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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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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被刑法所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刑法应对其加以规定,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理论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失;共同过失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87 —02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为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早已被法律所反映,并提升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共同过失犯罪,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长期少有人问津。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共同过失犯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所谓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人,在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由于先后或同时过失地违反注意义务,从而共同引起基本内容相同的违法结果的犯罪形态。

其构成在主体方面要求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首先应负有共同的注意义务;其次,危害结果发生在行为人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最后,危害结果是由于行为人违同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在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不注意的过失犯罪的心理态度,即有着过失犯罪意识的联络和互动。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

(一)共同过失行为的认定

共同过失犯罪必须以各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过失行为为前提。从行为态势而言,共同过失犯罪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过失的共同作为

在此种情况下,各行为人都过失地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积极行为。例如医生甲疏忽大意在开药方时加大了药物的剂量,而护士乙在将此物混入生理盐水中给病人输液时,又加快了滴速,最终导致患者丙死亡。

2、过失的共同不作为

在此种情况下,各行为人都有义务实行并且能够实行某种积极的行为,但由于共同过失而没有实行,以致造成危害社会之结果。比如:甲乙二人均为幼儿园老师,某日二人带一群小朋友去公园玩。至公园后,二人只顾聊天,而疏于照看学生,致小朋友丙落水。此时二人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终致丙溺水而死。

3、一方过失的作为与另一方过失的不作为所构成的共同过失犯罪

此种情况下,一方过失地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积极行为,另一方具有实行某种行为的义务且能够实行而未实行,以致造成危害社会之结果。例如:甲是某加油站工人,乙是给车加油的司机。加油过程中,乙即蹲在一旁抽烟,而甲未加制止,结果因乙随手将烟蒂扔掉,而导致加油站失火爆炸,造成巨大损失。

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共同过失犯罪时,还需要确定其客观行为与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也是结果犯。在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如果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作用共同造成某一危害结果,那么,这些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各行为人都应对危害结果承担罪责。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还会出现因果关系中断之情况,这也是我们在具体认定共同过失行为时需要把握的问题。

(二)共同过失的认定

各行为人具有共同过失的心理状态,这是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如前所述,共同过失通常有三种形态:一是共同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共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是一方疏忽大意与另一方过于自信混合而成的共同过失。

在二人以上共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认定其是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就需要首先查明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是否都出于过失。若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都是出于过失,则为共同过失,可成立共同过失犯罪;若一方为过失,另一方没有过失,则不能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此外,在认定共同过失时,还必须注意由共同过失向共同故意的转化。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与刑罚裁量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

在共同过失犯罪之情况下,虽然各主体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某一危害社会之结果,但由于他们之间缺乏犯意联络,故应对各行为人分别定罪,此即为共同过失犯罪的分别定罪原则。根据共同过失犯罪的分别定罪原则,行为人只对本人的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与他人的过失行为无涉。刑事责任的独立性,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分别定罪原则之要旨。

分别定罪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以同一罪名论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虽然存在不同的实施过失行为之人,其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但他们的过失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故应以同一的过失罪分别予以定罪。

2、以不同罪名论

即对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过失行为分别以不同罪名予以定罪的情况。对此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况:(1)在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过失行为相结合而构成的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通常对一般主体按其行为所触犯的具体过失犯罪确定罪名,而对特殊主体则亦依其自身行为所触犯的具体过失犯罪来确定罪名。 (2)在各行为人均为特殊主体因而构成的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主体身份和行为情况之不同,也决定需对各行为人之行为以不同罪名论。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刑罚裁量

司法实践中,在对共同过失犯罪之各行为人具体裁量刑罚时,我们首先应当明确,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分别定罪,并不意味着各共同过失犯罪人须承担相同之刑责。由于相互的过失程度可能不尽相同,各共同过失犯罪人之间也存在一个罪责大小的问题,应分别视不同情况而处以轻重有别的刑罚。具体量刑时,主要应考虑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过失程度极其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

其一,过失程度。共同过失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首先取决于过失程度。凡是过失程度大的,罪责也大;过失程度小的,罪责也小。此外,犯罪过失的程度还受到行为的动机与起因等其他诸种因素的影响,这也是我们考察行为人之过失程度时需要把握的。

其二,原因力之大小。共同过失犯罪人的罪责大小,还决定于各过失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原因力之大小。原因力大小的决定,一般应建立在过失程度相同或相当的基础上。在过失程度相同的情况下,过失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的,其罪责也大;原因力小的,其罪责也小。

实践中,在对共同过失犯罪人裁量刑罚时,除了考虑上述两个方面以外,还应注意悔罪表现等其他一些因素对量刑的影响,以便在全面分析、综合评判的基础之上确定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刑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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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志龙,丹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