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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承包商角度评审工程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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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总承包商角度对工程建设中的总承包合同进行合同审查,针对一些关键条款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利于总承包商的合同评审意见。本文不仅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项目的执行提供了前期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总承包合同;业主;总承包商;责任

Abstract:This article focus on the contract revie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PC contractor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analyzes some of the key terms, and brings forward some contract review opinions in favor of the EPC contractor. This article makes not only some guiding significance on the EPC contract negotiation and conclusion, but also provide the prior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Key words: EPC contract; owner; EPC contractor; liability

中图分类号:X70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伴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展,合同主体之间也相应产生了各种纠纷,为了尽可能的减少或避免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合同的事先评审就显得尤为重要。合同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圣经”和依据,因此一份健全完备的合同文本对总承包商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站在总承包商的立场上,针对总承包合同中出现的一些条款进行解析,旨在为总承包商在合同的评审和谈判中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切实保障总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风险。

1工程总承包合同概述

工程总承包合同(EPC Contract)是指总承包商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在国内外工程建设领域中,业主提供的总承包合同条款一般比较苛刻,把风险基本都转嫁到总承包商身上,因此总承包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对总承包商来说,是属于比较不利的条款,如果按照此种版本的合同签署总承包合同,对总承包商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总承包合同中一般由合同协议书、特殊条款和通用条款三部分构成,主要包含如下条款内容:定义、设计、采购、施工、进度、责任、保险、试验、不可抗力、变更、合同价格、质量、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合同生效与终止等相关条款。

2总承包合同评审

总承包合同的评审是指,从总承包商角度对业主提供的总承包合同文本进行审查,提出合同文本的修改意见,使得总承包商最大程度的规避法律风险,通过业主和总承包商的反复磋商和谈判,最终使双方对合同文本达成一致。

合同评审是项目前期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评审总承包合同时,不仅要对合同文本本身进行书面的审查,还要结合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实践惯例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在今后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减少与业主层面的合同纠纷,即使合同纠纷出现,也能做到游刃有余,取得预期的效果。

3主要合同条款分析

3.1 关于业主文件正确性的条款

在总承包合同中通常业主不对业主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但是按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菲迪克)条款的规定,业主应对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在合同中规定的由业主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总承包商不能核实的部分、数据和资料。[1]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业主应对其提供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尤其是如果业主提供的工程地质文件和总承包商实际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地质条件存在巨大差异时,并且这种差异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情况时,总承包商有权就此种情况申请合同变更,提出合同费用和/或工期方面的索赔。

如果总承包商不是专利商的情况下,专利商应对其提供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承包商对专利商的信息和资料也不应承担责任。

3.2 关于银行保函的条款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申请而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能按照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在总承包合同中,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总承包商申请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总承包商未按其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向业主支付不超过保函规定金额的款项,保函到期或解除时,有时根据银行要求,应将保函退还给银行。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保函通常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

投标保函一般是指在投标阶段应招标人(业主)要求由投标人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保函,保障投标人在中标确定前不得撤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业主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投标保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的数额资金给招标人。投标保函的数额一般按照业主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预付款保函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为了收到业主的预付款而提供的保函,旨在保证总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比例一般应与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预付款金额保持一致。

履约保函是保证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的要求履约,如果总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或存在违约情形,那么银行根据受益人(业主)的通知将向受益人支付一笔不超过履约保函金额的款项,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10%。

质量保函是总承包商在质保期提供的,当总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按照约定进行更换或修理时,业主有权依据总承包商提供的质量保函而向银行申请提取不超过质量保函额度的书面文件。一般质保函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10%,质量保函的期限等同于质保期的期限。关于质保期,通常业主要求的质保期的期限会很长,一般尽量是越短越好,但是关于质保期的起始点一定要界定清楚,建议总承包商将质保期从机械竣工之日开始计算,或根据具体的合同工作范围确定有利于自己的质保期起始点和期限长短。

根据不同的项目和业主的不同要求,如上所述保函的金额比例会有所不同。从总承包商的角度出发,提供保函可以减少总承包商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而引起长时间的资金占用,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为了降低总承包商的履约风险,保函比例尽量越低越好。

在业主提供的合同文本中,通常会要求总承包商提供若干个保函,例如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甚至在一些国际项目中,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还会要求总承包商提供另一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我们要在合同文本中识别到底共有几种保函,每个保函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是何时,是否存在多个保函时间重叠的情况。通常的做法是如果合同中有预付款的要求,则提供一个预付款保函,如果没有预付款,则不必提供;如果合同中有履约保函的要求,一般是提供一个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截至质保期开始之日的前一天;如果有合同中有质保函的要求,一般从质保期开始之日,提供一个质量保函,总承包商应尽量避免业主扣留质保金,占用项目资金,用同等额度的质量保函替代质保金即可,这样业主就可以释放质保金。

3.3 关于保险的条款

建筑工程行业保险种类大体分为如下几种:建安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设计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货物运输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中,首先要审查合同中要求总承包商购买何种保险,一般业主统一投保建安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总承包商多数情况下需要投保雇主责任险、设计责任险、货物运输险、意外伤害险等。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最终的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分包商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在一些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会在第一次付款条件中将保险证明作为总承包商请款的条件,建议总承包商予以注意,尽量不要将提供保险证明作为请款的条件,因为办理保险的流程和时间都会很长,有时候可能在第一次请款的时候不能及时办理完毕所有的保险,这样的话就无法获得第一笔付款,从而影响到总承包商开展进一步的工作。

关于保险的免赔额,免赔额是被保险人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免赔额越低或不选,交的保费越高。在一些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会要求总承包商承担业主购买保险的免赔额,这种条款是不合理的,关于业主购买保险的免赔额,建议由责任方承担,这样对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3.4 关于误期损害赔偿的条款

在一些总承包合同条款中业主约定总承包商应对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每延误一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千分之几。

针对该条款,应首先明确该工期延误是由于哪一方造成的,如果该延误是由于业主原因导致的或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则不应归咎于总承包商的责任,总承包商对于此种延误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延误是由于总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则总承包商应对此种延误承担责任,同时在评审合同中应注意约定一个误期损害赔偿费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防止无限制的赔付下去,以此保护总承包商的利益。

3.5 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的条款

合同双方应就总承包合同设计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的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总承包合同中应予以约定或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总承包合同的附件。

从总承包商的角度来说,由总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总承包商所有。总承包商(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经给予雇主一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总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未经总承包商同意,业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总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总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2]

由于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和履行总承包合同的过程中会知悉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因此双方需要约定保密条款或签署保密协议作为总承包合同的附件。针对保密事宜,应当明确不仅仅是总承包商一方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是双方的义务,业主也同样需要履行保密义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关于保密条款,建议明确一个保密期限,可以根据保密资料的性质约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但是保密信息不包括有书面材料证明其来源的下列信息: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或之前,接受方已经以合法方式占有的信息;

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的信息;

接受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且没有保密限制的信息且该第三方的信息也不是从披露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的;

接受方非依照披露方任何信息独立研发获得的信息;

因为法庭命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要求公开的时候。

3.6 关于变更的条款

总承包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权对设计、采购和施工方面等超出合同约定的事项申请变更,要求业主给予时间和/或费用方面的补偿。例如在总承包合同生效之日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总承包商的费用增加的,业主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业主应合理延长工期。

对于变更价款的确定,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无相应单价的,按照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无相应单价的,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总承包商的角度对总承包合同中的一些关键条款进行了评审剖析,提出了有利于总承包商的修改意见,可供国内的工程公司在进行总承包项目的合同评审和谈判时作为参考,从而规避总承包商执行项目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2]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