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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086-02
摘 要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将饲养宠物作为一种休闲生活方式。在宠物给家庭带来欢乐的同时,给其他居民和动物造成伤害的赔偿费用,以及动物本身用于医疗健康的费用,都是不小的意外开支。著名明法学家王泽鉴认为,对于危险,侵权法、商业保险、社会保障要同时发展。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对于家养宠物的商业保险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宠物 责任险 动物地位 动物医疗险
要研究动物首先要定义动物。在各类法律中,人和动物有绝对不同的法律界定,被严格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实体。动物又被分成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英美普通法有关动物财产权和所有权均基于该分类。驯养动物包括家养动物和圈养动物。家养动物一般指家庭宠物和其它伴侣宠物;圈养动物一般指农业用和食用的牲畜和其他动物、用于科学实验、体育娱乐、动物园和马戏团用途的动物。野生动物是指生活在野外、不被人控制、喂养的动物。野生动物一般属于国家财产。我国现行的动物法侧重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动物保护法对与人类关系更为密切的驯养动物也立法予以保护,因为这些动物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生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依赖于人类的态度和行为,也最容易受到伤害。在我国农业保险包含了大部分圈养动物,本文要讨论的是家庭驯养动物,也就是宠物的保险规制。
一、宠物责任险
(一)我国宠物责任险概述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情趣的丰富多彩,很多人将饲养宠物作为一种休闲生活方式。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小宠物们虽然可爱,但是它们仍然具备动物的野性,有时也会伤及到人。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光在北京市2005年1月份,被狗咬伤的人数就达到6086人。作为宠物的主人,一旦自家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损坏他人财物,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我国家养宠物侵权的事件,华泰保险公司在2004年底推出了一款家庭综合保险,在国内首次以附加险的形式,把宠物纳入保险范围。这款保险不仅包括火灾、盗窃等事故,并且考虑到宠物也可能威胁到家庭财产的安全,因此以附加险的形式将宠物也纳入了保障范围。当时这款保险的价格为20元,保险期为一年。投保后,如果家中的狗“伤”了人,依法应由宠物主人赔偿的,将由保险公司“买单”。其后许多家保险公司也推出了同类业务。此种收费不高的保险产品能够帮助宠物的主人转嫁风险。不难理解我国的“宠物险”的赔偿受益人是宠物的主人,实际上是责任险的一种。
(二)我国宠物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宠物保险市场相比较,我国宠物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保障范围小。主要表现在:1、国内目前开展宠物保险的保险公司寥寥可数,只有少数几家公司推出了可以独立购买的宠物保险险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宠物保险则是作为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附加险种,很不实用。2、投保的门槛过高。按照规定,投保的宠物必须有《养犬许可证》、《宠物健康免疫证》和宠物的《年检合格证》,而在很多地区宠物身份的落实仍然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样就意味着为宠物上保险的成本大大增加。3、规定了多种责任免除条款,保障范围狭窄,不能有效满足人们对宠物保险的潜在需求。虽然美其名曰是宠物保险,但并非每个宠物都有资格上保险,猫及其他宠物都被排除在外。
(三)宠物责任险的实施完善
鉴于我国目前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水平差距大的现状,进一步发展宠物保险可以借鉴类似于公共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即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宠物责任险应脱离家庭综合险的形式单独存在,单独的宠物责任险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宠物市场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先行推广试点工程,在现有宠物责任险的基础上降低门槛,增加可保的动物动物种类,最后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宠物保险市场。
二、宠物健康医疗保险
(一)建立宠物健康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我国传统民法上,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被看待,我国的法律实践也是遵循此原则处理涉及动物的案件。因此此种宠物保险还是存在局限性,例如宠物死亡、伤病不会得到赔偿。面对宠物医疗居高不下的费用,更多人期望的是保险中能增加医疗保险项目。宠物健康医疗险的推出,是保险公司对市场细分的一种进步,也可以规范宠物饲养并且预防和改善由于高额的医疗费用而产生的遗弃宠物的状况。虽然国内的宠物保险并不成熟,但是随着宠物数量的大幅上升,为宠物投保健康医疗已经成为必要之举。
(二)各国宠物健康医疗保险概述
宠物险在国外已有数十年历史,保障内容不仅包括宠物健康和意外赔付,还延伸至它们的医疗保险领域。
在日本,只要在宠物医院挂号处出示保险证,一半医疗费就由保险公司支付。东京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中型犬每天的住院费从500日元至4.2万日元不等,五种混合疫苗预防针的费用也从3000日元至3万日元不等。有了宠物医疗保险,一方面可以减轻客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使客人对医疗费用一目了然,这对顾客和宠物医院双方都非常有利。另外,在未加入该保险组织的宠物医院接受治疗时,除了加入保险时的体检费需要个人负担外,其他医疗费用宠物的主人也可向保险公司申领一半医疗费的保险金。
