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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行信贷监管须矫正的几个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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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到扬州、常熟、上海松江区做了一次历时大约一周时间的调研,发现当前中国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方面尚存在若干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货币政策目前存在的错误倾向可概括为“一人得病大家吃药专治驼背生死不问”,即目前为了解决房地产价格泡沫为了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自主扩张倾向,货币政策已经从2009年的极度宽松走向了极度紧缩,尽管央行尚未启用利率手段,但在数量手段运用方面已做到极致,在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完全依赖行政监管和指标控制,这种控制按照监管当局“3∶3∶2∶2”的均衡投放思路本来在数量设定方面就有“拍脑门”决策特征即根本不考虑实体经济部门资金需求的季节特征,更有甚者,即使是“3∶3∶2∶2”的既定信贷投放节奏在以行政管理为特色的监管体制下也可以被任意修改为更“不讲理”的绝对额控制指标,如某个银行某个月份放款绝对额不得突破多少等等。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仅是抑制了银行的正常业务发展,也会对实体经济造成损害。以江苏常熟为例:在熬过了2009年金融危机后,全市出口企业普遍出现强劲复苏迹象,截至2010年3月末该市的出货值同比增长幅度已达41%,据说其势头已超过2008年危机前的水平。为了满足出口生产需要,各类出口企业大都采取年初备料大幅增加库存的办法,但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却出现了严格数量紧缩倾向,使得一些刚刚借出口复苏之机恢复生产和扩张生产的中小企业再度陷入资金困境,为了抓住商机而不得不用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金成本向担保机构和地下钱庄去高价融资。

其次,本轮信贷紧缩管制还具有行政随意性特点。我们仍然以常熟为例。本来,常熟市农商行在2010年年初与苏州市银监分局已谈定本年度按“5∶3∶1∶1”的比例进行信贷投放,2010年3月份后,信贷调控又变成了地地道道的“三娘教子”――原本由人民银行统一调配的信贷扩张监管又改由人民银行、银监局和省农信联社三家同时按月调控,且三家给出的调控指标又不一致,按照苏州银监分局最初批准的“5∶3∶1∶1”投放节奏,常熟农商行全年新增信贷计划指标50亿元,第一季度当可投25亿、二季度15亿元、三四季度各为5亿元,但改由省农信联社牵头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调控信贷计划后,常熟农商行二季度的信贷投放指标则被改为:4月份新增8.16亿元,5月份新增投放0.1亿元,6月份新增0.6亿元,即二季度的指标总额仅为8.86亿元,上半年满打满算只可投放31.42亿元,这与苏州银监分局年初核定的40亿元投放额比又减少了8.58亿元。这不仅对常熟农商行的业务扩张造成消极影响,而且还对常熟农商行所支持的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也造成了明显的紧缩资金供给效应。

再次,我们的监管部门出台文件之前不注重调查研究,存在较明显的脱离实际倾向。拿前不久中国银监会出台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为例,在常熟农商行研究人员们看来,不切实际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面

1.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很多不健全,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测算出的营运资金量、自有资金量大多不准确,造成最终测算得出的银行可授信额度无实际参考价值。比如,很多中小企业都是民营企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企业领导者集权现象及“小农”意识严重,往往通过隐藏销售收入和利润来减少交税,同时企业利润多被老板抽资用于私人支出或对外投资,再以个人投资的方式反映至“其他应付款”内,造成企业财务“公私不分”,进而造成测算结果与实际结果偏差较大。

2.由于中小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中小企业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被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用,造成测算的银行可授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与企业实际所需存在较大偏差。例如,很多中小企业购买二手机器设备或自制设备,为节省开支不要求交易对手开立发票;有的投资建造厂房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这些投资都无法提供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资料,无法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导致出现了“短贷长用”的情况。

3.很多中小企业通过年初集中储备原材料的方式锁定原材料价格,以此来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这将导致企业对贷款集中性需求特别大,进而导致测算出的可授信额度与企业所需贷款额度偏差较大。比如常熟地区的纺织行业,2009年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速度较快,同时预计2010年原材料价格还将继续上涨,于是很多中小企业在2010年初集中购买原材料,造成资金需求大量增加。

4.部分中小企业为征地等方面需要虚增实收资本,造成测算时企业自有资金较多的假象,而实际自有资金不足。比如,常熟地区很多乡镇企业为了享受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通过虚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取得相关条件。另外,部分中小企业为了能达到招投标资质等级,可能通过虚增注册资本的方式予以满足需要。

