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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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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来,住房公积金正进入一个风险爆发期。河北保定、广东佛山、湖南郴州和衡阳等地相继发生数亿元住房公积金被挪用案件。9月2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由于违规使用专项住房资金被审计署点名。

同期,新华社引述央行的最新报告称,住房公积金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支持中低收入者效果不明显,二是收益归属需要明确。

公积金监管缺位

“案件频发关键在于监管缺失,而后者又源于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错误定位。可以考虑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造成金融机构。”社科院经济研究所专家汪利娜说。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但实践当中,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

汪利娜介绍,尽管《条例》规定“资金管理中心只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交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在许多地方,住房公积金的汇交和贷款发放,实际上均由“中心”负责办理。这样一来,“中心”就成了一个准金融机构,而受托银行则变成了“中心”的出纳。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是金融机构,就应该有自有资金,并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但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控制,只能进行自我约束。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积金被挪用并非偶然,而是现行制度缺漏使然。”汪利娜说。

改革的可能路径

央行在《2004年房地产金融报告》中建议,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

汪利娜认为,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最好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变成金融机构,同时改革现在的公积金配贷机制。路径之一是将其变成政策性金融机构,即由政府发起设立专门的经营机构,由政府承担经营风险,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二是改造成合作性金融机构,按照会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方式进行运作,为会员提供特定的金融服务。

事实上,有关住房储蓄合作的实践在中国已经开始。2004年,中德储蓄银行落户天津。甫一落地,便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截至今年5月,该行已经销售了4.2万多份住房储蓄合同,合同金额超过37亿元。

不过,也有专家表达了反对看法。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的文林峰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是帮助有一定支付能力的职工购买住房,并不能解决全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对于那些买不起住房的城镇居民来说,国家还有相应的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等住房政策制度来保障。

(摘自2005年10月14日《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