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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应用率提升的因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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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房自有率过高的确会对劳动力自由流动产生不利影响,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住房自有率过高会降低居民的创新积极性,因为这没有考虑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流动的问题。更不能将住房自有率与经济发展水平简单关联起来,甚至混淆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部分一线城市住房自有率降低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但不能因此而主动降低所有城市的住房自有率,这并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国家推广建设公租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历史欠账,而非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而主动降低住房自有率。

【关键词】住房自有率 经济发展水平 次贷危机 创新

2007年6月25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极大地方便了企业之间异地资金结算,节约了社会资金成本,加速了社会资金流转,促进了经济交流与发展,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据笔者对晋城市金融机构调查发现,受宣传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低以及退票率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系统机构覆盖率低,应用率持续偏低,系统作用难以发挥,亟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晋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数分别为451个,其中接入并开办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机构网点数为155个,仅占全部网点数的34.36%;从2007年6月至2012年6月的五年间,晋城市辖区金融机构办理支票影像业务笔数分别为0笔,7笔,11笔,16笔和7笔,金额分别为0万元,21.33万元,53.39万元,191.31万元和35.7万元,而同期办理的转账支票业务笔数却分别为114689笔、366892笔、483648笔、598303笔、685575笔,金额分别为1130.95亿元、2084.61亿元、2570.35亿元、4024.33亿元和6345.03亿元,银行业机构使用系统办理业务笔数和金额占比低,且发展缓慢。

二、制约系统应用率提升的主要因素

(一)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公众对该系统认知度低

2007年推广使用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前,各级人民银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进行了宣传,但因未采用持续的普及性、图像演示和面对面个性化等宣传,致使社会公众对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的优越性认知度较低。据对晋城市1240名社会公众调查,86%不知道该系统,企业财会人员中也有61%的人对该系统不了解,金融系统不接触该业务的人员90%的也不了解。

(二)银行业机构存有顾虑,开办积极性较低

主要原因:一是业务收费低,银行利润空间小。目前,银行在办理支票影像业务只收客户购买支票凭证的工本费,执行标准为每笔0.6元的手续费(每本25份收取15元手续费)和每本5元的工本费。如晋城市建设银行受理1笔5万元以下的同城交换支票业务,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约需支付每笔0.29元手续费,收益0.31元,较系统上线前减少0.29元,受理1笔5万元以上的同城交换支票业务,受理1笔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发起的异地支票业务,需支付小额汇划手续费约0.29元,较系统上线前减少0.29元,系统运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一方面要向人民银行支付汇划手续费,另一方面又向客户收取不回来这部分手续费,从一定程度上影像了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出于效益考虑,银行更多向客户推荐使用电汇或网银办理异地支付结算业务。二是银行维权法律法规依据不足,银行担心承担索赔风险。《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未明确支票影像法律地位,《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而现行《票据法》第二条“本法据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第四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第九十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办法》与《票据法》存在不一致,一旦产生票据纠纷,出票人可以以银行内部之间的电子信息不是《票据法》中规范的票据形式提出抗辩,使得银行在采用电子信息的过程中要担负出票人索赔的风险。

(三)手续繁琐及退票率高,客户参与度低

截至2012年6月末,晋城市6万户中小企业中未办理过该项业务的占95%,不愿开办此项业务的占39%。主要原因:一是异地使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短,金额受限制,操作性不强。目前,异地使用支票仍然沿用了10天的提示付款期限,且支票金额上限为50万元。期限短就容易造成支票过期作废,支票金额超过上限即被退票。且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行的是T+2制度,即提出行在受理支票之后,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提交影像交换系统,如一张支票在一次提示付款后,一般最长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收到异地支票款项,若发生退票,扣除在途时间,很容易超过付款期限,给支票的全国使用带来很多不便。二是手续繁琐。采用分散接入方式的商业银行在受理、审核支票后,须双人通过外挂软件进行影像文件信息的采集、录入、复核、导出等环节,拷盘后再由指定人员带到人民银行前置机进行上传,间隔2个工作日后还需主动检查回执情况,如不成功还需及时通知收款人取回支票。与方便、快捷的大、小额支付结算方式相比,操作环节多,资金结算周期长。三是业务退票率过高。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晋城市提入业务年均退票率为25.56%,2011年到2012年年度提入业务退票率更高达32%。高退票率严重影响了客户资金的正常结算,也挫伤了客户办理异地支票结算业务的积极性。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在出售支票时不按规定加盖银行机构代码、支票票面要素不全或填写不规范,存在过期支票或远期支票等。

