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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投资者关系治理的市场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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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伪信败德行为之于证券市场,与“非典”之于民众生活并无二致,区别仅仅在于慢疾与急患之分野而已

海外资本市场近300年的历史表明,股市的核心问题,向来就是防止对市场效率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失信情绪迅速传递和蔓延。倘若股市公信力危机苗头初显而管理层未能推出得力举措,则崩盘或许就在旦夕之间。在这一历史铁律面前,无论怎样强调中国特色,我们的股市都无法例外。

2003年7月,中国证监会曾下发《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市场上产生了积极反响,投资者关系管理遂成上市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事易时移,两年后的7月11日,证监会正式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并于当日推行。此番《工作指引》措辞之诚恳,期待之殷切,已非两年前所可比拟。

重塑投资者信任和信心

《工作指引》的出台背景显然相当特殊:股市在1000点的历史新低上下徘徊,股权分置改革艰难推进。此情此景之下,再愚笨的人都不难设想,倘若广大投资者在整体上丧失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和信心,历史问题的解决和股市之重振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然而多年来,尽管监管层在惩戒市场违法违规方面殚精竭虑,但层出不穷的“股市黑幕”和花样翻新的“金融诡计”仍时时冲击着投资者本已经相当孱弱的信心。近年来,伴随着上市公司家数不断攀升的是造假频仍,公司治理失灵、法律失灵、监管失灵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某独立学术机构采用指数化研究方法对上市公司信任度进行过独立评价,得出的结论称,2004年国内上市公司信任度指数为35.6分(满分为100),引起市场强烈震动。在此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仍对中小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一味欺瞒哄骗,则中小投资者这些“小物种”将因受不到保护而黯然离场,其“生态灭绝”也会使基金、券商等机构这些“大物种”因缺乏“游戏玩伴”而孤独致死,上市公司亦因缺乏衣食父母而无疾而终。果真如此,市场的全面崩溃将在指日之间。

基于此深重隐忧,《工作指引》规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等。监管层用心之良苦,目的之明确,已是自不待言。

强化信息披露,提升上市公司治理绩效

要唤回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治本之道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有国外统计表明,投资者愿意向治理良好的亚洲公司支付高达28%的溢价。

良好公司治理的要义是,让投资者知道应当知道的事项,让一切狡诈、欺瞒等舞弊行为无处遁形。经合组织(OECD)关于公司治理的四个核心原则之一正是透明度,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清晰性和即时性。信息披露制度之于证券市场,正如引擎之机、桥基之于大桥,起着本源性、关键性的作用。然而,我国股市恰恰在此严重失范。笔者对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至2004年年末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等违规行为总共达到406次,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总数的83.03%。

因而,强化信息披露、让阳光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关系导航,遂成主线,并贯穿《工作指引》的始终。在《工作指引》关于“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中,将充分披露信息和合规披露信息分列第一、第二项原则。此外,可圈可点之处还有:其一,《工作指引》强调披露应更具主动性和自愿性,即“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甚至“企业文化建设”也被列为沟通内容。其二,《工作指引》强调双向沟通。公司除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外,还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对公司的有关意见、建议,力图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和谐、共生、互动的良性局面。的确,从国外经验看,一些投资者关系经营得比较成功的公司,往往主动增加对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价值的披露,以及一些非财务类信息的披露,如公司在环保、民生、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贡献。

全方位构建投资者对公司的认知模式

酒好也怕巷子深。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战略管理方式,其发展水平已成为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中国网通和中石化这些在国际资本市场有上佳表现的大公司,一般都分别设立公共关系部和投资者关系部,专事公司与投资者关系之构建。

《工作指引》显然也有意就此提供可资借鉴的范本。《工作指引》除责成董秘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外,还建议公司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通过接听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丰富并及时更新网站、安排现场参观、举行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方式力促投资者关系工作走上正轨。

此外,《工作指引》的另一大亮点是强调公司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即“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媒体作为社会的“第四种监督”,由于固有的信息不周全或方法上的疏漏,可能会不妥当地使上市公司陷入公共关系受损的境地。而法律对媒体又必须保持适度的宽容,因为它是不可或缺的社会监督力量。在此种种约束条件之下, “危机公关”必须成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然,作为一项“指引”,在执行力和约束力方面,《工作指引》都无法承载太多期望。但无论如何,渗透其中的浓郁的市场化意识,仍然值得嘉许。或许,在目前政府主导的证券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模式下,我们更应当考虑的是,中央政府把树立上市公司信用上升到政治高度,将各地方政府辖区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造假数量作为地方官员执政能力的重要考量指标。可比的一件事例就是,在2003年全国防治“非典”的特殊战役中,作为一种体制现象,最终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中央把防治“非典”的绩效作为地方官员执政能力的首要考核指标,其成效立竿见影。须知,在本质上,上市公司的伪信败德行为之于证券市场,与“非典”之于民众生活并无二致,区别仅仅在于慢疾与急患之分野而已。

(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