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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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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这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被明确提出,此后十六届三中全会还确定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要求,即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大力度、加快脚步建设企业与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关键词:征信体系;法律;数据

完善有效的个人征信法律体系是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能够顺利建设和开展的最基础保障。就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在相关的法律制定上和个人征信数据完善方法还存在严重的滞后现象,与社会所需要的严重脱节,无法有效的配对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活动。

一、当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在的问题

1 我国现行征信法律建设中存在问题

我国征信立法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截止目前为止,除了《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等涉及到个人征信以外,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征信法律。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透明度低,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严重制约着个人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正是上述法律的缺失、立法的滞后,使得我国各地征信机构标准不一,操作规范不同,不正当竞争加剧。没有法规,何谈效力,当前征信市场缺少有效的管理,失信行为和不规范的征信服务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先行法律制度对于获取征信信息的渠道疏通作用有限,征信机构收集信息效率较低。用户信用信息未经过滤和加以区分,而盲目公开,或者提供给不合法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了用户利益受损,忽略了用户隐私保密和个人信息安全。从长远角度看,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征信机构的做法势必会影响征信用户和潜在用户参与征信体系、信用交易的积极性,反而不以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给征信体系建设完善造成了新的困难。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专门的执法机构的情况下,政府的盲目介入也无法解决根源问题,监管和执行部门根本不可能具备较高的效能。

2 个人征信数据不完善

征信机构对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意义认识不足。部分征信机构特别是一些小型中介,没有认识到征信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只是单纯把此项工作看作是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只注重其上级行量化考核指标,对征信系统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在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出现敷衍现象,影响工作质量。

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准确性有待提高。当前国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以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系统为基础,但是部分金融机构的客户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工作人员在书籍录入过程中求数量轻质量,而出现差错,导致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一些基本信息录入错误,造成系统无法查询或者出现张冠李戴,获得不对应的查询结果,为以后和公安信息联网留下了隐患。这样既影响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作用的正常发挥,又造成了客户的信用损失,极易引发纠纷。

部分机构数据报送不完整,对自身系统管理不严格,不注重系统开发和维护,导致个人信用信息在上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过程中出现数据丢失现象。特别是信用卡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面的信息,漏报现象较多,使得数据库信息不完整,同时易引起被征信人提出异议。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必须要以社会的信息化为基础,这个基础决定了个人信用资料采集的效率、质量已经采集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同时它还影响了信用评价结果的优良性。近几年来,我国国内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个人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程度越来越深,领域也逐步增加,也开始逐渐脱离原理单一的个人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但是就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众多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交易领域的信息化程度都比较低,很多非常宝贵的个人信用数据都无法进行电子化的记录和保持。最终导致信用数据采集难度大、效率低,分散存放、电子化水平低,征信的成本无法获得有效的降低。

另外,随着我国近几年劳动力的迁移,社会人口的流动性都逐渐增强,使得征信活动的收集工作难上加难,最终导致信用数据的不完善。

二、完善我国现行征信体系的建议

1 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组建规范化管理

体制,法律先行,这是任何体制要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也是个人征信体系实施的最根本条件。人民银行在开展个人征信业务时,应以我国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件为基本依据,结合个人征信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逐步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协助国务院就有关个人征信管理的问题寻求最有效的体系架构,为个人征信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该法律应主要围绕提供与收集信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信用信息的建立和流通、个人隐私的保护条例、有效的惩罚措施、信息的使用权限等来制定。国家政府机构还应当尽快完善各项配套的法律制度,来促进个人征信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从个人征信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个人征信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实践角度考虑,建议我国从两个方面推进个人征信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个人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制定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尽早为个人征信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出台与个人征信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对个人征信行业的管理制定基本的法律框架,以促进个人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 建立诚信的奖惩措施

任何体制的建立,不单单只是体制本身的运行问题,它的运行需要很多的配套制度协助,就如奖惩措施,针对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守信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于体系在运行过程中,违约的行为进行批评。根据欧美国家的实际运行经验,通过奖惩措施,可以有效规避很多不当行为的发生,可以避免很多商业欺诈和不良投机行为的发生。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设立合理的惩罚力度和奖励力度,以形成规范合法的奖惩制度。建立快速有效收集经济活动中违约行为的信息,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诚信信用记录按照程度情况不同记录在各自的个人征信体系中。同时,银行还可以对守信的人给予一定的银行利率优惠措施,对信用良好的个人进行优惠。通过建立有效的奖惩措施,不仅可以使得违约的人因受到惩罚,而引起告诫,同时,也可以使守信的人从中获得利益,这种措辞可以有效提高我国公民的个人守信意识,进而促进社会信用的提高。

3 建立以中国银行为中心的征信监管协调机制

在建立各个行业部门之间的有机协调配合机制过程中,为了防止信息资源被垄断现象的出现,为了避免征信过程中重复征信情况的发生,为了实现银行之间个人信用资源的共享,为了进一步推动联合征信的建成和实施。个人征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相关标准化工作,制定个人征信信息的规范标准,进行信息的分类、数据的编码、数据的安全保护、保密工作等,以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和规范。

同时,在技术方面,应该尽快解决各金融机构和银行单位关于征信系统数据接口的建设,加快现有技术的开发和升级,以获得最终的信用信息共享。

三、结论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过程中是十分重大的,它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我国现有的信贷系统运营机制,而且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当信用成为一个人的本钱的时候,人们对于个人信用度的关注也将大大提高,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也会开始注意诚信的生活和诚信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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