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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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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金融自由化、全球化浪潮推开之后,各国的金融机构都向着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但我国现在仍在实施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本文试图对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模式进行比较,并基于我国的一些现实状况,给出关于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选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一、两种经营模式利弊分析

分业经营模式其核心在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混业经营模式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保险等。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德国式的全能银行,银行依法从事包括投资在内的,涉及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各种金融业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此形式在英国和美国最为发达和典型。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模式各有利弊,没有任何一种模式占有绝对的优势。它们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各自的地位,发挥各自的优势。

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客观上起到遏制垄断、维护竞争的作用。专业化分工,易于监管。但其也有弊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产品品种单一,难以分散风险。

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经营范围,实现规模经济。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降低了单一品种的风险,分散了经营风险。其弊端在于:存在着相当大的管理难度,且同一集团内从事存贷、共同基金、咨询、商业银行与保险等业务部门之间有潜在利益冲突。

二、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比较分析

由于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和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两种非常成功的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经营模式,因此,我们以德国和英国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一)德国经营模式的转变

尽管德国是全能银行的起源国,经过长时间发展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混业经营体制最为发达的国家。但在2002年以前,德国金融监管当局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模式: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银行监管局依据《联邦银行法》,对银行业联合履行监管职能;至于证券业、保险业,则分别由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和联邦保险监管局予以监管。这样,在长期内德国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运作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银行面临信贷风险增加、同业竞争激烈、内部机构臃肿以及银行盈利水平下降的挑战。金融业内部的重组使德国出现了一些大的金融集团,这些都使得银行业、证券投资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例如,安联保险公司与德累斯顿银行的成功合并就实现了金融集团内部业务的重新整合。这些都使得银行经营风险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国际化。

在分业监管模下,各专业监管机构鉴于监管范围的束缚,部门利益时常发生冲突,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的监管权利或是相互争夺或是互相推诿,引发了不同程度上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因此仅仅依赖于各专业监管机构的“主动性”协调难以对众多跨行业金融产品实施有效监管。针对分业监管模式的上述缺陷,德国金融界和学术界关于改革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呼声也越发高涨,出现了要求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的趋势。

2002年,德国在合并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新的金融监管局,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直接对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局按照德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功能,对其组织机构进行了特别的设计。

(二)英国监管模式的转变

1997年以前,英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涉及到英格兰银行、财政部、证券与投资管理局、贸易工业部等政府部门,主要有9家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英国贸易工业部则从公司法层面对违反公司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由9家主要的监管机构及若干法律构成的监管体系,使英国成为较典型的多头金融监管的国家之一。众多金融监管机构职能复杂、相互交错。这些监管机构分别各自的指令,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指令。分业监管的格局不仅使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多个监管机构的并存,也使每家监管机构缺乏足够的权威,当一家金融机构发生危机需要解救时,监管部门协调一致行动有时是费时费力的,很容易耽误挽救的时机。分业监管从体制上看,存在着协调与配合困难等固有缺陷。

1997年5月,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FSA其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分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与执行机构两大块,前者包括银行与建筑协会部、投资业务部、市场与外汇交易部、退休基金检审部等,后者有授权部、金融罪行调查部、特别法庭秘书处。FSA作为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籍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

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FSA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并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行使其全部监管职能,但其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它的经费收入直接来源于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

三、我国金融业发展模式的启示

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这是国际、国内形势所决定的,也是时展的需要。首先,信息技术的进步,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其次,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必然。金融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创新加快了国际资本的流动速度,也加快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70年代末80年代初,许多发达国家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实行金融自由化改革,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近十几年来,全球爆发了规模空前的金融业并购热潮,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交叉并购成为新热点,大银行全能化与综合化经营成为大势所趋。新的重组浪潮不仅包括银行之间的兼并,而且包括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跨业兼并。第三,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因此,客户都希望得到“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做到。第四,中国金融业的经营现状,迫使金融业改变旧的经营模式。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实行混业经营,发展全能型银行是提高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因为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的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曾康霖 虞群娥. 辩证地看待银行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J]金融研究2003(07)

[2]陈志. 银行监管、货币政策与监管改革路径 [J]金融研究2001(01)

[3]赵善华. 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条件下的金融监管 [J]经济问题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