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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业协会缺陷及特有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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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行业协会在我国兴起,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出现的一些问题却不容忽视。其中既有行业协会的固有缺陷,也有我国体制所产生的特殊问题。

关键词:行业协会 ;固有缺陷 ;特殊问题

一、行业协会的固有缺陷

(一)限制竞争

诚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的那样:同一行业的人即使为了娱乐和消遣而集合在一起,他们的谈话也往往以反对公众的隐没和某种提高价格而告终。所以,行业协会有着天然的限制竞争的特性。并且,因为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者组成的,代表该行业的利益,当行业的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产生冲突时,出于行业自利性,行业协会就极有可能损坏社会利益。

在实践中,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其一,控制价格;其二,控制数量;其三,联合抵制;其四,分割市场,第五,通过行业标准限制新技术推广,第六,通过认证制度排除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二)权力滥用

行业协会在对其组织成员管理时,必须要拥有一定权力,但是,我们也要对其保持警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这句话一语中的,任何人,只要拥有权力,就有可能利用权力损害他人利益。行业协会是所有成员的利益代表,但是,若大多数成员因忙于自身事务,而无暇管理行业协会时,管理权就极易被少数寡头控制。此时,行业协会就变成少数掌权者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必将受到损害。

二、我国行业协会的特有问题

在论述了行业协会的固有缺陷之后,笔者将视角转向我国。事实上,我国行业协会确实存在自己的特有问题,也有学者将此称为“我国行业协会性质的错位”。

(一)自身行政依赖性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开始了建构行业协会的试点。按照企业的需要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我国行业协会的生长途径大致可分为体制内生成、体制内外结合生成、体制外生成和依法律规定生成。就总体而言,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的行业协会仍占绝大多数。例如,全国性行业协会292个,均为政府所创办;广东省省级行业协会中有103个由政府倡议成立,而其总数只有113个;上海市的134个行业协会中,多达58.69%的行业协会负责人是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上级部门人员兼职担任的。

从其产生的途径来看,我国的行业协会具有明显行政依赖性。第一,在组织、领导上,它们缺乏独立性。政府授予其权力,它们依靠垄断地位获得权威,因而无法取得行业协会成员的心理认同;第二,功能上较为单一,主要为管理而非服务功能,侧重于主动和政府合作,管理模式老套,最终发展为当地的“二政府”;第三,从经费上看,行业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补贴,其工作人员享受行政待遇,最终因经费问题而受制于政府;第四,从人员组成上看,多将退居二线或机构改革中需重新安排的领导安排在行业协会中,由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编制人员兼任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这样的人员组成无法真正代表成员企业的利益;第五,从覆盖率上看,现有的行业协会覆盖传统行业的多,新行业的少,国有企业多,民营外资企业少,行业协会无法使企业成员感觉是自己的“家”。

因为强烈的行政依赖性,我国行业协会无法真正彰显其成员的真正利益,自治不够,受到政府的严重制约,未能建立起自己的行业协会文化,最终成为政府而非企业的代言人。

(二)外部法律监督不健全

综合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对行业协会的规范严重不健全。

从宪法层面看,虽然规定了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实践具体的指导意义不大。

从国家层面来看,仅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但是这一条例并非是专门针对行业协会,而是将社团与行业协会等同起来,且仅对登记环节做了规定,后续管理严重不足。

从地方层面看,各地都有关于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归纳来看,主要涉及行业协会的定义,组织章程,设置标准,地位性质,成员加入条件,管理权及权力限制六个方面, 但是具体规定千差万别,并无统一认识。

从整体上看,我国全国性立法缺失,法律规范粗糙,进而导致地方立法混乱,管理多头,缺乏操作性,不能形成独立的行业协会立法体系。这与我国行业协会迅速发展,亟需法律规范的现实格格不入,严重制约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

在行业协会蓬勃发展的今天,解决好行业协会自身和我国所特有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严防行业协会的负面效应,已成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