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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堕胎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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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9岁的尹余从重庆一所电子职业学院毕业,经学校推荐到广东中山一家电子公司工作,负责管理和维护该公司的数据库。

2005年12月中旬一个周末,尹余翻来覆去睡不着,她给在中山另一个区的同学刘玲打电话。刘玲告诉尹余,她有个名叫刘证的堂哥,在离尹余不远的一家工厂打工,人长得很帅。于是,远离家人的尹余与刘证谈起了恋爱,两人很快发生了性关系。

不久,尹余发现自己怀孕了,这让她有些措手不及。连续几天,尹余呕吐不止,那种滋味让她感到很难受。为此,她的工作经常出错。老总把她叫到办公室,狠狠地批评了她。尹余打电话把怀孕的消息告诉了刘证,她要去医院做流产。刘证不冷不热地说:“既然你都想好了,自己去医院不就得了?”

2007年9月13日,尹余给刘证打电话,因为第二天是星期六,她想让他陪自己去医院做手术。刚开始,刘证答应了,可当他一听尹余说前些天回老家时把钱花得所剩无几、希望他准备2000块钱手术费时,他说自己没钱。尹余说,他们各自去筹一半的钱,让刘证去向同事借。

第二天,尹余在医院等了半天,不见刘证的影子。她把电话打到刘证的单位,单位说他生病请假了。尹余打了一辆出租车,匆忙赶到刘证的宿舍,刘证正跟几个同事打牌。看见尹余进屋,刘证满脸堆笑地问她:“做掉了没有?”气不打一处来的尹余冲上去,当着众人的面狠狠地甩给刘证一个耳光:“你自己做下的事,这笔钱你不掏也得掏!”

刘证觉得自己很没面子,冲尹余大声吼道:“我有钱,可这钱我就是不掏,你回了趟老家,然后就说自己有孩子了。我怀疑这孩子是不是我的?”尹余这才明白刘证不给钱的真正原因,眼前这个平时对自己甜言蜜语的男友,居然是这样一副无赖的嘴脸。尹余告诉刘证:“我非得让你全额支付这笔钱不可!”

尹余辞职回到重庆老家,她去医院做检查,被确诊为宫外孕,如不及时手术可能危及生命。在家人的劝说下,尹余想来想去,最后还是做了手术。由于尹余的身体十分虚弱,加之心情郁闷,她手术后晕倒在回家的路上,伴有大出血现象。尹余的朋友赶忙给远在广东的刘证打电话,刘证仍然拒绝承担责任,并说孩子根本就不是他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调养,尹余恢复健康出院,当她从朋友口中得知刘证的态度时,她愤怒了。

12月28日,尹余一纸诉状将刘证告到法院。诉状中,尹余称刘证在与她认识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导致她怀孕。她要求法院判处刘证罪,赔偿她住院费、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2554元。

法庭上,刘证辩称,他和尹余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他是真心想和尹余结婚,而每次发生性关系时,他都采取了避孕措施,所以他认为尹余怀孕跟他无关。刘证还认为,就算尹余怀的是他的孩子,她也应该承担一半责任,不能要求他一个人承担手术费用,所以尹余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2008年3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没有证据证明刘证是暴力尹余,但尹余因人工流产而使身心健康受到损伤,刘证置之不理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故医疗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刘证补偿尹余医疗费、营养费等1277元,并承担亲子鉴定费3500元。对于尹余提出的2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婚姻”是男女双方形成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但“恋爱”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即使他们如胶似漆,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依然没有任何责任关系。法律也没有规定恋爱双方有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的义务,如果其中一方受到伤害,比如本案中女方因堕胎造成了身心伤害,只要另一方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侵权,就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尹余在恋爱期间怀孕,并非刘证单方的责任。原、被告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生育条件。但是对于尹余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刘证从道义上应适当予以补偿。

恋爱中的女孩,要学会保护自己。类似尹余这样的情况很常见,让人同情,但她毕竟已是成年人了,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