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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技术手段和标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需要明确的是,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而不是调整。《意见》第四条明确,要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即“是谁的就发给谁”。
问:通过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能否确权登记发证?
答:在“房地不可分”的前提下,通过继承房屋应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意见》第六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登记机关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问: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法定代表?
答:《意见》明确,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问: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由于历史原因,曾一度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有的地方乡镇政府还拥有宅基地审批权,这就造成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情况十分复杂,许多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有的涉及违法占地、超占等等。对此,《意见》要求,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问:对“撤村建居”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如何登记发证?
答:现实中,“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十分复杂。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撤村建居”的情况,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如果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其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因此,《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问:老百姓比较关心的“小产权房”能否登记发证?
答:《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
(省委农工委综合体制改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