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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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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农村金融现状引发思考,结合农村信用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现实情况,对现阶段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抑制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措施,以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及服务,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体系;农村信用社

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经济发展是农村进步的前提,同时也是基础。因此,我国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切实改善农村的经济条件为基本出发点,这就需要资金的强力支持,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的财政资金投入外,金融系统加大对农村的信贷资金投入,是新农村建设的必备条件。比如根据有关统计,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全国大约需要投入4万亿元的资金。如果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那么,平均每年需要投入2700亿元的资金,其中有相当大的公共基础设施部分应该由公共财政来提供,同时也有一部分需要金融系统提供。为此探讨农村金融系统体制的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1、新农村建设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的问题

1.1 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有限

我国现在的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主要是由农村信用社独家支撑。然而,农村信用社资金能力有限,又很难得到政府资金支持,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是少之又少,无法解决农村资金不足问题,并且,为了确保农村信用社经营安全,银监部门设定了很多监管条件,限制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这就必然形成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社独木难支、信贷资金供给不足的局面。面对近乎垄断的农村信贷供给市场,农村信用社缺乏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以及差别定价的动力。同时,由于农业贷款风险高、收益低,而农村信用社从事支农服务又得不到必要的补偿,使农村信用社背上了沉重包袱。

1.2 农村市场准入管制严格

在当前从正规金融渠道难以取得贷款的情况下,农村经济需要的资金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与正规金融机构形成了强烈的互补,但由于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没有取得合法地位,被视为“草根金融”,“有为而无位”,一直博弈于合理性与非法性之中,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支持和保护。同时农业是弱质产业,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太小,结构不均衡,较高的保险费率与农民的承受能力相差甚远。农保组织的灾害救济手续繁杂、承保率低、赔付率高,又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导致农业保险机构及业务日益萎缩,农业灾害得不到必要的补偿。

1.3 农业信贷政策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突出

一个时期以来,政府在战略布局和资源分配上强调城市过多,农村发展得不到足够重视,与迫切需要发展的农村经济形成了强烈反差。比如现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基本上是按大城市的标准来制定的,根本不切合农村实际,一般的农村企业及大量的个体经营和承包户因资产、销售规模限制很难达到评级要求,被排挤出信用企业之外,无法得到信用企业的授信待遇。即便申请个人贷款,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等均不允许抵押,可用于抵押的财产很少,也往往因为提供不了符合金融部门要求的抵押物而被拒之门外。比如目前,大部分省市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只有1万元到2万元,支农力度最大的地区小额贷款的最高限额也只有5万元,在当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使大多数经营大户扩大经营得不到资金支持,发展受到了限制。

1.4 农村资金外流严重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在农村吸储余额约为2000亿至3000亿元,很大部分通过上存净流出农村。邮政储蓄银行仍以“贴水”揽储方式抽取大量的农村资金,加剧了农村资金“体外循环”。目前,每年约有近千亿元资金通过邮政储蓄从农村流入城市。各商业保险开办存款性的保险业务,抽走了部分农村资金,加剧了农业资本的稀缺。少数农村信用社在赢利动机的驱使下,通过“农转非”把资金投向获利机会较大的非农领域。信用社超过存贷比例以外的25%存款资金通过购买国债等方式转移出农村,从而使资金流向城市,削弱了其支持“三农”的资金实力。由此造成的农村经济大量“失血”将加剧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严重不足。

1.5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

当前国家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发挥的作用很小,一部分本应由政策性银行承担的金融服务只能通过政府部门干预,由其他金融部门承担。特别是长期服务于“三农”的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很多政策性金融服务的任务。而这些政策性支农任务往往风险高、收益低,又得不到政府的必要补偿,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负担。同时目前,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往往是相关行政部门的挂靠单位,在国家权利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驱使下,这些中介机构不仅没有为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助力,反而使银行变得更加谨慎。中介服务体系的现状以及有关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和诚信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

2、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服务的对策

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依靠农村金融在内的整个金融机构互动共促,政策金融、开发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合力支持,才能完成我国新农村建设变革过程。

2.1 完善农村合作金融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主力军,也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必须承认历史,尊重现实,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的产能制度,建立健全包括贷款风险定价机制、转移机制等在内的完备配套,建立科学有效地金融运行机制,按照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的定位,逐步形成以县市为统一法人的基本格局。条件成熟的时候,在不改变服务“三农”的前提下,引进社会资本进行战略性重组。

2.2 放宽金融管制

就我们的现实来看,根据农村发展的需要,应该适当地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适度扩大对民营资本及外资的开放程度,多渠道的引入各种资本;放开农村贷款利率管制,增加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灵活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机构的退出创造条件。同时要建立健全覆盖农村的保险体系,完善风险保障机制。构建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承接机制,减少由于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所造成的贷款损失。针对农业投资风险较大的现实,试行农业贷款保险,增强金融信贷投入的信心,以此构建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长效机制。

2.3 创新信贷管理体制

应当建立适合目前农村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级,适当放权基层,尤其是审批权限,从服务于民的角度出发,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简化信贷手续,加大信贷支持范畴,建立效率高、科学性强、真正服务于民的授权授信机制。改进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将信贷员的权、责、利紧密挂钩,对信贷风险按“市场风险与责任风险”区别对待,激励信贷员培植和挖掘新的涉农客户资源。将小额农贷授信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授信授额分类指导。

2.4 建立农村资金反哺回流机制

首先是合理调配,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要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通过法律规定财政支农份额,并确保财政投入的合理性,形成有效的财政投资拉动效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效应”、“乘数效应”。其次加强对农村信贷的宏观调控,通过政策引导和货币政策工具杠杆作用,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县及县以下商业银行支农资金投入比例,纳入监管范围,保障农业资金投入。

2.5 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新农村建设需要金融支持,更需要优化金融支农的法制环境和信用环境。追溯过去,农村金融的困境源自于金融制度安排的非强制性。所以,要加快研究制定《农业信贷法》、《合作金融法》、《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等配套金融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机构支农责任、权利与义务,县域金融机构要将吸收存款一定比例投放当地使用,对新增当地的支农贷款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保障农业长期发展的资金投入。要以推动农村文明信用工程为切入点,创造和改善有利于农村信贷投入的金融生态环境。同时政府应运用行政的力量重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实现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农村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征信系统和经济档案,解决银行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总之,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金融改革中,关键在于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重构一个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适度竞争的、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 田卫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改革[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4).

[2] 赵复强,新农村评价指标体系问题与对策[N].乡镇经济,2008(10).

[3] 谌争勇,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从金融抑制理论的视角考察[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

[4] 徐笑波,邓英淘.中国农村金融的变革与发展[M].上海: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258.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