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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就业、增加税收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为此,我们以临沂市的小微企业为样本,对小微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查研究,以期找到小微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与小微企业发展的关系,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一、我国小微企业组织的法定形式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按企业组织形式划分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三种。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小微企业组织法定形式的选择
(一)资本的限制
现行法律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资本要求仅仅是“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对合伙企业设立的资本要求也仅仅是“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而已。可见,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很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门槛比较低,相对来讲,公司的设立门槛较高。
投资者基于上述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资本实力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选择。投资者资本较少,可以考虑选择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形式。投资者资本雄厚,则可以直接选择公司制企业。
(二)投资的风险和责任
投资的风险和责任对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有着重要影响。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使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风险较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其责任仍继续承担,风险较大。有限合伙人虽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失去了控制企业和管理企业的权利,风险仍然较大。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选举自己或自己信任的人进行管理,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因此,风险较小。
从这三部法律的规定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经营风险较大;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从这方面看,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是,由于合伙人之间的连带无限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且股东互相之间并不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有效地降低了经营风险,使风险成为可以控制的。从投资者的责任和风险这方面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成为投资者的首选。
(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能力
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外乎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的对外借债。就投资者的自身投资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企业规模往往较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联合经营方式,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如果合伙人较多,就可以筹措到较多的资金,并使得企业从外部获得贷款的信用能力增强、扩大了企业的资金来源。这样不论是企业的内部资金或外部资金的数量均大大超过单一业主制企业,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
公司制企业可以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极大的扩大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使企业规模突破了资金的限制,得以集聚和利用社会资本使自身得到迅速扩展。
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融资能力和外部融资能力较弱,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较多,内部融资能力较强。但由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性质,导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可能太多,故而影响其内部融资能力,进而影响其间外部资能力。公司则不同。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风险较小,可以吸引大量投资者加入,内部融资能力较强。公司也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其外部融资能力也较强。
投资者一般选择融资能力较强的企业组织形式。
(四)科学的决策与管理的成本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由投资者自己直接管理,所有者和经营者二者合一,机会主义行为不可能发生,因而,管理成本较低。但由于一个人进行决策,一旦考虑不周,往往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之间共同决策和管理,提高了企业决策的正确性。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在合伙人较多的情况下,不可能人人都参与管理同一事务,他们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产生机会主义的可能性较大。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此加大了管理成本。
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健全,保证了公司决策的准确性。由于股东委托董事会管理公司,就会产生机会主义。为了避免机会主义对公司利益的侵害,由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增加了监督管理成本。
从科学的决策角度看,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是投资者最优选择,合伙企业次之,独资企业最后。从降低管理成本的角度看,独资企业是投资者最优选择,合伙企业次之,公司企业最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
(五)税收的负担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税收的负担是不同的。对于公司而言,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存在着这个问题。根据我国税收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公司分配利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然后,税后利润再分配给股东。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需按20%的税率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股东是法人企业,则需再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税收负担较轻,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因存在着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税收,税收负担较重。这也是投资者需要考虑的。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要考虑以上五种因素,无论哪一种企业形式,都是有利有弊,但总起来看,选择公司制这种企业形式应是利多弊少。
三、公司化改造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一)通过公司化改造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有限责任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是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和责任较大的企业。从2000年以来的调查材料看,有不少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经营失败,是因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日。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鼓励投资人的投资,西方国家创制出了有限责任制度,把责任和风险控制在投资者所投资金的额度内。公司就是这样的一种企业组织。因此,将大量的小微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造成为公司制企业,有效地规避经营中风险,实现小微企业持续的发展。
(二)通过公司化改造达到科学集中管理
企业是人的要素、物的要素、技术的要素等诸要素的集合,但这些都是死的要素,要想使企业运转起来并发展壮大,就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管理可以说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很多企业都是因为管理不善而破产的。要想进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须有一个科学的组织机构、合理的权利分配和有效的运行机制。而个人独资企业权力集中、管理简便,责、权、利高度统一于投资人,不能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一旦投资决策失误,后果不堪设想。
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人共有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各合伙人都有管理权,管理难以统一和集中,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一旦投资决策失误,后果也不堪设想。
而公司这种企业形式则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组织机构,实现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了专门的公司管理机构—董事会,从而保证了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在被调查的2916家企业组织形式中,临沂市小微企业组织形式大多数是公司制,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占被调查企业的53%; 从形式来看,临沂市的小微企业组织形式基本上是合理的,但是,从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公司的形式与其内容是不一致的,有的投资者虽然采取了公司形式,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在实际运作中内部的控制系统依然是个人或家庭权威,形式上是公司,实质是家族企业,甚至是个人独资企业。有的甚至用名义股东形式规避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上要求。对于这种具有公司形式的企业,也必须进行公司制改造,将其改造成实质上的公司,帮助他们建立起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决策失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
(三)通过公司化改造进行融资
企业进入的行业不同,对资本的需求不同;经营范围不同,对资本的需求也不同;企业发展的阶段不同,对资本的需求也不同。像冶金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对资本的要求就很多。蔬菜、水果等产品的生产则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的资本较少。企业在创立初期,由于业务量不大,需要的资本不多,但企业进入成长期和成熟期后,业务量增大,需要的资本较大。同时为实现规模效应,降低单位生产成本,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也会使企业资本需求大量增加。通过兼并重组进行公司化改造,可以吸收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加入新的公司企业,扩大企业的规模,或者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直接进行融资,获取企业所需的资金。
对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之后,除了上述公司法律制度给企业所带来的优势外,从经济学意义上对企业的发展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一是通过兼并重组的公司化改造,可以将企业的规模做大做强,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二是通过兼并重组的公司化改造,可以绕开资金、技术、销售渠道、客户和经验等各种各样的壁垒,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对小微企业公司化改造的基本途径就是走企业兼并重组、改造之路。兼并重组从19世纪末起就被西方企业界所采用,其对西方经济的飞速发展、跨国公司的形成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现在,正是企业兼并重组的时机。中央政府为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2010年8月28日,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因此,我们必须抓住经济形势低迷和国家大力支持的有利时机,在兼并重组的同时对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从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2] 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作者简介:李建春(1962-),男,册东郯城县人,临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