义原则

第二:效用最大化。它所涉及的效用最大化与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有所区别,指的是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是由现在组织结构确定约束限制下最大化的效用,即产权的结构是既定的。

第三:有限性的假设。假设人们只有有限的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一个具有有限性的人试图最大化其效用,但是他发现做到这一点时成本极高,并且,他发现他无法预测到所有的偶然事件,认识到自己的能力有限,他就会在事前为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事后做准备,也就是说,完全合同是不可能签订的,只能是一种关系合同。

第四:社会主义。虽然有限性阻止完全合同的订立,但是,如果经济主体完全值得信赖,那么,一般情况下还有不完全合同可以信赖,但是,事实上,一些人(委托人或人)可能是不诚实的,他们可能掩盖偏好、歪曲数据。存在着“欺诈性的追求自我利益,”由于把机会主义和非机会主义者在事前区分开来的成本一般很高,完全合同肯定要失败。

为了把限理性的约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易免于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经济主体就会寻求非市场形式的组织安排来处理交易,这就是制度性的安排了。

科斯定理

讲到产权及产权方法一般都离不开科斯(coase)和科斯定理。科斯其人可谓是产权经济学的开山鼻祖。因为两篇著名的论文《企业的性质》(1973年)、《社会成本问题》(1960年)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本人从未提出所谓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最初是思迪格勒表达出来的。后来由另一位西方学者库特把科斯定理概括为三种表达方式:

定理1: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的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时,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定理2: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的交易成本为零。

定理3: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行交换,

对于上述定理1、2、3的理解,笔者认为尽管这三种表现形式在形式上存在差别,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定理1强调财产法定所有权的自由交换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而明确界定财产法定所有权是关键。

定理2突出交易成本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它实际上告诉人们,法规的确定要尽量减少交易成本,对财产法定所有权最初的分配要尽可能高效率,因为重置和调整的成本可能很高。

定理2私人交易的障碍不仅限于交易成本吗,比如垄断造成的市场失灵,就不同于交易成本的障碍,完全竞争的市场则意味着大龄的买者和卖者,存在着外部效应,拥有产品和质量的完全信息以及交易成本为零。

尽管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它们反应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即:在一定条件下,法定所有权的初始分配对经济运行的效率没有影响,即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下,无论初始的法定所有权如何分配,经济运行总能达到经济效益最优化状态。

产权及产权方法在处理外部效应问题中的运用

外部效应的概念

外部效应又称外部经济效果或简称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的活动所施加的非市场性的影响。这里所说的“非市场性”的影响是指一种活动所产生的成本或收益不是通过市场价格反应出来的,而是无意识的强加于人的,施加这种成本或收益的人并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者得到收益。外部效应又外部正效应和外部负效应之分,如果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积极的影响,无偿为他人带来利益,则称外部正效应,反之,如果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消极影响,对他人施加了成本,则称外部负效应。

个人选择与外部效应

在存在外部效应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存在着差异,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也会发生偏离,而此时决定生产或消费的确是私人成本与收益,由此带来了市场失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