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在一端封闭的乡村便道驾车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在一端封闭的乡村便道驾车致人死亡如何定性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基本案情:2009年3月27日6时许,A县农民张军持C3型驾驶证,驾驶一辆农用六轮运输车,装运一车红砖至该镇石联村石联组便道尽头的朱华家的建房宅基地。在与朱华家的宅基地相隔一栋房屋的陈某家后门口撞死李亮、张芳夫妇的儿子张大鹏。经A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出事地点为该村民小组3.5米宽的便道,一般无社会车辆通行,便认定“张军驾车起步前未察明车辆周围人员情况,未发现在便道内活动的张大鹏,致使车辆在起步行驶的过程中与张大鹏相挂,造成张大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张大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分歧意见:对本案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军在村内便道驾驶机动车辆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军驾驶机动车辆行驶的村内便道一端封闭,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因此其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犯罪主体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中,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均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在行为后果上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村中便道能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成为本案定性的关键。如果村中便道属于法律上的“道路”,本案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通常,人们判定道路主要是依据技术标准,如道路的宽度、路基、路形等。从立法原意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的判定标准是功能标准,即是道路修建单位专用还是通行社会车辆,用于公众通行,如用于公众通行,通行社会车辆,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

本案中的村级便道宽度或许能够通行机动车辆,但该便道的一端已经封闭,很显然除了道路旁的相关住户出入需通过该道路外,社会车辆不需要也不可能使用该道路进行通行。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定义还是功能上来判断,都不具备社会公众通行车辆的功能,本案中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在此类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