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寿险费率政策改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评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寿险费率政策改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评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去年8月份出台的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是费率市场化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步,虽已过去半年多时间,但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却是深远的。本文选取保险公司角度,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评析此次改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希望能引起保险公司的足够重视,做好长久打算,掌握主动权以适应市场化改革的浪潮。

关键词:费率改革政策;保险公司;影响;风险

一、寿险费率政策改革内容

2013年8月5日,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政策有关事项的的通知》,此次费率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前端的产品定价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主要内容如下:

1.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定价的预定利率

“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25%。”

2.调整责任准备金法定评估利率

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法定评估利率的小者。将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实际控制在35%以内。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

3.调整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

费率改革为鼓励和支持发展风险保障业务,降低了长期人身保险业务中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要求。

4.调整人佣金比例上限

在控制费用总水平、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保监会将放手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优化费用支付结构,促进风险保障业务发展。新规规定直接佣金占年度保费的比例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这一规定体现了支持一线销售人员和公司自主决策权,削弱了之前的间接佣金分配中的寻租问题,有助于强化团队制度建设。也与一些大型寿险公司一直以来的改革和呼吁方向是一致的。

二、寿险费率改革对保公司的有力影响

寿险费率改革将对普通型养老保险带来多方面的有利影响,包括对产品价格的影响,对产品创新和对产品结构的影响。

1.将定价权交予公司和市场

(1)预定利率上调,保费可以下降,从而提高普通型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人寿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的三个主要的定价假设是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一般来说,预定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是相对稳定的,寿险的定价主要取决于预定利率的确定。“预定利率是指寿险产品在计算保险费(保单价格)、责任准备金或经济资本时所采用的利率,其实质是基于资金的时间价值,保险人因为占用了投保人的资金而承诺的预定年回报利率。”而预定利率越高,寿险产品的价格越便宜,对投保人越有利,因此可能会激发市场对传统寿险产品的需求,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2)产品定价不至于出现非理性的价格竞争。从产品形态看,市场上的主流产品――分红、投连、万能险分别通过保单分红、结算利率和账户价值的形式实际已经间接实现了利率的市场化,真正形成了公司和客户的双赢,但这些市场化拟定定价没有造成恶性竞争。

从监管环境看,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体系日趋完善。2012年开始的“偿二代”建设,构建了三支柱的整体框架,即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只要偿付能力监管到位,市场就不会出现无序竞争的局面。

2.预定利率上调将激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在预定利率上限25%的价格保护下,保险公司创新产品的积极性较差,导致寿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费率改革将激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

3.将助推风险保障业务发展,促进保险产品结构调整。

保险的最本质的属性是风险保障功能,然而由于长期以来传统险的预定利率较低,购买价格较高,对消费者没有吸引力,市场逐渐萎缩,而分红险凭借其利益分享的特性能够实现公司和客户的双赢,赢得了市场,从而使得寿险市场的产品结构有失均衡。此次改革从长期来看,将促进养老保险产品等风险保障业务发展,有助于促进保险产品的结构调整,改善分红险“一险独大”的局面,加快“保险回归保障”的步伐。

三、寿险费率改革对保险公司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寿险费率改革对普通型养老保险的不利影响,首先是预定利率放开会给产品定价带来风险;其次产品价格下降,新业务利润空间减小,局部可能导致产生一定的利差损,进而可能带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最后,产品价格下降也很诱导部分保户退保。

1.定价风险

产品定价中的预定利率只是一种假设性的利率,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率未必等于预定利率。长期以来我国寿险公司都是被动的接受预定利率,缺乏合理确定预定利率的相关经验。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后,要求寿险公司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对预定利率作出相应的调整,但由于有缺乏经验和定价技术,寿险公司的作出的预定利率可能不合理,无论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预定利率市场化将增大我国寿险公司的定价风险。

2.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预定利率市场化会使保险产品价格下降,从而加剧市场竞争,新业务利润空间缩小,进而可能导致局部产生一定的利差损,严重者造成偿付能力不足。

利差损风险是指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险合同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预定利率上调,价格的下降,又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普通型寿险产品的利润空间肯定会缩减,而一旦市场利率低于预定利率,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也会随下降,但是承诺给被保险人的回报率却不能随之调低,便会造成利差损,如果利差损严重得不到化解,便会造成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危机。

3.退保风险

据专家测算,预定利率从25%调至35%之后,传统人身险费率将下降10%~30%,视险种定价因素而有所不同。所以必然面临部分保户退保的现象,但是就像王国军所说的“寿险产品大多比较复杂,普通的消费者并不理解保险产品定价的问题,对于现在保险市场推出的改革方案也不太了解。改革方案的推出短期内并不会改变他们对于寿险产品的消费习惯或者是产品选择的偏好。”所以费率市场化不太可能出现大面积退保的可能。

总而言之,费率市场化改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是不可阻挡的潮流,保险公司只有适应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形成市场化定价策略,不断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同时提高资金运用能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才能不会被市场所淘汰。(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稳.费率市场化改革.观察思考[J].2013,16.

[2]邓西贝.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分析与建议[J].研究.2010,4.

[3]李良温.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分析.保险研究[J].2010,9.

[4]李扬琴.预定利率市场化及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院.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