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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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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融资问题一直是中小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文章论述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困境,并对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信用担保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融资问题一直是中小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结构单一都是不争的事实,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问题。因此,许多国家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其中,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目前,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以有效降低或消除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在企业出现信用风险不能偿还贷款,造成偿还贷款合同违约时代偿付的一种信用服务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一种中介组织,由于其自有资本比率远远高于银行,与银行相比具有较高的承担企业经营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也比银行更愿意承担企业风险,尤其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就等于为银行转移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提供了一个出路。加速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扩大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有效手段,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信用中介地位,通过担保资金的倍数效应,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得到信用担保。通过信用保证的方式将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联结起来,使企业解决一部分资金问题,信用担保体系对于银行扩大信用业务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困境

(一)信用担保业法律法规不健全

信用担保业是新兴的高风险行业,担保业的立法尚不健全和完善。我国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而且《担保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缺乏公平对待的法律保护。如浙江台州市椒江区中小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各级地方财政出资2000万元组建的纯国有信用担保机构,在成立后的4年运行中明显感到《担保法》与现实中能受理的资产登记发生矛盾。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有登记的权利,但工商行政部门不愿受理登记由信用担保机构提出的固定资产抵押业务。虽然《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出台,但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至今没有出台,导致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依据、地位、职能也缺乏法律支持,处于弱势地位。也没有建立一个全国性、权威性、统一性的信用担保宏观管理部门,各地、各部门对担保机构在市场准入条件、行业管理与指导及享受的扶持发展政策等方面宽严不一。

(二)社会信用环境恶劣

一方面,一些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债务,恶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现象时有发生,在制假售假、财务失信、偷逃税收等方面的信用状况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究其根源,是长期以来我国将信用纳入道德规范范畴,使失信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因而一些企业在没有得到贷款之前就想到了逃避债务的办法。另一方面,构成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中介机构,其自身的信用没有建立,虚假的验资、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比比皆是。这种残缺不全的社会信用环境导致信用担保机构独自承受着潜在的巨大风险。

(三)缺乏风险分散机制,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缺乏合作机制

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担保机构又由于实力过于弱小而处于谈判上的弱势地位,所以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有很多担保机构甚至被迫承担100%的信贷风险。担保风险过分集中于担保机构,没有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合理地分散。而在国际上,担保机构一般只承担80%的贷款责任。担保机构不仅集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而且它们极其缺乏风险分散机制。绝大多数担保机构,尤其是商业担保机构,都是通过寻求反担保条款来分散风险,或者是提高担保收费来转移风险。而事实上,中小企业的贷款之所以需要专门的担保机构,就在于它们自身信用低,既没有合格的担保品,也很难找到非金融中介的担保人。

(四)缺乏资金补偿机制

无论何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公司,都存在贷款担保风险,需要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政府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但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的,规模又小。政府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也很低。由此可见,政府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这也是为什么政府担保机构虽然数量很多,但是银行就是不敢发放太多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小,同样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把高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部分担保机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收取担保费,甚至还有一些机构的担保费比这更高。而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担保费一般为1%左右,法国为0.6%,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区仅为0.5%左右。

(五)严重缺乏担保方面的专业人才

从世界范围看,信用担保从产生到现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的信用担保实践始于1992年,无论是担保学的理论指导,还是社会、担保机构对担保专业人才的教育培养都存在相当滞后的现象。近两年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使得本来就稀缺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一些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往往是由不熟悉担保业务的政府官员担任,但是政府担保机构却只有在专家的经营管理下实行市场化和企业化运作才能实现保本或微利经营,达到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的政策性目的。缺乏专业人才的管理和运作也是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目前业务开展缓慢的原因之一。而且,在专业人才缺乏的同时,中国目前还没有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也造成了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的欠缺,这些都阻碍了信用担保机制的构建。

三、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担保行业法规

缺乏独立的法律法规和明确的监管部门是担保行业混乱的原因,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实践活动丰富多样,司法解释自身存在着漏洞、矛盾和立法的技术缺陷,突出表现为对担保人的利益考虑不足,这些已经或必将影响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出台一部完善的全国性的担保法规已迫在眉睫,只有法律主体地位确立并有严格而有效的市场规则,我国信用担保体系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扶持首先体现在立法上,从而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与发展提供法律依据。1996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立法却还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组织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还应该修改《担保法》,将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引入信贷实践。我国目前实施的《担保法》存在瑕疵,已不适应担保业务活动的需要。如《担保法》中规定了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由于立法的角度倾向于特定物――不动产,但是对中小企业来讲,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大多没有可作抵押的房地产,加上国家资源有限的约束,使中小企业融资,特别是短期融资陷入困境。国外银行普遍将中小企业最常见的资产――存货和应收账款以及能够在未来产生担保利益的有形或无形动产作为可接受的抵押品。借鉴国际经验,将动产抵押概念引入法律和信贷实践中,这也许是解开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死结”的关键之一。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征信体系

消除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非均衡的关键是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透明度,这是防止中小企业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以及建立信用市场公正、公开以及公平竞争的关键。因此,必须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体系,要求中小企业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增强企业信息的透明度。这就要求中小企业通过自身的信息披露及公正的会计、审计等第三者证明或监督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经营状况信息的透明度。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评级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缺口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然而,我国目前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缺乏专业性的、权威性的大型信用评级机构,且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刚性约束的手段不多,有时甚至疏于管理,产生评信机构不守信的现象。同时,更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评估机构以及符合国际惯例的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确定中小企业信用类别的理论和方法,这种状况远远适应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适应不了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以及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必须与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密切结合。目前迫切需要国务院协调与整合各方信用资源系统,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共享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为各种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评级提供基础条件。

(三)提倡建立信用担保风险分散机制,积极开展比例担保,加强银保合作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要按照双赢的原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强并拓展银保的业务合作关系,明确银保风险承担比例,保证银保风险防范目标的一致性。对担保贷款发生损失并在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损失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损失,如对于流动资金,银行可承担10%-30%的风险,担保机构承担70%-90%的风险。不能把风险一揽子转嫁给担保机构。将银行的授信审查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审查在双方独立审核的基础上互补性地结合起来,以降低担保风险。金融机构掌握的企业信用状况,可通过一定的补偿方式让担保机构共享。上级金融管理机构对一些不适时的限制政策,要及时清理修改,促进银保合作,有效规避风险。

(四)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

所谓内部风险补偿机制,是指担保公司在内部设立收支差额变动储备金,该储备金应在经营稳定期预先设立,将部分收支差额不纳入基本财产,以备将来收支恶化时支用,以此维持对外信用和业务运营稳定,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公司内部实行分级负责制,规定各级的审批决策权,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认真进行保证申请时的信用调查与担保审查,加强放款后保证期内的项目跟踪管理。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效益好、运行管理规范、风险防范良好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励担保机构把担保业务做优、做强、做大、做好。

(五)尽快建设一支具有较强专业素质的人才队伍

目前信用担保机构的专业人员素质不高,无法适应担保机构迅速扩张和担保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应该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工作,实施灵活高效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尽快建设一支具有较强专业素质的人才队伍,为发展信用担保业务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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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泉州经贸学院慈山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