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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陪床”起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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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图省心,为退休丧偶的父亲找来“陪床保姆

张老汉是黑龙江省大庆市某社区居民,退休不久,老伴也去世了。他的一儿一女虽与老人同居一城,可是各自工作都很忙,没有时间过来照顾他。

张老汉有自己的房子,每个月还有近三千元的退休金,不愁吃不愁穿,可是没了老伴,自己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子女担心父亲一个人太孤单,憋出什么病来,就开始琢磨着给父亲找个伴。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朋友的帮助下,他们从齐齐哈尔拜泉县找来一位50岁的农村妇女。她丈夫早逝,膝下惟一的女儿也已成家,自己身体硬朗。张老汉全家对她都很满意,与她商定:每月付该妇女工资一千元,该妇女对张老汉尽“妻子”的义务,负责照顾其起居。自此,张老汉每天除了吃饭,就是遛弯,晚上还有人陪伴,日子过得清闲惬意。儿女也很满意。

张老汉的儿女认为,用这种方式给父亲找个“陪床保姆”,可以避免许多麻烦。既然是“保姆”,就不存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问题,自己也不存在赡养该“保姆”的问题。一旦父亲与其发生变故,还可以随时将其解雇,没有后顾之忧。

解雇“陪床保姆”,引起纠纷

一晃十几年的时间过去了,张老汉已经八十多岁,“保姆”也年近七十,张的女儿也已退休。此时,该“保姆”已年老体衰,患上了高血压、关节炎、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不但不能伺候张,自己也需要别人照顾了。

这时,张老汉的女儿和张商量解雇“保姆”,由自己服侍父亲,张老汉表示同意,可“保姆”却不同意。后来,她见张家确实情断意绝,同意离开张家,但提出要求分割张的财产,理由是:自己进张家时身强力壮,现在身体有病,且已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而张老汉每月有近三千元的退休金,理应给予自己经济援助。对此,张老汉和其子女认为,该保姆是张家雇的“家庭服务人员”,工资已按月支付,现在辞退她,解除雇佣关系,不需支付任何费用。至于“陪床”费用,已包括在工资之内。双方争执不下。

后经居委会调解,张家在支付工资之外,另一次性支付该保姆二万元,解除了雇佣关系。

该保姆虽然同意如此调解,拿了钱回到了拜泉县老家,但她仍忿忿不平,认为张家不够意思,自己做了张老汉这么多年的“妻子”,年老了却被赶出家门,心中总是有个疙瘩。

专家说法:

保姆“陪床”,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有人说属于“通奸”,有人说属于“”。法律专家指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秘密发生的,它以“秘密”为特征;而“”,是一种以获取金钱为目的的易,它以“获取金钱”为特征。“陪床保姆”与雇主的关系,一般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发生同居行为,法律不予鼓励,也没有明文禁止。《婚姻法》规定,如果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同居行为中的财产分割,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本案中,张老汉每月支付给保姆一千元工资,被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对共有财产的约定;而该保姆的其他经济要求得不到法律支持。

(责编/邢荣勤)E-mail:rqxing@sohu.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