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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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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含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专有术语,它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克服法人人格独立及由此所引起的法人责任独立之弊端而出现的一项制度,其内涵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能享有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的优惠,其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②从逻辑上看,也只有承认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即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才谈得上是否应该将该面纱揭开的问题。

2、仅在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它是对公司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一种确认和揭示,是典型的个案否定,是在追求法律关系的具体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基础上的一种“反思性平衡”,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彻底的全面的否定。

3、适用目的是通过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来追究滥用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只是一种司法规制,而非立法规制,即是事后救济,而非立法预设,是体现平均的正义以补充分配的正义。③它仅是公司结构中的一个例外规则,这种例外规则对于诱导公司更好地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具有特殊意义。

综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是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绝对化纠正,在某种意义上公司否认原则实质上是公司法特殊的有限责任向民法中普通的无限责任的复归,其本质意义在于防范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和契约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在实行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公司资本是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的主要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

(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从而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机构和工具。公司法人格是否存在形骸化,有以下表征:首先,公司完全是由他背后的股东控制或者支配。例如控制股东把自己的意思赋予公司,公司被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使公司丧失它的独立人格。其二,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或其他公司财产混同。股东以放弃对投入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为代价取得承担有限责任的优惠。其三,公司与股东之间尤其是公司集团内部的各公司之间业务混同,其四,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人事混同,表现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或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情况。

三、请求“揭开公司面纱”诉讼的主体

(一)原告的范围

《公司法》第20条指的公司债权人包括民事关系中的各类债权人,不限于契约之债的债权人,侵权行为的债权人,无因管理的债权人和不当得利的债权人,还应该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债权人。也就是原告只能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公司自身或公司股东因为某种利益诉请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应该严格禁止。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要求,既然股东选择以公司这种方式进行经营,股东就应该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益处的同时,来承担它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承受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一切法律后果,从而不能因为股东个人的利益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来排除对它不利的后果。因此,在中小股东因为控制股东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他可以直接向侵害其权益的控制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二)被告的范围

被告的范围应该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积极的控制股东。首先,这些股东必须是该公司中的控制股东或支配股东。其次,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擅权谋取私利而使公司债权人受损害,只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追究其责任,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而如果这些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公司的股东身份,则应以股东身份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因符合适用要件而成为“揭开公司面纱”之诉的被告。

四、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价值取向

(一)公正价值目标

正义,永远是我们在立法和司法中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其价值目标总述如下:一是,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在公司股东出现滥用股东权利使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导致个人正义的偏差,就需要使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以纠正这种偏离确保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一致性。二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制度本身的实质正义要十分契合地运用在每个具体的场合,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同样存在着矛盾。那么,利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来调整因形式上统一适用公司法人格制度所产生的不正义就是十分必要的。三是,抽象正义与具体正义。公司法人格制度在具体运用中出现不正义时,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一种补充(或事后司法救济)。不仅能保证了具体的正义的实现,而且使公司法人格制度向抽象的或永恒的正义目标迈进。

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体现了这样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法律首先把承认公司人格独立作为一般准则,以维护公司独立人格的社会价值以及保障公司内核关系人,但又要维护个体正义。所以要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补充,由此形成法人制度中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衡平的功能互补两极。

(二)平衡价值目标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历来为人们所重视,两者契合也为时展之必需。个体于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发挥得越来越有限时,生产关系调整就成为一种必然。商品经济和市场贸易条件的形成,为聚集合营体去创造和追求财富提供了基础。公司制度便是在这样一种驱动环境逐渐发展起来。不难看出,在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公司制度的衍生发展是对生产关系中单独个体经营缺陷的一种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通过上述评析和视角转视,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公司法人格否认在这种平衡论调的角色定位。从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到主体的社会责任的转变,也体现在一种更大的平衡关系中。

四、结语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精髓,并且作为人类文明史最重要的制度创新之一,促进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我国公司法人制度在发挥其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的同时,也被股东用作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工具,造成有违公平正义的损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维护和补充。《公司法》将公司人格否认纳入法律规范的领域,积极促进了我国公司法律体系的完善,并且其法律适用有逐步扩大其范围的趋势,因此必将更有力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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