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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务派遣用工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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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而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务型公司是在各级政策及劳动保障部门鼓励、引导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中有的是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型而成,有的是职业中介机构扩展劳务派遣义务,有的是劳务输出机构增加劳务输出的形式,也有的是新建立的。伴随着发展,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在界定劳务派遣概念的基础上,研究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优势;影响因素;解决措施

一、劳务派遣的理论概述分析

劳务派遣,是指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派遣的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以获取一定收入为目的的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他是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及劳动者、派遣者和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关系,其与传统劳动关系的最大不同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二、企业实行劳务派遣用工的优势

(1)用工管理便捷。招募工作均由派遣公司负责,劳务工的档案接转、户口落实、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的办理等诸多人事工作也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企业使用这些劳务工时只要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对约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工作业绩考核、管理。因此,企业可以节省完成大量事务性工作所需花费的人力、资金和时间。(2)用人机动灵活。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务变化很大,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企业有较大的自,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相应减少人员。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期满,派遣协议立即终止。是否续签合同,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来决定,这解决了企业原先“招工容易辞退难”的问题。(3)用工风险降低。在劳务派遣中,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的岗位、人数等,派遣合适人选到企业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只是事实用工单位,企业与劳务工不发生劳动关系,避免了与劳务工因劳动关系而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形。劳务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协议也就终止,企业不必承担安置劳务工的就业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从而大大减少了用工风险。

三、劳务派遣存在及形成问题的原因

(1)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在传统的就业方式中,劳动者与雇主是一对一的关系,而劳动者直接为雇主提供劳动,并与之形成雇佣关系,劳动法也主要是以这种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制定的。可是在劳务派遣就业中劳动者不直接为雇主提供劳动,而是为雇主的客户提供服务,在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过程中,片面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则难免会导致劳务派遣制度的扭曲,不利于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虽然劳务派遣公司有监管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和保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义务,但在失衡的劳务派遣关系中,更有可能屈从于用人单位压力。同时,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一个以赚取劳务管理费用为目的的经营实体,为了自身利益,就会与用人单位串通起来共同损坏劳务人员的权益,这样的事情在社会中时有发生。(2)用人单位逃避一系列责任的问题。劳务派遣为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提供了一种合理的方式,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时,对劳务派遣的工种、期限、数量等进行规范的条件下,不少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业务。例如,在我国劳务派遣实践过程中,很多劳务人员所就职的岗位大多属常年性的工作岗位而非临时岗位。有的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人员,动辄数百人甚至上千人,部分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显然不属于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是以盈利为目的。(3)企业内部正规劳动者与劳务人员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由于有了劳务派遣业,使企业内很多工种用劳务人员代替,与企业内正规劳动者相比,劳务人员工资相对较低,企业内同工不同酬的用人制度很容易招致正规劳动者对劳务人员的各种歧视,有了这种歧视就扩大了劳务人员与正规员工之间的距离。(4)企业领导、正规员工在对劳务派遣认识上存在误区的问题。虽然很多企业都提倡平等对待、正确对待劳务工的问题而且也确实意识到此问题的意义,但受到过去思想的影响,习惯于划分正式工、临时工,而劳务工通常被界定为临时工,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企业内缺乏对劳务工晋升机制和激励机制,这将直接影响了劳务工实际生活与工作的热情。

四、加强企业劳务派遣的有效途径

(1)要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范围。企事业单位用工,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建立一支基本职工队伍为主,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型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明确规定派遣的范围。例如,外地企业进入当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当地未注册机构的所需用工,因其不具法人资格而不能直接招用工,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要由劳务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供其使用。再如,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需使用编外人员,也可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2)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型企业,应与招聘录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作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及工种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等,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证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劳务型公司在进行劳务派遣时,还必须与企事业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依法建立劳务派遣与使用关系,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以及社会保险费结付标准和缴纳办法。(3)要做好对劳务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劳务型公司不能只管收费,还应认真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和义务,主动按月与用人单位核对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和考勤、工作业绩考核等资料,并将用人单位反馈的原始资料保存备案,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为用人单位,不能只管用人,要求劳务人员提供劳务,而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务人员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岗位培训,做思想教育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按月将所使用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结转和考勤、业绩等资料反馈给劳务型公司。(4)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监察。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的执法监察,重点是监督检查劳务型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情况,为劳务人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的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派遣政策规定的劳务型公司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以确保劳务派遣和使用劳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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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苗建东.劳务派遣合法权益不容忽视[J].山东劳动保障,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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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夏波刚,邱婕.劳务派遣期待走向正规[J].中国劳动,2005(6).

[4] 许亚盛.完善与推行新型用工制度――劳务派遣制[J].化工管理,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