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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苍蝇”应做到三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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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洲村村委会及其原主任陈绍南和村党支部原书记谭水林腐败案,并非发生在位高权重的部门和官员中,而是出现在我国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我国权力组织结构中,村委会不是政权组织,其成员也并非公务员。然而,陈、谭二人却滥用手中的权力牟利,其行径无论是持续时间还是涉案金额都令人震惊,影响着实恶劣。此案再一次表明,腐败与权力大小、官员职务高低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只要是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有走向腐败的可能。

笔者认为,“老虎”与“苍蝇”,是我们对腐败领域中的“大腐败”与“小腐败”的形象概括。“老虎”由于职务比较高,手握重权,容易腐败,且腐败影响大、危害性强,往往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其自然也成为打击的重点。相比之下,“苍蝇”似乎位卑权轻,平时表现的只是小贪小腐,常常不被关注。然而,王家洲村村委会腐败案清楚地表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腐败”,日积月累同样可以成为“大腐败”,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侵害公众利益。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要求我们不能因为“苍蝇”小而对其采取轻视甚至忽视的态度,相反,无论什么人,不管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构成违纪违法就绝不能容忍。应做好以下三点:

一要消灭“苍蝇”的生存空间。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是权力与利益的非法勾结,“苍蝇”的出现也不例外。在王家洲村村委会腐败案中,起因虽是万余元的蝇头小利,但同样是用“村官”手中的权力换来的,且让“村官”欲罢不能,这足以说明腐败一旦有生存空间就难以消除。因此,防止“苍蝇”出现,就要建立良好的权力制约机制,营造“苍蝇”无法生存的洁净环境,不给“苍蝇”容身之地。

二要抓“早”和抓“小”。与“老虎”手中的权力不同,“苍蝇”式的腐败往往始于“小利”,而且常常表现为“小鸡啄米”式的腐败,一时很难被发现,但经过日积月累,“苍蝇”式的腐败也危害甚大。陈、谭二人最初只是为了几万元,涉及的是几亩地。一开始他们还心存担忧,但后来发现没有任何问题,才逐渐打起了“运作”土地的脑筋。试想,假若对二人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何以造成如此大的危害?因此,打“苍蝇”应抓“早”和抓“小”。抓“早”,意味着应及时,避免事态升级扩大;抓“小”,则意味着要从小处着眼,不放过细微问题。

三要做好监督。王家洲村村委会腐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不只是个人的腐败行为,而是单位腐败,腐败的主体正是王家洲村村委会,陈、谭二人的腐败是通过村委会这一平台进行的,得到了村委会的同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接受乡(镇)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与“老虎”相比,“苍蝇”小且常常不被关注,要找到他们并不容易,这就需要在监督上下工夫。只有对小的权力做好监督,多打“苍蝇”,才能防止“苍蝇”演变成“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