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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心理负担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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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心理负担是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因心理压力较大而产生的如不安、厌烦、忧虑、紧张、恐惧等情绪。从心理学角度看,心理负担过重,纳税人“往往会采取一种要么斗争、要么逃避的反应”,从而提高税收遵从成本。尽管心理成本理论上无法准确计量,但在引导纳税遵从、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的条件下,心理成本和货币成本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一、心理负担形成原因分析

(一)国民传统心理产生的心理负担

1.“民怕官”产生的心理负担。中国“人治”的政治传统观念、“官本位”意识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至今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纳税人认为自己是被管理者常常表现出较强的依附性,权利意识淡薄。而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往往以管理者自居,他们在执法和管理活动中,往往自觉不自觉突出执法主体地位。

2.小农意识束缚产生的心理负担。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几千年小农经济的局限,人与人交往的范围狭窄,比较注重血缘、地缘、亲缘关系,没有学会与习惯和“陌生人打交道”,特别是对那些刚刚告别土地的纳税人来说,这一性格特征比较显著。二是由于血缘、地缘、亲缘这种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共同体,在心里安全、心里维护取用、降低设防成本、扩大亲缘纽带等方面均具有重大作用,从而成为坚定而持续影响“民”与“官”真诚沟通的基本因子。三是亲缘具有利他无理性的倾向,亲情、乡情、友情使执法者以身试法的事例屡见不鲜。

3.均贫富传统心里、“原罪”心理阴影引发的心理负担。均贫富的传统心里、社会上对富人的一些偏见、政策法规上的不完善,使得不少企业家在财富安全上存在极大担忧。“原罪”的问题是个“小辫子”,有随时被扯的可能,这是不少企业家心中难以抹去的心里阴影。每当企业遭受税收侵权时,难以理直气壮地站出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比较热衷于寻求建立在私人关系上的“人情”庇护。

(二)税务干部“角色负效应”产生的心理负担

税务干部代表国家作为行政执法者,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实践中,“角色”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和行为规范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及社会效果有“角色正效应”和“角色负效应”之分。从纳税人角度看,税务执法因制度本身和执法者思想、能力差异的存在,潜伏着一种权力扩张或权力滥用的可能性,有通向“角色负效应”的中介因素或“可乘之机”。对绝大多数纳税人而言,没有什么比税务人员的执法犯法,以税谋私更能挫伤其信任度。尽管“角色负效应”有着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的约束不断得到抑制或铲除,但并非一蹴而就,纳税人心中也是有一定的顾虑和惧怕的。

(三)不知性不遵从所产生的心理负担

1.经营者本人“不知”产生的心里负担。经营者因时间、精力、文化素质、学习能力等因素的牵制,客观上使他们无法掌握复杂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进而引起了税收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纳税人无法对自己是否准确履行纳税义务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无法确认风险,也就谈不上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处理风险所致的后果。

2.财会人员素质、办税能力参差不齐,难以满足税法要求。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两者适度分离的模式,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既有统一性,更具有独立性。差异的存在对会计队伍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个好的财务会计人员同时起码是半个“税务官”。而现实却是税收政策复杂且多变,大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仅能涉猎皮毛。这种因不懂税收政策或担心理解歧义而产生的心理负担往往最后都转嫁到企业经营者身上。企业经营者自身不懂,财会人员又无从依托,这种情况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业务日趋复杂,给经营者造成的不安全感更趋强烈。

(四)隐权造成的心理负担

1.税收“执法弹性”。我国税收立法层次较低,而且极不完善。“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悖,文件和法律法规的不一致,文件和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纳税人无所适从。而且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合二为一,税务机关拥有解析权,理就站在税务机关一边,纳税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从心理学角度看,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政策缺乏信赖度,使纳税人感受到税收的不确定性;纳税人对自己的“角色”责任、义务不明,会体验到强烈的不安。

2.税收“征管弹性”。地方政府对于税收工作目标倾向于税收收入最大化或者是政府可使用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无法排除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采取一些“打球”,或“超常规”等非常手段而增加纳税人的额外负担,税收制度极易受到冲击。税收增长速度大大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尽管有理解角度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纳税人还是难以接受这种事实,会不由自主地对税收环境是否有利于自己持续发展产生疑问。

3.寻求司法救济难。一是税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窄。二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的争议必须复议前置和先行纳税。它减少了某些合法权益受损的相对人成为税收行政诉讼原告的可能性,同时使间接行政相对人不具备资格,实质上限制和剥夺了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诉讼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超越和侵害。三是税收行政诉讼案件审结难。

(五)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差距导致的心理负担

名义税负,就是现行税制所规定的、理论上应当达到的税负水平。实际税负,则是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能够实现的、实际达到的税负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说,税务机关维持的是普遍纳税不足下的扭曲了的税负“公平”。它有二层含义:一是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的差距是客观现实的;二是税负不公在建帐企业和定额户之间、定额户和定额户之间、定额户和“地下经济”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对策建议

(一)制度支持正本清源

完善税收立法司法,实现征纳主体地位平等。一是要转换立法思想。二是要改变行政立法现状,提高税收立法层次。三是提高税收立法、税收管理制度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程序要从“自上而下”转为“自下而上”,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合理要求,保障纳税人对税法制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征纳双方都信得过。纳税人的认可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重要支撑。四是要完善税收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

(二)职能支持“角色”转变

建立“服务型税务”真正的意义在于优质服务和有效管理有机结合。但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对此的理解上还囿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优质快捷上,而对于在税收执法的缺位或不到位则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从一定角度来说,依法行政、有效管理是达到优质服务的主要途径。在优质快捷服务表象下放弃有效管理,无法减轻纳税人的心理负担,相反是一种“惰政”,也是被动形态的权力滥用。它虽然不针对某个特定的纳税人,但极易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极易纵容偷税逃税和引发执法腐败,反而成了加重纳税人心理负担的一种因素。

税务执法人员要公正执法,认真贯彻税收政策,并熟练掌握各项政策法令的全部内容和精神实质,成为纳税人最值得信赖的税收政策执行者,杜绝法外施恩;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发生纳税纠纷,要主动提供法律救济,要把纳税人真正放在平等的地位而给予人文关怀。

(三)中介支持协调缓解

税务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可以有效消除征纳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及时为纳税人提供基本税收法律法规及与之有关的变化情况,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法和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准确无误地申报纳税,减少纳税风险。让一些纳税人的心理成本转化为货币成本,是现阶段释放纳税人心理压力的一项有效选择。但目前我国税务队伍的人员数量、素质不尽人意,需要加以积极支持和引导发展。日本“税理士”二倍于税务执法人员,很值得我国借鉴。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岭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