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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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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和重要突破口,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协调重大改革”的目标要求,这就意味着,在接下来的改革探索及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实践中,新的协调机制的建立及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

一、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的意义

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与改革的总体形势及要求相契合。就建设范畴而言,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是整体改革事业协调机制的关键组成部分。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节点,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建设共同构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保障。就行政体制改革自身而言,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体筹划,确保目标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权力的配置调整、管理的运行机制、机构间的影响作用等多种深层次问题,在所有改革涉及的领域或层面搭建起有效通路,即必要的协调机制,是不可逾越的工作内容之一。党的十七大以来施行的“大部门体制”,其运行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反映出来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利益抵触、行政成本高等问题也较为凸显,大部门体制对于国家行政机构整体运行和部门机构间的行政协调提出了更高和更为具体的要求。因此,机构的调整和机制的改革需要同步进行,各有侧重,共同服务于改革全局。

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是破解改革难点的可探索途径。在现阶段,我国的各项改革事业都具有政府主导性特征。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问题上,政府既是改革的设计者、推动者。同时又是改革的面向对象。党的十报告明确要求政府要“简政放权”,“推进大部制改革”,“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以及推行当前社会上呼声越来越高的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各种反腐倡廉约束机制等。这相当于要政府进行一次自我革命,仅仅寄希望于固守政府现行机制或体制是不现实的,还需要借助一种新的改革协调机制。这是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的另一重深意。

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顺应当前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方向。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已经开展了三十余年。在“政府再造”或“重塑政府”的过程中,西方国家政府经历了从“竞争政府”向“整体政府”的转变。为弥补“竞争政府”合作与协调缺失的弊端,西方国家进一步提出“整体政府”的理念。“整体政府”的思路即为一种协调机制。同样,西方国家也经历了大部门体制的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注重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用以提升效率和水平。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产生发展代表着当前公共管理学界实践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我国的改革进程可以吸取其改革过程中的先进经验。

二、中国现行行政协调机制概况

当前,中国政府设计运行的协调机制多采用设立组织机构、会议讨论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形式。

设立组织机构一般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定事务,由特定主要领导或主要业务部门牵头成立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多方参与、明确责任、化解事务处理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突出主导性和专业性。其优势是有助于修正政府失灵,避免职能的越位和缺位;劣势主要体现在临时组建机构会与科层制行政体系存在冲突、权限无明确性确认和保障、增加行政成本等。

会议讨论决策机制主要通过政府高层决策会议、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等形式,就需要解决的具有战略性特征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讨论、职能分工、项目合作、利益协调、决策制定等。其优势在于决策具有权威性、利益划分相对均衡以减少矛盾冲突、目标分解快速推进等;劣势是该机制应用于决策领域实效性强,但对决策执行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和推动力。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主要领导以其职级权威,会同相关部门及责任方,针对特定事项开展工作,实现对部门间的行政协调,促进特定问题的解决。其优势在于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可以提升效率;劣势是该机制仅仅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问题的解决,不具有解决共性问题的效力和持久效应,并且,个体决策者易受外界多重因素干扰和限制,影响决策准确度。

三、未来完善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的展望

坚守价值根源,以公共性为基点进行顶层设计。在整个行政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需要追寻、确立并坚守一种价值根源,并以此为基点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当然,所谓价值根源多为虚化的概念,且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可以辨别和约束的具体指标。这就要求执政者一方面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秉承公心,坚守公共利益价值,并以此为基点进行战略规划及具体的政策、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各个利益群体(社会阶层)在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依法设计制度、机制保障公共性的有效实现也是必要之举。

渐进修正,积极完善原有协调形式。以原有协调形式中的某部门牵头机制为例,这种形式在现阶段行政管理框架体系下无疑是改革协调中最为便捷的方式,但在现实情况中,行政体制改革的协调机制其实涉及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其他体制(改革)之间的关联、影响问题,涉及政府系统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设问题,以及大部门制框架下的新老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设问题等。如何通过发挥协调部门的整体协调权威来调节横向各体制间改革、各部门间改革及纵向各管理层级间、新老部门更替间的权力及利益平衡就成了难题。一般而言。部门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层级区分,即上下级管理中,但这在部门牵头机制中无疑是受到制约的一点。有学者提出“责任权威”的思路和观点,即明确“主要责任方即为协调权威方,主要责任方通过授权产生,其他部门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这种思路值得借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授权的合法性及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有效性问题。

探索创新,构建独立的改革协调机构。建立独立的改革协调机构,优势在于能够将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协调职能职业化、专业化、常态化。在这一方面,深圳市已进行了初步的探索。设立独立的体制改革协调机构在具体操作实践上仍然需要克服许多障碍和困难,如改革的整体决策机制、跨领域、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改革事务推进的监督检验机制等,其中最核心的两个问题是独立机构权威性的体现及协调层级、协调方式、载体、内容间的匹配性。此外,在保障这一独立协调结构权力获取和运行的前提下,如何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又将是一个新的课题。

推进法制化进程,为整个机制运行保驾护航。当前,我国专门针对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健全,尤其在权力主体的认定、权力的监督制约、责任的追究、协调方式、手段的运用、议事协调规则、程序、适用范围等还都没有明确限定。推进改革协调机制的法制化建设,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规范改革协调秩序、保证改革协调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对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