在美国,宠物保险公司不仅有为猫和狗提供的保险,甚至还为鸟和一些珍奇物种比如南美栗鼠等设立了保险。目前,美国宠物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综合型保险,包括健康和意外赔付。另一种是类似我们人类的医疗保险,一些以前只有人类才能享有的医疗服务如今在兽医诊所也能找到。最先进的狗癌症治疗,能获赔高达1.5万美元。而为宠物保险的平均花费一年大约是250美元。
中国香港的宠物一揽子保险包含宠物医疗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项目。医疗保障险的对象是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猫和狗。保费包括兽医诊疗费、处方药费和住院费三部分,还有第三者责任险,价格由1680港元到3100港元不等。
(三)我国宠物健康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
在财产法领域,在各国的法律中,动物一般属于人的财产,属于商品或物品。我国传统民法上,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被看待。依照前面的宠物保险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宠物保险应该属于商业保险财产险中的“家庭财产保险”。就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成所的物质财产作为保险对象,在其遭受保险责任内的自然灾害或则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的保险。如果说动物致人损害保险勉强可以归为财产险,其前提是认为宠物是家庭“财产”。而要解决动物能否作为投保医疗保险的主体,应首先解决动物在民法上的地位问题,因为为一般的“物”投保健康医疗保险显然是不合适的。
大陆法系沿用的是对笛卡尔、培根和牛顿为代表的“人、物二分法”或者“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与行为。时至今天,由于公众环境保护与动物意识的觉醒、权利意识的增强等因素,动物权利的呼声日渐高涨。对与动物的地位,归结起来包括三种,一为动物完全法律人格论,二为动物限制法律人格论,三为动物无法律人格论。
“动物完全法律人格论”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享有同人一样的权利。“动物限制法律人格论”认为动物是权利主体,具有法律人格,但享有权利的动物主体范围存在有限性,只有野生动物与宠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它的动物依然处于法律物格地位,具有法律人格的“动物将不包括农场里的动物或专为人类提供肉、蛋、乳的动物。“动物无法律人格论”坚决反对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对待,反对赋予动物法律人格,认为动物不可能是人类。
无论是动物完全法律人格论者,或是动物限制法律人格论者,在论证上无一例外地援引德国民法典的修改作为其主要的论据。1990年8月20日依《关于在民事法律中改善动物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修正案》,德国民法典增加了三个条文,尤其是新增的第90 a条“动物”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第251条“不规定期限以金钱损害赔偿”第2款新增后段:“因救治动物而产生的费用,并不因其大大超过动物本身的价值视为是不相当的”。第903条“所有权人的权限”新增后段:“动物的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动物的特别规定”,这一规定是奥地利民法典修正时所没有的,为德国民法典首创,对传统的所有权构成新的限制。
笔者认为,这几个国家的民法典的修正或制定并不能充分论证动物已经具有了法律人格,脱离了法律物格的地位。但其中的“因救治动物而产生的费用,并不因其大大超过动物本身的价值视为是不相当的”规定对中国大陆的宠物健康医疗保险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动物作为与一般无生命财产相同的地位,使其很多生命健康权利无法实现。我们不应认为,把动物视为“不是物”意味着动物与人是一回事,它们享有与人完全相同的权利。只是说存在具有道德上的重要利益,平等考虑该存在,该存在不是无生命无感受的物。虽然保护人不受折磨我们没有做到,但至少都有一项权利,那就是动物不会只能被当作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的权利。尤其对于家养宠物来说,它们对于人在精神上的作用肯定远远超过了一般物,法律上对它们没有任何的保护对于主人和它们本身来说是不符合社会发展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的民法中应当确认动物的法律物格地位是最高的或者次最高的,规定对动物的特殊保护措施,尊重它们的生存、生命、健康,使它们成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人类之外的最重要的生灵,实现对动物的完善和良好的保护。但是,由于法律人格和法律物格都不是立法表述的语言,无法容纳于具体规范中,对动物法律物格的对应表达只能在民法典总则关于物的体系中,借鉴民法的特殊物的规定予以界定。在物的体系中,除了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和孳息等分类之外,还可依物是否具有特殊性为标准,划分为一般物与特殊物。生命的物为特殊物,无生命的物为一般物来加以区分保护。
(四)宠物健康医疗险的完善
在以上的基础上,应逐步扩大宠物保险的保障范围,将医疗费用、意外死亡等基本保障先行引入到宠物保险中,满足因宠物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等原因而产生的扩大宠物保险保障范围的需求。当宠物保险的经验数据、数理精算、核保、理赔等技术不断完善,宠物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客户的特殊需求开发多种多样的保险保障产品,满足人们对宠物保险的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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