(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方面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银监会相关人员的解释,这里的“相关管理办法”主要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同时,银监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适用范围为: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这两者之间相互冲突。

(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方面

1.《固贷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对担保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重估制度是一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当前实际操作中,重估制度需要一套完整的市值评估体系才能实施。

2.《固贷办法》的核心是要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防贷款挪用。在固定资产贷款中,按规定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实施贷款资金支付。但是如借款人未开列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同时又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银行对贷款资金交易的管理、控制就很难落实到位,主要原因是现在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联网转账等支付手段多样化,使得贷款资金用途监测的难度增大,往往是等到发现已既成事实。若是开列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那这账户只能办理该笔贷款的发放与支付,不能有借款人其他资金进入。如此,若贷款发放专户内的贷款资金与借款人结算账户内的资本金,需一起支付给同一交易对手的时候,就人为地把一笔业务拆分成两笔,不便于银行实际操作。同时,在某些银行目前的信贷管理操作系统中,系统自动将企业的贷款发放支付账户对应成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将来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款。若是将二者区分,且贷款发放专户不能有借款人其他资金,这会对企业的还本付息造成麻烦。

目前,有些支行对已“出账”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内部“冻结”,用款时按支付内容逐笔“解冻”,以人工的方式实施控制,但这属于非正规手段。

3.《固贷办法》要求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即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现在实际支付操作过程中,该交易对手可能是本行企业,也可能是异地企业,甚至可能是国外企业。银行如何实现当天贷款当天完成支付,而不出现“在途期”?一旦有“退票”之类情况发生,是否算是违规?直接支付又该如何完成,是用“特种转账凭证”,还是仍需借款企业通过签发支票等方式进行账户处理?按照该办法操作,一方面随着受托支付笔数的增多而加大银行工作量;另一方面若企业想化整为零,与交易方协商后出具补充合同或协议,即可逃避受托支付。

4.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特别是“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条款。现在某些银行行的项目贷款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所能提供的提款相关证明资料没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正规、全面,无法提供工程进度监理报告等作为辅助材料,若由中介机构、借款人承包商联合出具证明项目进度的证明单无疑将加重中小企业负担,同时可能存在项目实际进度与可行性报告预计的进度不一致,从而出现实际的提款时间与计划用款计划时间不一致。

5.对于项目资本金的界定标准需进一步明确。到目前为止,资本金的来源范围及出资方式等只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执行。但是,我国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企业出于多种原因,将注册资本限量化,股东投入的部分资金记入了“其他应付款”账内,并千方百计地隐藏利润。又如已成立多年、资质较好的房地产企业,若计算单个项目,其所有者权益能够满足项目资本金需求,但企业存在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可能性。因此,只依据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来核定项目资本金会有所偏颇,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项目实施的自筹资金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已支付的款项都是项目的资本金。

从以上的分析可大致得到如下结论:中国的货币政策和银行信贷监管目前大方向虽然对头,但仍存在一些待矫正之处,最关键一点是紧缩不应搞一刀切。在目前这种以抑制房地产泡沫为核心目标的宏观政策背景下,监管部门应当避免监管懒惰和货币政策懒惰,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对那些政府平台贷款和房地产贷款占比低、资本充足率高、流动性状况良好的银行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让这些银行积极放贷支持中小企业支持出口型及科技型企业,巩固中国经济复苏的微观基础。而对于房地产泡沫我们可以先从某些城市试点物业税,将物业税作为刺破房地产泡沫的尖针利器。事实上,2010年我们不一定要把通货膨胀当成是主要威胁,我们要治理的只是混乱的房地产市场和2009年出于扩张内需需求遍布于全国各地的县乡政府平台公司,政府平台公司对银行信贷质量构成了最大威胁,而房地产泡沫即使暂时不对银行资产质量造成负面影响,但它扰乱了中国的社会政策,扩大贫富差距,使人们对中央政府的执政能力产生怀疑,因而不可不治。事实上,2010年中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巩固经济复苏基础,稳步实现发展方式转型,让实体经济部门产生持续的扩张能力。在这个大目标下,让商业银行能够正常开展业务,满足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才是政策和监管的最终着眼点,我们的决策层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据此对中国2010年前4个月的政策实践进行反思和行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