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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语境下的法官心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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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探讨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司法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揭示法院、法官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定位和作用。通过关注法官的内心世界,从建立法官心理保障机制、心理疏导机制、心理培养机制、心理调节机制四个方面,论述法官良好心理的构建,从法官自身内部来有效保证审判公正的进行。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不良心理;心理建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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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诚信建设的背景下,关于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异常活跃,研究成果不断出现,对司法公信力建设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司法公信力与法院、法官的关系

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1 。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包括司法体制、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司法行为以及司法结果的认知、信任和认同的状况,尤其是司法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信用状况2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从司法运行的角度来分析,要求裁决行为的进行,司法结果的产生等,都必须讲求信用,这一切行为和制度有使公众产生信任的能力。只有司法活动能使社会公众产生强烈的信任感和心理信服,才会有司法信任。另一方面,从社会公众的心理角度分析,只有主体能用心体验司法的价值,感受司法的作用,认可司法的权威,并积极主动地履行司法裁决,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才会使司法成为信任的对象。这既表明司法本身正义性的重要性,也表明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社会公众的必要性,二者是司法公信力建设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所以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动态、均衡的信任与相互评价3 。

在人民法院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通常表现为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当事人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当事人对法官行使裁量权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和法官的能力,包括法院的级别、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法官的个人业务能力、品德、社会良知等。同时,法院和法官能否有效地施展才能对司法公信力也有很大的影响。法院行使司法权进行司法,具体的行为是由法官通过适用法律完成的。

法律作为一门专业知识,我国公众对它的了解并不多,所以,对法律的信任更多的就表现为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法院和法官作为司法权的具体运行者,对他们的信任也就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任。法官在这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作为联接非专业性的个人或团体与抽象司法系统的交汇处,法官是信任得以建立和维持的交叉口。当公众对法官表示怀疑,用“腐败”等字眼代表法官、法院时,何谈司法公信力。而且,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公信力这座大厦建构的过程中,每一个法官的不良行为有可能改变公众对法官的看法,使得这座大厦轰然倒塌。

二、法官不良心理对法官行为的影响

当前,法官不良心理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一)从众心理。所谓从众就是在群体的压力下,个体认知、判断、信念与行为等方面自愿与群体中多数人保持一致的现象。通常工作单位做为一种小的社会环境,对法官产生影响最大。如果一个单位中人人清正廉洁、争先创优,就会鼓励每个人产生上进心;反之,如果大多数人腐化堕落,自己公正廉明,可能会受到排挤,不能立足,最后也同流合污。

(二)畏难心理。一是来自办案的压力。这包括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案件难度的不断增加。二是来自当事人的压力。当案件处理结果与当事人预期不一致时,许多当事人仅凭主观臆断或者猜测,认为其诉讼中的一切不利均是由于对方给予了法官好处,进而在恼羞成怒的情况下迁怒法官,反复缠诉闹访,甚至暴力抗法。法官被投诉或涉及的,往往要接受调查、质询,并要求写出书面情况报告,还要对、投诉人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牵制了法官很多精力。三是来自管理的压力。基层法院法官在每天忙于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还要面临各项管理指标考核的压力,既要讲求办案的法律效果,还要讲求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除此之外,还要面临各项主题教育活动,繁重的调研宣传任务,接受量化考评。

(三)消极心理。工作的特殊性,使法官近距离地接触到太多社会阴暗面的同时,也灰暗了法官的心理,见多了夫妻离异,父兄反目,使很多法官不再笃信爱情和亲情的纯美,见多了朋友对簿公堂,很多法官不再相信友谊的挚诚,洞悉了社会的丑恶现象,压抑了法官对美好事物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很多法官产生了消极倦怠心理。这种心理不仅影响了法官对工作的兴趣和态度,甚至给法官的整个人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四)落差心理。尊重的需要是希望有稳定的地位,得到他人的高度评价,受到他人的尊重并尊重他人的需要。这种需要得到满足会使人体验到自己的力量和价值,增强信心。这种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使人产生自卑和失去信心。如某法官看到社会上有的人出手阔绰,生活优裕,尤其是看到身边的律师、拍卖行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年收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心态失去了平衡。再加上有的法官职务升迁、职级待遇解决得不理想,感到前程失落,产生了混日子、捞好处的想法,以至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

(五)侥幸心理。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千方百计拉拢和收买法官,企图法外开恩。在诱惑和攀比心理支撑下,面对眼前窘境、满足欲望的利益诱惑,纪律、法律、良知、道义,法官们虽都清楚,但自律约束的脆弱和局限,人的贪欲本性,导致少数法官廉政防线失守与崩塌。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和具体个案的多样性,法官必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官即便收受当事人贿赂,也在自由裁量的幅度范围内,呈现出贪赃不枉法的隐蔽性。如果不是当事人告发或其他原因牵带,通过案件审查本身很难发现。

(六)无奈心理。处于人情关系社会之中,当法官们面对养育之恩、栽培之恩、帮助之情时,能帮的忙不帮,就可能面临不肯帮忙、不会做人、假清高、死脑筋甚至不义、不孝等种种批评。当启蒙老师有求时,当培养的老上司有所暗示时,当血浓于水的父母兄妹开口时,法官们也很难摆脱人情世故而无动于衷。更为现实的是,法官也不可能永远不求人,当他们的小孩要上学,当他们的兄弟姐妹要找工作,当他们也希望得到一定的照顾时。在强大的竞争压力和社会风气的影响下,有些法官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了积累社会资源和人脉关系,对于他人的请托或暗示“能帮就帮”,甚至违法办案,枉法裁判。

三、法官良好心理建构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法官执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更好的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实现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

(一)建立心理保障机制。依据法官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法官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素质,使他们对自己角色正确定位,消除他们的心理差距,恢复健康的心理,增强其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保持良好的心理适应状况。减轻法官的内心矛盾和冲突,解决法官环境适应、人际关系、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

(二)建立心理疏导机制。心理疏导机制就是对产生心理健康问题或心理疾病的法官进行心理疏导,使法官振作精神,恢复自信的做法。每个人都会人遇到挫折,在遇到挫折后,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内心会有紧张和冲突,造成心理差距,如果自我心理调节功能不强,心理调节机制就不能发挥作用,这时就需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以道、以理和心解开其心中郁结。

(三)建立心理培养机制。法官的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法律信仰等,是法官职业心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是法官职业道德,在法官职业心理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以法官职业心理素质为基础,构成法官职业人格的主要内容,是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内在决定因素。职业道德高尚的法官,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心灵的支撑和内在动因,必然勤奋学习和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提升和培养各种司法能力。

(四)建立心理调节机制。心理调节机制是法官对个人进行自我心理调节,培养抗压、自控能力,产生自我心理调节机能,增强信心,自我应付人生和事业道路上的困难和挫折的机制。法官要提高对挫折的承受力,要心态平衡,抵制诱惑。当今社会诱惑无所不在,老子说“见欲而止为德”。法官要立足原初的内心良知,善于理性思考,自觉杜绝不良嗜好,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自己的心理抵制能力,始终保持一种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警觉意识,时刻警惕潜在的危险,持之以恒坚守自己的心理底线。

要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一个真诚、守信、理智、仁爱的法官来为人民做守夜人。而要想让法官承担起这一切,只是简单的关注法官的外在是不够的,更需要我们去关注法官的内心,从法官自身内部来有效保证审判公正的进行。一个快乐、认真、健康的法官所做出判决也更能为人民所接受,也会更加的公正。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http:///view/919196.htm.2012—6—8.

[2]江必新.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效解决执行难[J].人民法院报,2012,(7).

[3]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