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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税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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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应斌,江西财经大学工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蒋经法,江西财经大学国际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

摘要:如何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争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税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文章通过对企业竞争中的公共品原理分析,指出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应突出充分就业的目标,通过完善现行的税收优惠、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以及加快社会保障税的立法来建设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税收环境。

关键词: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6)03-0024-03

一、政府为什么需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竞争中的公共品原理分析

通常来说,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从公共财政角度分析,是基于以下判断:

限制垄断。市场的真谛在于竞争,但不受政府干预的市场又可能产生垄断。这是因为,现代经济的一个特征是收益随规模扩大而递增,或边际成本随规模扩大而递减。大企业因此在竞争中占据自然优势。久而久之一些行业就会被几家寡头所垄断。垄断一旦形成,便会用降低产量或减少劳动者就业(节约成本)等方式谋取垄断利益,从而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政府限制垄断关键在于制度创新,除了制定并颁布反垄断法律以外,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予以中小企业特殊的制度与政策安排,引进竞争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有效增加公共品供给的方式。

使社会公正。政府在实现社会公正过程中具有市场不可替代的功能,尽管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标准认识不同,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社会公正意味着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自由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在无须互补条件下平等地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而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以及发展过程中,由于受资金、技术、人才以及信息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面临较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竞争压力、风险与困难,在一个大鱼吃小鱼的市场中,需要政府制定一种独立于市场的“公正标准”,来帮助中小企业获取一种公正的竞争地位。

实现充分就业目标。目前中国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传统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引导社会成员就业方面,中小企业具有强烈的外部正效应,它在扩大和增加城乡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不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异方面具有现代大企业或垄断企业无法比拟的“社会正义”优点。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新一届中央政府更加关注老百姓的生活与就业,第一次把就业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体系。而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吸纳新增就业的主力。1995-1999年,国有及城镇集体从业人员年均分别减少672万个和359万个,而同期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年均增加就业分别为470万个和267万个。从1992年至2002年底的情况也大体相当,个体和私营企业年均净增加就业岗位600万个。据劳动保障部2002年底对66个城市调查统计,目前国企下岗人员中有65.2%在个体和私营企业中实现了再就业。

二、政府税收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能做什么――基于公平的思考

中小企业、尤其小企业是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需要政府为其创造公正的社会环境。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政府大都通过立法形式,对中小企业从申办手续、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以及资金融通等诸多环节进行扶持。在所有的政府扶持手段中,税收是政府手中一个重要砝码。政府利用税收杠杆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不是出于效率考虑,而是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生存的环境,这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降低经营风险。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在信息、技术、资金、人才等诸多生产要素上存在先天不足,面临着非常险恶的生存与竞争环境、大量潜在的竞争对手和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大,成本高。对中小企业实施税收优惠,体现政府与纳税入之间有福同享、有难同担的社会正义精神。

补偿外部正效应。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由于受自身技术、资金短缺的限制,大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拾遗补缺的功能,承担着大量的社会服务性事务,在吸纳劳动者特别是城乡弱势人群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外部正效应,无论是法国对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就给予2万~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还是我国对劳动服务性中小企业新增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给予的所得税优惠,实际上都是对中小企业产生的外部正效应的一种成本补偿,产生的是政府政策的公平效应。

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最大困境是人才与资金,尤其是人才。这也是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政府税收的公平设计可以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可以提高它们的资金积累能力;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取得的营业收入的税收优惠,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能力;建立中小企业诚信纳税档案,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可以巩固与发展中小企业诚信;鼓励中小企业逐步加入并最终强制加入社会保障网络,为中小企业人才提供稳定的社会保障,这是中小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建设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环境

明确税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对于我们正确制定税收政策和完善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制度十分重要。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殊政策,只是在所得税等方面有一些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根据应纳税所得的高低分别征收18%和27%的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入分别按4%和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独立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应该交纳的流转税规定了起征点等。尽管这些税收政策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分散凌乱,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并且欠缺公平。从事不同产业的中小企业征税率不相同;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税前扣除不规范、不公平;中小型独立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负不公;普遍没有交纳社会保障费(税);没有对支撑中小企业发展的上游担保企业足够和公正的税收政策支持等。

为此,笔者建议:

(一)调整和充实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中小企业公共品制度供给

1.以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为核心,扩大中小企业增进就业能力。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已经有了类似的条款,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

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这一条款仅适用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其它新办中小企业不适用,这对于其它新增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不公;另外,这一条款要求过高,对于一般中小企业难以适用。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大量吸纳社会就业,建议将政策的优惠面推广到所有的中小企业,适当降低标准;同时,对其它新增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允许按照当年净增员工工资总额的200%在税前扣除。

2.以源头税收优惠政策为重点,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凸现税前优惠就是要加大企业所得税源头优惠力度,突出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强调其对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本这两大要素是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因素。为了鼓励中小企业更多地投入研究开发资金走技术创新之路,建议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关于研究开发费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支出的,按实际发生额150%的比例提高到200%。除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予以税收优惠以外,还应在中小企业的资产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上制定相应的举措.允许中小企业按照双倍于大中型企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试行投资抵免政策,不管他是用分配利润追加投资还是新增投资,给予投资额一定比例,例如10%,直接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进行扣除,当期不能扣除完毕的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抵扣,并且允许无限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3.以建立担保税收优惠政策为动力,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与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与健全之际,专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与担保的金融机构与企业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问题,政府应该制定专门的税收条款,规范化地引导与鼓励非营利性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与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与信用担保业务。除了在一定时期内(如三年)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外,还应该允许其将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在税前列支,当年度不够抵补的,允许往后5年内抵补。

(二)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制度,逐步实现所得税法的一体化

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税收制度必须以统一和公正的企业所得税为前提。这里的统一不仅要求企业所得税的名称、纳税人、课税对象等税制要素上的统一,而且要求不同国别、不同性质、不同区域的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名义统一。不同规模的企业,由于盈利能力方面的差异,实行区别化的税收负担政策,体现所得税“量能负担”的政策精神。所以当前应该加快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并用专门的条款颁布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改革目前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实行累进税率,允许中小企业在独立企业与合伙企业之间选择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从未来所得税法一体化的角度,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结合指数化后管理要求,建议改革后将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5%税率征收,5万元至20万元按20%税率征收,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25%征收,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大体一致,避免因企业所得税税负与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而诱致大量的避税行为产生。特别是对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实行三年免征所得税;鼓励中小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并对投资利润或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推动所得税一体化进程。

(三)加快社会保障税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

尽管国务院在1997年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但调查发现,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尚未进入社会保障网络。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承受不起高额的社会保障费用,由此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市场诚信与对人才的吸引。由于没有社会保障,中小企业用工制度的混乱与随意性直接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财务规范健全的其它中小企业率先加入社会保障网络。同时通过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加入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只有这样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实现中小企业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应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方法,改之以财务会计管理是否健全为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统一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对其它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原先属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小企业一律改征营业税,取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做法,并将营业税税率统一核定为3%。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让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代表的直接税真正成为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力军。

基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涉及到中央政府的产业发展和全国统一有效市场的建立,而且直接关系到地方民生、民主、就业与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在制定中小企业税收制度与政策时,应当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与灵活性,特别要赋予在制定与颁布一些具体实施细则方面的权力。

参考文献:

[1]刘佐,等.最新中小企业税收实务[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5.

[2]李大明.产业组织结构调整与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J]财贸经济,2001,(10).

[3]《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9]10号)

[4]《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责任编校:凡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