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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经验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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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信用体系的发展经验

信用在辞典中的含义是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西方国家通常将信用分为三大类:公共信用、企业信用和消费者个人信用。公共信用是指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举债的能力。企业信用指一个企业法人授予另一个企业法人的信用,其本质是卖方企业对买方企业的货币借贷。消费者信用是指消费者以对未来偿付的承诺为条件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关系。

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其信用制度形成的历史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信用管理体系模式。从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的建立过程来看,西方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可以分为政府或中央银行为主导、企业为主导和特许经营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各具特色。

(一)以政府或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

通过政府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这种模式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银行同业信贷登记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征信数据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登记。中央银行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后形成的产品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决策。管理机构是非赢利性的,直接隶属于于中央银行。二是政府直接投资和管理的经营模式。即主要由政府出资组建征信机构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管理。其特点在于,能够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或缺乏的条件下,由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强制性地让各部门将各种数据公布出来,以便在较短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征信数据库。这种模式以欧洲部分国家为代表,如德国、法国等。

(二)特许经营模式

由政府建立征信数据库,然后由指定的公司进行商业化经营,或者由政府指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民间企业建立征信数据库,并进行商业化的经营。其特点是,由政府负责建立征信数据库,但又不直接经营,而是交由民间企业进行商业化的运营,兼具了政府和企业自由经营的特点。这种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企业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信用管理体系,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盈利性的银行会员机构“日本企业信息中心”,会员银行可以共享信息。

(三)企业为主导的经营模式

由企业依法经营信用调查和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但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约束。其特点是,从业者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来建设数据库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竞争机制促进了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不断提高,非常有利于征信产品和服务的本地化。企业为主导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由民间投资建立商业性征信机构的模式。

二、美国现行社会信用体系

美国信用体系于19世纪30年代开始建立,经过1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发达的信用服务业为主要标志的成熟的市场主体、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中介机构和有效的管理体制。

美国的信用服务机构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从事个人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记录消费者还款历史的信用报告、来自司法机关及其它方面的公共记录、按一定规则整理的信用数据以及各类消费者的信用评分,供各种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雇主单位作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企业资信服务机构,是对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资信服务的信用中介机构。三是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评级机构,主要是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及上市大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美国的信用服务业高度发达,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产品和服务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为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极大便利,扩大了社会消费,维护了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美国信用体系的特点:

(一)尊重经济规律,突出市场的主导作用

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动因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居民贷款消费基础上产生的巨大信用消费需求。美国在信用服务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强调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来运作。

(二)逐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

(三)联邦政府对信用服务业建立了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涉及商业银行和存款类金融机构信用管理和评级的业务监管机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涉及资本市场评级的业务监管机构是证监会。

(四)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美国的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是在信用交易发展基础上,根据信用服务企业的要求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影响较大的信用行业协会有:全国信用管理协会、消费者数据业协会、美国国际收账者协会、美国银行公会等。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联系会员单位,为业内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的院外活动,为本行业争取利益;开展专业教育,举办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活动;制定技术标准;为客户提供商帐追收服务和决策咨询服务等。

(五)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美国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措施,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司法配合。由于美国的信用交易十分普遍,信用制度完备,使得缺乏信用记录和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和个人被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六)开放信用信息,规范信用产品的使用,保持信用产品客观公正

美国法律对于正常取得企业资信调查征信数据没有任何限制;对于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的传播,法律规定除个人隐私外都可以采集,信用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不需要经过被记录者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也会将消费者的不良记录主动提供给信用局,使失信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增加负面信息。

三、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加快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加强总体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的网络。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披露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高政府各类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尽快实现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信誉管理系统以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依法向社会的公开披露。逐步形成政府、协会、企业、中介不同层面的、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尽快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

应尽快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使用等行为,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运行规则,使信息公开、信息公共服务以及信息监管法制化。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使失信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抓紧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准入及标准化的制定工作,加快《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制定《信息披露条例》和《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

(三)按市场运行规则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

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主要是要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可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培育信用需求市场,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加强政府对各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和机构的作用,鼓励建立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等,推进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四)开展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教育,普及和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稳定的信用关系之上的法制经济,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要大力普及信用文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信用制度、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环境的监督作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提高全社会的守信意识和维权知识,并能自觉监督和抵制失信行为,使有不良信用行为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受到法律的惩罚。引导和培养市场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