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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收购与目标公司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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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反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的股东关心更多的是股票短期的价格上涨和盈利,而不是公司长期、综合的发展,这样就很可能产生股东为了获得较高的溢价收入而对收购者的收购意图、能力等漠不关心、不作考虑,甚至在明知收购方获得控股权的目的不是为了把公司做大做强,而是作为圈钱渠道的不良意图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拱手相让。结果,收购公司收购成功后迅速掏空目标公司的资产退出,严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利益冲突利益平衡股东 策略

反向收购、吸收合并这两个看似简单的概念,在会计处理上有很大的差别,反向收购是指法律上的母公司发行股票给法律上的子公司股东,获得该子公司控制权的合并方式。这两种收购方式的显著区别在于,吸收合并后,被收购的法律上的子公司要丧失法人资格;而反向收购后,并不一定如此,法律上的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可以注销,也可以不注销。实务中,在以买“壳”上市为目的的反向收购中,法律上的被收购方(会计上的收购方)通常会注销法人资格。其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是通过增发大量的权益证券实现对法律上的子公司的收购。在我国,目前这种方式正在成为中小企业进入海外上市的快速通道。收购成功的关键在于有足够量的股权被收购。因此必须找到一个合适的点来决定控股程度,否则会出现控股比例过低无法起到反收购的效果;控股比例过高过量套牢资金的问题。

一、反收购中寻求目标公司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

公司的反收购涉及到收购者、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管理层以及其它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互交叉,错综复杂。在这些利益冲突面前,法律的立场将直接决定利益冲突中力量对比和冲突结果。

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就是资本的联合,因而奉行股东至上主义。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越来越受公司契约等股东以外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也应得以保护的社会责任理论的挑战。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的本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而非仅仅是资本的联合,股东仅是资本的投入者,公司作为合同的连接点,不但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选择何种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涉及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涉及法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何者为先的问题。事实上,公司在现代社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已为我国越来越多的公司法学家所认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除明确反收购不得违反股东利益外,也明确不得损害公司本身利益,这说明我国立法者已经考虑到公司本身利益,隐含着保护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而我国修正后的公司法也正是朝着这个方向迈进,它重点加强了对大股东的权利限制以及对中小股东、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而不是视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的。从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出发,立法者在反收购中的目标公司的各种利益冲突面前应采取中立态度,公司反收购立法的首要目的就在于在目标公司的众多的冲突利益中寻求平衡的支撑点,而不仅是保护某些股东的利益。

二、反向收购的法律处理

通过发现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提出司法诉讼,是反收购战的常用方式。目标公司提讼的理由主要有三条:第一,反垄断。部分收购可能使收购方获得某一行业的垄断或接近垄断地位,目标公司可以此作为诉讼理由。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目标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的反垄断法律进行周密调查,掌握并购的违法事实并获取相关证据,即可挫败敌意并购者。第二,披露不充分。目前各国的证券交易法规都有关于上市公司并购的强行性规定。这些强行性规定一般对证券交易及公司并购的程度、强制性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持股量、强制信息披露与报告、强制收购要约等。敌意并购者一旦违反强行性规定,就可能导致收购失败。第三,犯罪行为,例如欺诈。但除非有十分确凿的证据,否则目标公司难以以此为由提讼。通过采取诉讼,迫使收购方提高收购价;或延缓收购时间,以便在心理上重振管理层的士气等。

三、反向并购的优势

第一,操作时间短。在反向并购中,上市审批、交易和融资却可以分步进行。买壳的上市审批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申报,不需经过漫长的登记和公开发行手续,时间上大为节省,办理买壳上市大约需3~6个月。第二,费用较低。反向并购的成本大多可以事先确定,除买壳费用外,还需支付有限的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和财务顾问费用,且这些费用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金额可能远远小于100万美元。第三,无需IPO"窗口".IPO的市场"窗口"有时是完全关闭的,此时上市融资会变得很难。在市场走弱、IPO机会有限时,反向并购为公司上市独辟蹊径;而当市场走强、IPO机会增多时,很多中小公司仍会选择反向并购作为上市工具,因为它成本低廉、过程迅速、股权稀释较少。第四,管理层投入精力较少。反向并购无须管理层投入太多精力,只需一个能干的CFO和几个优秀的中介律师与审计师就能完成。第五,无承销商退出风险。一旦启动IPO程序,企业便基本失去了对过程的控制,而由承销商来控制。反向并购上市后的融资,发行价格则由市场来决定(而不是由承销商),往往会高于IPO价格,而且上市后的融资对市场环境的敏感度大大降低,不管股市的方向与时机如何,融资都可以不受干扰。

四、对我国企业实施反收购策略的几点启示

在股权分置改革即将完成的全流通背景下,上市公司面临的收购环境相对更为复杂。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本身存在价值被低估的情况,从而导致被收购的可能性增加。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

第一,处理好收购与反收购的和谐发展问题。大多数中小型上市公司基础薄弱,经营规模有限,又是处于发展阶段,因而如何解决对企业收购行为的支持,同时又能有理有据地采取反收购方式保证我国幼稚产业健康发展,是反收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第二,建立预警机制。鲨鱼监视”是咨询公司开展的一项新型业务,咨询公司声为目标公司收购防御策略的制定赢得时间。早期的预警系统使得企业有更多的时间来寻找接管防御的办法,及早发现也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为消除这种威胁所付出的费用。第三,反收购策略应多元化。在反收购过程中,一般不可能仅依赖于某一种反收购策略便能取得胜利,而应综合采用多种反收购策略,选择实施成本低、效益最大化的反收购策略的组合。 第四,赋予董事会适当的反收购决定权。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把反收购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股东会,并严格限制了董事会应对敌意收购可以采取的防御策略。

五、结语

关于我国反收购立法决定权应采取何种模式问题,学者们有诸多探讨和设想,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采用以英为代表的股东大会决定权模式,―是仿效以美为代表的董事会决定权模式。从目标公司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股东与管理层、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冲突角度出发,提出反收购中股东大会决定权模式为原则,董事会决定权模式为例外,并对其进行必要规制的设想,以期寻求目标公司内部的多种利益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关景欣.公司并购重组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

[2] 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3] 蒋泽中.企业兼并与反垄断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4] 郭永清,主编.企业兼并与收购事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张赫然 1989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女,吉林农安,本科学历,学生,研究方向 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