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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保单:祸后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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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于车祸,作为乘务员的她本人也在车祸中受伤。当她持保险单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被保险人姓名”处填写的是乘客,而不是驾驶员、乘务员,所以不能获赔。被保险人究竟应该是驾驶员、乘务员,还是乘客?万般无奈之下,她不得不提讼。

为防事故 购买保险

今年36岁的黄银花,是湖南省会同县若水镇坡塘村人,1989年,她与同村的梁军杰结婚,并育一双儿女。婚后,她主要与丈夫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丈夫驾车,她则随车售票。

从2004年1月1日起,梁军杰按照与湘运会同分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驾驶湘N20851号中巴车在会同县城至团河镇之间从事客运。1月3日,梁军杰花200元钱购买4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B型)保险单》(下称《驾乘人员(B型)保险单》)。

当天回到家后,梁军杰将4份保单交给了妻子。黄银花深知,购买保险是一种理智的投资,可以抵御灾害,化解风险。她对丈夫报以甜蜜的微笑,小心翼翼地将保单收藏了起来。

天降横祸 索赔被拒

2004年7月25日一大早,梁军杰夫妇驾驶湘N20851中巴客车从团河返回会同途中发生车祸,梁军杰当场死亡,黄银花受伤。

当天,黄银花即被送入会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她共在该院住院治疗9天,于同年8月2日出院,花医疗费1561.45元。因伤未痊愈,她又于同年8月23日――9月7日在本县沙溪乡凤羊村个体医生唐某处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

死里逃生的黄银花强忍着丧夫的悲痛,揩干眼泪,手持4份保单向人保会同支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款。谁料,该公司负责人在查验了她递上去的保单后,冷冰冰地说:驾驶员和乘务员根本就没有投保,我公司无赔偿义务。

她将保单拿回来,仔细一看,顿时傻了眼:保单正面的“被保险人姓名”处,填写的是“湘N20851乘客”,驾驶员和乘务员果真没有填写为被保险人。

“这……”黄银花不知所措,只好悻悻离去。

此后,她又多次找到人保会同支公司,并提出对保单上填写的“湘N20851乘客”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乘坐在湘N20851车上的所有人员,自然包括驾驶员和乘务员在内。对此,人保会同支公司完全予以否认。

愤然告状 法庭论理

几个回合下来,黄银花深感自己一个弱女子势单力薄,怎么也不是保险公司的对手。

“唉,怪不得人们都说投保容易理赔难啊!”她禁不住血涌脑门,愤慨万分。

在律师的建议下,黄银花在2005年4月14日,以她本人和公公梁亨荣、婆婆明爱秀及未成年的儿子梁成、女儿梁小莉为原告,将人保怀化分公司、人保会同支公司至会同县人民法院,诉称:我们5原告均系梁军杰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梁军杰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金28000元、黄银花医疗费和住院津贴10900元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方辩称: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乘客,原告未经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变更受益人,无权提讼,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这是一起十分独特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会同县法院院长金晓荣亲自担任审判长,主审了此案。

在法庭上,双方最大的争议就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究竟应该为谁――是驾驶员、乘务员,还是乘客?

原告认为被保险人应该为驾驶员、乘务员,理由如下:

首先,这是由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结论。

生活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认识、领悟客观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在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体现于被告提供的保险单。其正面的标题为“驾乘人员(B型)保险单”,从中可知,“机动车驾乘人员”都应属于被保险人范围。

其次,这是由顿号“、”的使用常识推定出的结论。

保险单背面以标题的形式附有“《国寿安通机动车驾驶员、乘务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摘要”,其中的“驾驶员、乘务员”之间使用的是顿号。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1985年编辑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可知:【顿号】,为标点符号“、”,主要用在并列的词或并列的较短的词组中间;而“并列”,指并排平列,不分主次。可见,从梁军杰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看,驾驶员和乘务员是并排平列、不分主次的,两者同等重要,不得只选择其中的一项而舍弃另一项,更不得用乘客来取代这两者。

