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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波可不简单,人“精”着呢!2005 年3月,他与日升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包清工合同书》。日升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工业园的一处安装工程,承包给徐静波施工。合同中写明:“施工项目及施工费用:6幢厂房上水管安装、消火栓、水箱安装,每幢厂房进水口管连接(包括油漆)一次性包干8000 元。”看似简单的一条,可这里面,徐静波可动了不少脑筋。
2005年11月,徐静波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他来到日升建筑公司:“按时完成任务,验收吧!”说到工程质量,徐静波一百个放心,自己就是行家,还能出差错?果然,工程顺利通过日升建筑公司的验收。该收钱了,徐静波拿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总工程款4.8万,给我结了吧!”日升建筑公司不干了:合同中约定总价是8000元,怎么能给你4.8万呢?徐静波把合同往桌子上一撂:“你仔细看清楚,最后一句――每幢厂房进水口管连接(包括油漆)一次性包干8000 元――一共6幢,不是4.8万还是多少?你不给也行,咱们法院见。”徐静波一纸诉状把日升建筑公司请上了公堂。
徐静波的脑筋就动在这最后一句话上了:“每幢厂房进水口管连接(包括油漆)”和“一次性包干费8000 元”之间,少加了一个句号。这样,8000元就可以作为每幢厂房的安装费用来解释,自己就多捞了4万!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在于:8000元是总工程款,还是每幢厂房的安装费。依照第一种解释,总工程款为8000 元;依照第二种解释,则8000 元仅仅为完成一幢厂房进水管连接(包括油漆)所需支付的工程款,总工程款为4.8万元。
法院从句子内容和结构上作出了解释:从内容来看,“施工项目及施工费用:5幢厂房上水管安装,消火栓、水箱子安装,每幢厂房进水口管连接(包括油漆)一次性包干8000 元”包含了两个方面:项目和费用。这样,只能将“8000 元”作为费用部分从整句话中分离。其次,从结构来看,这是一个排比句,即“6幢厂房上水管安装”、“消火栓、水箱安装”与“每幢厂房进水口管连接(包括油漆)”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如果把“每幢厂房进水口管连接(包括油漆)”与“一次性包干8000 元”一口气读下来的话,那么“6幢厂房上水管安装”与“消火栓、箱子安装”的工程款就没有约定。
法院判决:日升建筑公司于判决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静波8000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点评: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往往只注意词句,忽略了标点符号。本案中,如果被告在“一次性包干8000 元”前面加上一个句号,就会使合同的内容变得清楚许多,使人一看便知8000 元是针对所有项目的工程款。正是被告的疏忽,使得原告有机可乘,在标点符号上大做文章,险些多收了被告四倍的工程款。与其借助法院对合同中的歧义进行解释,不如自己在订立合同时提早消除容易引发纠纷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