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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立法确定法定刑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法官量刑设定界限,从而来防止法官的恣意量刑。由于我国刑法设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并且明文规定的法定刑根本起不到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定刑的幅度之内来另外确定量刑基准,使得法官可以借助量刑基准在法定刑幅度内来决定宣告刑的幅度。所以,量刑基准概念的明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为法官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提供了非常有效的依据。
关于量刑基准,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现阶段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对于量刑基准的基本内容一系列问题一直存在着分歧,由此导致了对相同案件的不同判处。笔者在分析了我国量刑基准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存在的缺陷之后,对我国量刑基准提出了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量刑基准;对量刑基准的建议与对策
一、量刑基准的现状
纵观整个法学领域,刑法学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成熟的法学领域,但是其成熟的背后却隐藏着可怕的危机,量刑失衡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刑法学成熟背后所隐藏的一种危机。正是因为刑法学的这种成熟对法学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造成了影响,于是任由其发展,以至不可收拾。解决量刑失衡的问题,不是去具体的完善某种制度就可以解决的,无论如何总是要采取措施来解决。解决的方法之一就是确立量刑基准。虽然国内外有不少的研究,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制度,它的成熟过程都需要集中很多人的智慧。近年来有关量刑基准的研究似乎掀起了一段热潮,但是有关量刑基准的研究在我国却仍然处在起步阶段,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量刑基准方法的确立都缺乏必要的依据。并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被进一步的规范,以及如何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量刑基准,这些问题都已经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了。
因此,实行量刑规范化,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限制,把裁判尺度进行统一,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就是要实现量刑结果的均衡统一。目前,国内外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在尝试着通过确定量刑基准来规范量刑,并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探索研究,但是在量刑基准的概念、确定的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争议,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二、对我国量刑基准的建议与对策
(一)建议
寻求量刑基准最基本的方法是实证调查分析的方法。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的研究缺乏与犯罪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沟通与互动,忽视了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只是一味的进行理论思辨和规范分析,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刑法学的发展。近年来,由于部分学者的倡导,量刑问题的实证分析研究才开始受到关注。
确定量刑基准仅是依靠逻辑推演的方法是不可靠的。当然,通过对某一地区司法机关的判刑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所得出的量刑基准也只是片面的。因为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并且历史传承和风土人情都不尽相同的国家,所以通过对国外有关量刑基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的了解,笔者对于我国量刑基准的研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目前许多国家在刑法学研究方面出现了计量刑事学这一共同特点,我国也可以适当的将计量方法引进来,来进行量刑基准的确立研究。实际上,我国目前也有一些学者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了。不过,还是有问题存在的,目前我国据以参考的数据不够充分,理论上还非常欠缺量刑案例统计资料,而司法系统的案例数据仍然处于一种保密的状态,这种状态对于计量刑事学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第二,设立专门的量刑指导机构,统一负责指导量刑活动。量刑指导机构是量刑活动的组织领导机关。从世界各国量刑改革运动的经验来看,量刑指导机构对于组织、规范及制定、修改量刑指南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第三,制定统一明确的量刑指南,逐步规范法官的量刑活动。主要是通过对比英、美两国的量刑指南模式,来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量刑指南。
第四,建立量刑信息化系统,加强量刑信息的管理。这样的系统能给法官提供法律、事实和有关量刑实践的统计数据,能够确保量刑的一致性。
第五,量刑基准的确立需要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其实,我国的法学者在关于量刑基准研究方面的成果还是很多的。重点是我国量刑失衡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这一状况不仅是因为理论界提供的方法不够科学,而是由于司法实务界仍然使用着估堆量刑的方法,并且忽视了理论界的研究成果。理论界之所以提供的确立量刑基准的方法不够科学,原因就是他们无法从实务界那里得到第一手的、完整的量刑资料。理论界和实务界应该相互促进,相互借鉴,相互渗透,共同努力,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我国量刑基准的确立,也只有这样所确立出来的量刑基准才更科学,更合理。
第六,有权部门应该对量刑基准的研究和实践进行大力支持。美国在制定《量刑指南》的过程中就得到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支持,并且也得到了权力部门的认可和采纳。
(二)对策
1. 以相对确定为原则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目前,各地的做法不一致,有的量刑建议为一个点,有的为一个幅度;量刑建议为一个幅度的,有的幅度很小,有的幅度很大。之前,各地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主要有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概括的量刑建议三种。
现阶段,量刑建议原则上以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较为适宜。因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根据自己掌握的量刑事实提出的,而在庭审的过程中,辩方可能提出新的事实,庭审也可能查出新的事实,检察机关过于具体的量刑建议就很难发挥作用了。所以量刑建议保持一定的幅度才有利于法官考虑与采纳,也更有利于辩方的认可和接受。
2. 具体分析量刑情节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这种量刑方法是当前研究量刑基准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量刑,具有准确、透明、可检验和高效等优点,更有利于量刑的公正和均衡。
量刑时,法官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规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量刑起点,然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再运用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即可确定宣告刑。
3. 加大实证研究积累样本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把法定刑的大幅度切割为若干小幅度,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缩小两性差异。
对于目前的量刑基准实证研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足够大的样本量。只有对大量案例样本的客观观察,我们才可以运用现代统计手段去发现法官群体的量刑活动到底有何平均趋势、共同特点?以及人民群众对法官量刑的满意度到底有多大,他们的期望到底是什么?
在有足够样本的基础上,还需要经过复杂的科学计算,据此为基准刑的确定提供参照依据,从而使量刑基准的统一规范变得有根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