再次,这是由此案所涉险种之类别推定出的结论。

从保险单载明的内容可知,此案所涉及的险种为“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于其中的“机动车驾乘人员”具体指“机动车驾驶员、乘务员”,所以,这起案子所涉的险种实际上为“机动车驾驶员、乘务员意外伤害保险”。

被告认为被保险人为“湘N20851乘客”,其依据是保单上白纸黑字填写清楚了的。

控辩双方慷慨陈辞,展开激烈的辩驳,法庭气氛紧张异常。

填错保单 理当赔偿

会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分析、评判。

被保险人究竟应该是驾驶员、乘务员,还是乘客?这是原、被告双方酿成纠纷的根本原因,也是正确处理本案不容回避、必须定论的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主要是某些垄断行业在其频繁地、重复性地交易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单方面预先拟定的。由于格式条款在拟定的过程中缺少另一方当事人的参与,所以它缺少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平等、协商、公平、自愿,主要体现的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意志。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十分注重保护被动接受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保险单,系被告的母公司单方拟定、印制的,显然属于格式条款,且被告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

因此,对于上述《驾乘人员(B型)保险单》中的“机动车驾乘人员”,应理解为“机动车驾驶员、乘务员”。2004年1月3日梁军杰投保此险种时,作为专营并精通保险业务的两被告,并未规范地签发保险单,而是错误地将“被保险人姓名”填写为“湘N20851乘客”,明显存在缔约过错,其行为属于一种规避风险、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被告该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故该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为湘N20851中巴车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即梁军杰、黄银花。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本案中,投保人梁军杰早在2004年1月3日即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悉数支付了保险费,而且,既然梁军杰、黄银花作为湘N20851中巴车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应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由于后来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梁军杰因车祸死亡、黄银花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因此,作为保险人的被告理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由于本案所涉4份保险单的承保公司系人保怀化分公司,人保会同支公司为其支公司,故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人保怀化分公司承担。

至于被告的答辩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所谓“明确说明”,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被告以保单上已载明被保险人为“20851乘客”为由,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系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据此反驳原告的索赔请求,显属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之外单方增设免责条款,根本不具备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要件,法院不予支持。

6月25日,该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

人保怀化分公司向黄银花、梁亨荣、明爱秀、梁小莉、梁成给付因梁军杰意外伤害死亡的身故保险金28000元,向黄银花给付其在会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共计6881.22元,上述合计共人民币34881.22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人保会同支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霸王保单 莫再坑人

胜诉后,黄银花深有感触地说,这场官司,实际上就是霸王保单埋下的祸根。

本案所涉保险单正面的标题为“驾乘人员(B型)保险单”,“机动车驾驶员、乘务员”应为此种保险的被保险人。由于货运车辆是没有乘务员的,可见,这种保险完全是为客车的驾驶员和乘务员设置的。但保单上印制的条文中,对这一重要内容根本未予明确说明,以致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签发保单时填写的被保险人五花八门:既有货车驾驶员,也有客车驾驶员,还有客车的乘客。

另外,在这种保单的被保险人基本情况栏中,只预留了仅能填写一个人姓名、年龄及其身份证号码的空白处――这样,如果将驾驶员填写为被保险人,则乘务员的姓名、年龄及其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就没有地方填写了;反之亦然。保单设计的一个失误,就将被保险人压缩了50%,人寿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也相应降低了50%。这就像到某景点去旅游,花双倍的价格购买了本来可以供两个人进去观光的门票,但事实上只准一个人进去,对所收的另一个人的门票款却未退还。

而且,上述格式的保险单冠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字样,是由湖南省分公司统一印制的,湖南全省范围内在承保机动车驾驶员、乘务员意外伤害保险时,使用的是这种严重侵害驾驶员、乘务员合法权益的保险单――如果湖南使用的保险单是按照总公司下发的格式统一印制的,则后果更加严重!

霸王保单或许就在你的身边,务必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