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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与政府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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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7年以来,物价上涨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不是该干预物价,应该如何干预,干预到什么程度被大家所关注。实践证明,政府在宏观调控市场物价方面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针对市场物价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适时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引导市场物价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在市场调节功能尚未失灵的情况下,对于那些竞争性商品,政府应该慎重干预市场。

关键词:物价;市场;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167-02

一、我国物价上涨的现状

方便面涨价、猪肉涨价、快餐涨价……从2007年开始,物价疯长的消息充斥于耳,老百姓是怨声载道,小商小贩借机哄抬价格,一些行业也是联合出台涨价的对策……物价上涨影响了从行业到企业、从企业到商家,从商家再到普通百姓的生活。2008年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7.1%,创11年以来新高。其中,城市上涨6.8%,农村上涨7.7%;食品价格上涨18.2%,非食品价格上涨1.5%;消费品价格上涨8.5%,服务项目价格上涨2.6%。从月环比看,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2007年12月上涨1.2%。

物价。不仅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的平稳发展,而且关系到普通百姓的切实利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那么,对于此次物价上涨带来的相关问题,如何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不是该干预物价,应该如何干预。干预到什么程度?

其实,对于市场的调控,我们从来都是依靠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控,维护物价稳定就需要宏观调控与市场结合,共同起作用。

二、面对涨价,政府应该有所为

实践证明,政府在宏观调控市场物价方面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政府针对市场物价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适时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引导市场物价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一)政府应该明确对哪些情况进行干预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有两种情况政府必须进行价格调控:一种情况是垄断。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限制,垄断和具有垄断色彩的行业还广泛存在,诸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城市公用设施(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行业(诸如油气产业、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部门(如教育、医疗等)。这些领域,必须进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价格管制。另一种情况是价格操控或合谋等破坏竞争的行为,如某些行业的生产商协商涨价、某些具有市场势力的大企业的囤积行为、限制竞争者自行定价的市场行为等。

(二)政府如何进行干预

1 从宏观上,政府应出台积极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如2007年,央行连续的出台了六次加息政策,连续十次上调准备金率,同时,降低了利息税的税率,这样的宏观金融、税收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经济增长过热的势头,对于维护宏观经济市场的平稳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市场环境。

2 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控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要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和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持好市场价格秩序,确保价格运行正常,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根本上应当依赖于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依法治国是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要依法治国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于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物价、财政、工商、农业、质量监督、商务等部门要敢于痛下杀手,一经核实,将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如刚刚出台的《反价格垄断法》就不失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立法。

3 要善于研究物价的成因,做好政策引导扶持,政府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引导厂商增加供给,弥补商品供应不足的缺口,最大限度地实现供需平衡。不应该通过单纯压低需求来适应低水平的供给,而是要通过更多机制的有效建立,增加中长期供给,提高整体供给水平,用更高的中长期供给水平来满足正常增长的需求水平。要把短期的需求管理与中长期的供给管理结合起来,在不损害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情况下,保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4 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对粮油、肉禽蛋菜、医疗、教育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煤炭、石油、钢材等能源、原材料价格应继续进行重点监测。加强对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做到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

5 在物价普涨的情形下,政府的二次分配功能必须强化。要从整体上提高国民的收入和福利,以提高其应对物价上涨的能力。公共政策应更多地普惠民生,强化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功能。在价格总水平上涨的情况下,要充分强调政府扶助弱势群体的责任。此次物价上涨主要是食品类价格上涨,对于不同人群带来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于高收入者来说,由于食品支出占其总支出的比例较小,对此次物价上涨不是很敏感。对低收入者来说,由于食品支出占其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较高,他们感觉到的物价上涨比CPI要大得多,并对他们的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政府要着手研究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与价格指数挂钩机制,及时掌握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程度,适时启动价格补贴机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居民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从现有的情况看,许多地方在对低收入人群实施生活补贴上缺乏必要的机制保证,建立动态的低收入人群消费价格指数监测,是必须的。

三、面对涨价,政府还要做到有所不为

当然,在市场失灵的条件下,行政权力对市场予以一定的干预不但正常,也有必要。按照经济学的思想,市场经济中实现资源配置的基础是价格机制,政府干预则是对市场机制的有益补充,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场合,政府干预不可缺少;而在市场机制自身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场合,政府就不需要干预。而且即使干预,其前提必须要有对市场规律、对市场状况与趋势的准确认识与把握。如此也才能摆正权力与市场的关系。

我国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和建设,民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已经成为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这样的领域,应该让市场之手发挥充分作用,把定价权交给市场,彻底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涨跌,以充分竞争形成均衡价格。非万不得已(如战争、大的自然灾害等),国家尽量要避免用行政之手来控制自由竞争领域的物价。否则,在市场并未失灵的情况下,政府的无端介入对于市场机制无疑是极深的伤害。政府对于微观市场的过多介入,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仓促的政府介入,反而可能弄巧成拙。所以,政府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这只“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

此次物价波动中大多数政府机构的作为是中规中矩的,甚至是出色的。譬如,严格控制公共产品和垄断行业的涨价行为,对妨碍竞争、价格卡特尔等市场行为严格监督,及时纠正(以公开批评和制止方便面行业集体涨价为代表)。不过,也有一些政府机构,缺乏对市场经济下政府行为准则的认识,企望靠政府的行政手段稳定物价甚至制定价格,其结果很可能是好心办坏事,即使能在短时间内控制住物价水平,也将危害价格对生产的指导作用,妨碍经济的健康发展。

例如,兰州市物价部门规定:凡兰州市普通级牛肉面馆,大碗牛肉面售价不得超过2.5元,小碗与大碗差价为0.2元。违规者将严厉查处。事实证明,这种干预所导致的结局是相反的。兰州牛肉面涨价,是在牛肉、清油以及调味品等原料价格大幅上涨所导致的,如果不涨价,牛肉面馆就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对牛肉面进行限价,同时也应该对牛肉、清油以及调味品等原料进行限价,否则,限价令早晚会成为废纸一张。但这样一来,政府干预就可能陷入一种永远走不出去的困局,最终导致市场调节机制出现紊乱。因此,在市场调节功能尚未失灵的情况下,对于那些竞争性商品,政府应该慎重干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