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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值班应支付加班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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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2008年8月进入某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当年年底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的岗位为供电所担任配电营业工,主要从事0.4千伏配电网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因需要确保供电网络的安全和通畅,供电局要求所有员工节假日需在员工宿舍接听电话,一旦发生电网故障或安全事故需及时通知值班领导,由领导安排抢修。对值班员工供电局予以发放值班津贴。而我认为:我进入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供电所经常安排周末加班,但却拒绝向我支付加班工资,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我支付加班工资。

供电局却认为,员工周末在宿舍接听电话,并不属于加班,而是值班。同时,供电局已经向员工发放了值班津贴。因此,供电局无需支付加班工资。请问我的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答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而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可见其职责重要,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因此,应当肯定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在您所述案件中,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的电力事件,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供电局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轮流在宿舍值班接电话,其性质应为非生产性的,对于您而言该项工作亦并非您的本职工作。所以,不能认为安排您在周末接听电话属于加班,而是值班。同时,供电局已向您支付了值班津贴。因此,供电局无需向您支付加班工资,您的要求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