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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性原则在会计账务处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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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商品市场条件下,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经营风险也与日加大,会计管理在这样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下越来越难以掌控,这就越发促使会计更加谨慎地对待处理各种多样的经济信息,会计谨慎性原则变得尤其重要。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会计准则中,谨慎性原则都进一步得到关注。但谨慎性原则也并非一招制敌的万能武器,其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如何正确运用这一原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就对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减值 借款费用 或有事项

[中图分类号]G27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4-0142-01

一、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中通过五项来确认收入,只有企业的销售同时具备了这五个条件,才能确定为收入,相反则不予确认。在具体会计处理中如售后回购业务,在收到货款时不确认收入,而作为一项负债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这样可防止对收入进行高估,能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企业应对资产负债表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迹象,如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因为资产未来期间不能给企业带来原账面价值的经济利益流入。资产的主要特征是它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则不能确认为资产,所以企业应以能给企业带来多少经济利益流入,就确认为多少资产。这样则不致于导致企业资产和利润虚增。因此,企业资产一旦发生减值则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以后资产在摊销和折旧时以扣减了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应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运用中,如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要做调整,对企业的净利润有影响,对股东分红有直接的影响,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关系,提前沟通,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相关处理。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

借款费用能否资本化首先要严格地界定期间界限。区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还是借款费用非资本化期间,非资本化期间不准资本化,只能费用化。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才允许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否则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再次,要区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按在资本化期间内的借款利息扣除资本化期间内未使用的专门借款的利息收益,确认为资本化利息。而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以在资本期间内,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确定。它不是将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中的不得高估资产原则。避免企业高估资产少计利息费用,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从工程初期,对于在建项目中分摊的费用要在工程预算和工程施工合同有明确划分,做好谨慎原则的基础工作。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除了已提足折旧仍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当是企业经常。防止企业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任意调整固定资产的类别,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来人为调节利润,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通过计提折旧可以将成本费用均衡地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而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则是两种加速折旧方法。它是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的。特别是技术更新换代比较快的固定资产,它在使用的前期为企业创造了较多的经济利益,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固定资产将被技术更先进的固定资产所代替,则其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成递减态势,所以加速折旧可以让企业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使用后期少提折旧,从而可以将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提前得到实现,并且加速了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加速折旧要与税务机关进行良性沟通,有税务风险。

五、或有事项的确认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事项满足负债确认条件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条件如下: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其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很可能”指的是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等于95%,如果小于等于50%则不能确认。“基本确定”是指发生的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100%,虽然或有事项在当期都不能100%的确定其未来是否发生,但谨慎性原则要求我们不能对潜在的负债和资产视而不见,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时就应该确认,并在报表附注中给予披露。给投资者、经营者及相关人员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对于“很可能”“基本确定”等相关比率的确定,可以规避企业滥用或有事项任意低估资产,高估费用。

六、关联方交易披露

披露内容: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通过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