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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岁钱该由谁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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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4岁的晶晶与一群同学约好假期去长白山旅游一周,当她把这个决定告诉妈妈时,妈妈很不赞同,她说晶晶没有经济来源,去旅游开销很大,更不放心她的人身安全。一个星期后,同学又约晶晶到市郊的一个旅游景点去玩,晶晶妈妈又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当晶晶提出拿自己的2800元压岁钱去玩时,晶晶父母则说,压岁钱是他们先付出后回收的,所以不归晶晶。晶晶不服气,和父母理论,被妈妈严厉批评了一顿。有主见的晶晶竟然打电话咨询律师压岁钱的归属问题,妈妈知道后,感到很委屈,她说:“春节我发出去了2000多元的红包,相应地,晶晶也收到了2800多元压岁钱。我们保管这笔钱,是为了避免孩子乱花钱。”

未成年人也享有财产权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往往受到忽视,许多父母都不承认未成年人有财产权。他们认为未成年人的衣、食、住、行、教育等等都是由父母供给的,哪里还能拥有独立的财产呢?所以,在实践中,父母往往将本应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由自己自由支配,例如将孩子的压岁钱、亲友长辈赠与的钱物等用于家庭生活。

其实我国法律已经确认了未成年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为什么这样说呢?理由是:

1、从法学理论上说,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其行为能力、意识能力固然受到限制,但未成年人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他们完全有资格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2、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其进行继承活动,但还是明确了未成年人在财产继承时有独立的人格,是独立于监护人之外的个体,监护人未成年人继承的财产应该归未成年人所有,而不能归为其监护人所有。

3、我国法律确认了未成年人有独立的获得馈赠、稿酬等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没有规定这些收入应该归监护人所有。

4、未成年人财产与监护人财产的混同,容易导致监护人擅自挪用未成年人的财产,这种明确未成年人独立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所以,孩子也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包括:1、接受亲友长辈的赠予,如压岁钱、生日礼物等;2、接受继承或遗赠所得的财产;3、稿费、表演费等收入;4、16岁以上未成年人打工所得的收入;5、所获得的各种物质奖励等等。

监护人不能随意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只能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不能挪作他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财产往往不能亲自进行管理、收益与处分。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中一项监护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是,父母“是否为子女利益”并无一定标准,难以判断。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形考察。例如,在父母陷于生活困难时,为取得子女适当的保护及教养所需的费用,而处分子女财产,是为子女利益;如果父母以子女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或以子女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则明显是不利于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

律师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应当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不要看到别人有什么,自己就想买。家长也可以告诉孩子挣钱的艰辛,让孩子知道金钱来之不易,懂得珍惜家长的劳动。

未成年人在行使自己独立的财产权时,应该主动与父母商量,征求父母的意见,有了自己的财产要用于正当的地方,不能随意挥霍,这样父母就会认为子女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行使独立财产权的能力,能够放心让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并自己行使处分权。

如果父母不听子女的劝阻,未成年人也可以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反映,寻求其帮助。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应该如何处理?许多情况下,孩子根本不能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他们的财产权最容易受到侵害。针对这种情况,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会享有越来越多的属于自己的财产,我们建议成立未成年人财产公证制度和提存制度,由公证处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这项业务。

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公证或者提存,证明这些财产由未成年人拥有,待未成年人成年后交还其本人。

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内容

与财产权的基本特征一样,未成年人拥有独立财产的权利也包括4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4项权能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而处于不同的状态,占有、使用、处分这3项权能主要针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行为由监护人,财产由监护人代为保管、使用、处分,所以自己不能行使上述权能,无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没有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在法律上该处理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占有、使用、处分这3项权能与财产所有权人是分离的状态,所有权人是未成年人,而行使这3项权能的是其监护人,但收益这一权能与所有权人是为一体的,应该归未成年人所有。正是未成年人享有充分的收益这一权能,保障了未成年人拥有独立财产权利的实际意义。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相适宜的民事活动,所以他们对自己拥有的独立财产有权行使与他们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各项权能。对于他们年龄、智力不能理解、判断的占有、使用、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况,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占有、使用、处分3项权能与收益权能处于分离的状态,未成年人只享有充分的收益这一项权能,其他权能归监护人行使。

(作者系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