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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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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研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作为道德主体追求的是自我利益最大化,交易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交易的完成要受外部制约。一方面生产经营者是自私自利的,另一方面在追求自己的私利同时不得不考虑他人的权利,否则就难以达成交易实现自己的利益。按照斯密对“经济人”的定义,食品生产经营者就是比较典型的“经济人”。西方学者对“经济人”的行为模式已经做过大量的广泛的深入的研究。主流经济学理论都把经济人的预设作为理论的出发点,并且无意从道德批判的角度去试图改变这种“永恒”的人性,而是主张对经济人的自私利己的理性加以充分的利用和必要的约束,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从这个角度讲,在研究食品安全问题时,要尊重生产经营者的自利本性,把着力点放在对利己思想的引导和约束上。

一、食品安全需要监管

现代工业的发展,使得产品生产链条已经漫长到让大多数消费者难以根据简单的生活经验来判断产品是否安全,这一情形在经济学里面叫做“信息不对称”。在信息非常不对称的商品市场里,存在着被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 Spence)称为“柠檬原理”的“败德风险”和“逆向淘汰”,这一过程很可能达到这样一种均衡状态:没有诚实的生产者愿意进入市场,也没有诚实的消费者愿意进入市场,这一均衡态被称为“市场崩溃”。在我国这几年产品质量事件层出不穷,从某些产品市场来看,斯宾塞说预言的“劣质市场”正在形成。

由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市场机制会失灵,这时为了把市场过程从走向“崩溃”的均衡扭转到更符合大众利益的正常均衡状态,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分享了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认为,必须由一个“合法”的政府来强迫人们实行合作。即通过政府管制来调节混乱的市场秩序。这是政府监管的理由。虽然很少有人专门研究食品行业监管理论。但一般认为普通的政府管制理论也同样适用于食品加工行业。从现实来看,国外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情况比较好,这似乎与政府的监管有密切联系。

现代管制理论是激励理论、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合同理论、制度经济学、公共管理理论在管制领域的应用。食品安全监管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管理、技术等多方面、多层次。本文主要是想探讨一下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根据研究目标和范围,将食品安全监管定义为:有关监管主体为保障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相关的消费者和其他团体和个人实施的干预行为。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从60年代颁布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开始,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从单项管理逐步过渡到全面管理。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面临的是的是粮食短缺问题,食品安全并不是关注的重点。政府部门更关心的是粮食够不够吃。1978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城市改革后,食品加工业发展迅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才逐渐得到重视。

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经修订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发(试行)》,1995年10月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发》。再到2004年9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分段管理为主,以品种管理为辅的监管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初步确立。

但是,随后我国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频出,显示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严重漏洞。

首先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最主要的法律《食品卫生法》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再如乳制品里,三聚氰胺这种添加物一直不在质检范围内。最重要的是分段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致命缺陷。

“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条环节众多,涵盖土壤环境、水源环境、海域环境、大气环境等产地环境;种子农药化肥的农业投入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厂房、设备、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环境、设备和原料;食品及原料的冷库储藏、冷藏运输、冷藏销售、商场、超市等食品流转设施、场所;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场所、设备等。很显然,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所划分的环节并不能涵盖全部食品安全链条。

并且,按部门分环节的监管体制导致多头监管与重复监管问题。一方面易产生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推诿、监督不到位的现象,特别是各阶段的衔接之处,一旦发生问题,谁也不愿意管。另一方面,重复监管,造成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的双增加。

200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食品安全法》针对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重大修改。一、《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变被动的、事后处理的旧思路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三、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强化了添加剂管理。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五、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制度、行为基本准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召回及食品广告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并以法律形式强制执行。

三、《食品安全法》有明显的进步,也仍然存在明显不足

《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食品监管体制做出实质改变,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延续以前的分段监管模式,多头监管与重复监管存在的弊端不会得到根本上的改变。职能交叉、监管缺位、监管职责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仍然存在。例如,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等,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意图是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但这个机构能起多大作用,很多人持怀疑态度。毕竟在此之前就有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它的领导下,分段监管的漏洞并未堵住。方舟子表示:“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只会管重大的突发事件,不太可能监管日常的事件。而且,如果食品安全委员会自己也监管不到位怎么办?谁来管它?靠自上而下的问责是不会很有效的,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此外,就目前而言,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三个重要执法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不是专门的食品安全执法机构,除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外,还承担了其他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其原本不足的执法资源面对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加显得捉襟见肘,它们能否以足够的人力和精力来应对是非常令人担忧。

四、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当今,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逐渐趋向于由多部门分工监管转为单一部门为主监管。在加拿大,1997年通过《食品监督署法》,将原来分别隶属于卫生部、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渔业和海洋部、工业部等四部门中的职能进行整合,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Canada Food Inspection Agency,CFIA),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竹理工作。英国,在2000年根据((1999年食品标准法》,成立了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一一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gency,FSA),该部门完全独立于其他中央政府机构,全权代表英王履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职能,并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对食品安全和标准有效地进行实施和监督。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既有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可以在现有的执法资源基础上进行整合,成立一个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在现有部门框架下,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赋予某一个专门部门,并对其他部门的相关执法资源进行调配以充实和完善其执法能力,使之能胜任食品监管的重任,从而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防同配合的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当然,从目前来看,我国政府短期内并不打算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根本性变革。所以,在现有框架内,构建强有力的综合协调机制尤为重要。

(一)各级政府都应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食品安全议事机构,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应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专门办事机构,明确办事机构的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二)完善协调制度。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议事制度、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协作制度等综合协调制度,完善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

(三)要做到高效运行。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要定期召开例会,落实重要部署、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互通监管信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高效、权责一致。

参考文献

[1]罗杰,任端平,杨云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与完善[J].食品科学,2006(7).

[2]李震海.《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与完善[J].东方论坛,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