(四)系统功能不完善,设计存在缺陷

一是支票影像扫描精度不高。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调整亮度和对比度后,扫描支票的底纹仍不够清晰。二是查询查复功能不完善。系统发生查询报文业务时,系统查询书录入界面的“查询内容”栏不能直接录入有关查询内容,同时该界面也没有直接发送功能,必须在录入“原交易内容”后,在弹出的另一窗口录入查询内容后方可发送,操作不简便。三是电子验印系统不完善。如分辨率设为250时,电子验印通过率大约在50%,甚至还需要通过手工验印。四是录入功能不方便。在录入支票金额时,系统默认为“元”,如果有“角”“分’,必须将光标右移到小数点后再录入角分,操作不方便。五是支付密码未起作用。在处理业务中,只能输入数字“1”方可正常处理业务,支付密码在支票影像系统中未起任何作用。六是系统限制付款人名称字数。由于系统对付款人名称字数限制于30字之内,导致票据交换所在录入电子清算信息时,个别付款人名称字数太多,无法将信息全部录入,易形成“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为由的退票。系统的缺陷严重影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系统的积极性。如晋城市国有商业银行自2007年至今,仅工商银行办理过一笔金额1000元的提出业务。

三、对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在《票据法》中增加电子票据相关条款规定,将电子票据和电子签名纳入《票据法》,将目前已推广使用的支付密码与预留印鉴确立为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他管理办法也相应增加对电子票据的规定。

(二)加大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建议由人总行统一布置,各商业银行总行协办,通过多种途径继续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工作,使其了解支票影像业务的便利之处,熟悉有关业务知识,充分利用异地支票。

(三)将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与支付系统实行资源整合

目前,小额支付系统已具备传输影像的功能,只是基于承载量的考虑,支票全国通用后,又建立了一套支票影像传输系统,造成支票影像的传输在支付系统体外循环,形成现行影像传输系统与资金清算系统相分离。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是完善和提升小额支付系统配套设备和技术的设计,将影像传输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从而实现一笔支票业务的影像传输和资金清算两个方面均在支付系统内处理,达到相辅相成,相互衔接,一旦出现资金支付的时间与影像传输的时间不匹配时,系统能够自动提示,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回执逾期的问题。

(四)完善支票影像系统功能,规范业务操作,降低退票比率

人民银行应重新对支票影像系统进行论证,修改票据影像系统业务处理方法,改进系统影像传递程序,减少中转程序与时间,精简操作手续,规范业务操作。一是规定以支付密码确认付款的,组织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全部推进密码单或密码器的使用,确保开户单位签出的支票可以通过影像系统审验付款;二是采用电子验印方式确认付款的,健全和完善验印系统数据库,保证数据库中印章数据的完整、准确,同时,加强验印工作的严肃性,要辅之以人工核验,避免不必要的退票业务,三是建议缩短支票回执处理期限,异地支票回执返回最长期限由目前的3天缩减为2天,实现支票的安全、 高效操作。四是延长异地使用支票10天的提示付款期限,提高支票金额上限,减少支票过期作废和退票的发生。五是严格清算纪律,明确12位银行机构代码的规范格式、印章加盖的位置,“XX银行委托收款”书写要求等记载事项,使票面保持清晰、整洁,杜绝无理退票。

(五)积极引导个人支票业务发展,鼓励个人使用支票结算

建议进一步落实账户实名制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支票受理环境,逐步培育社会公众使用支票的支付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