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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被动造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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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人员被动造假是指他们按照企业领导的旨意做假账,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这种行为违反了财经政策及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违反了财务会计职业道德,给企业及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甚大危害。

一、企业财务会计被动造假的原因

1.利己屈从。

人是社会的一份子,其行为受到主观及客观两大因素的影响。主观即指内在的“自我需求”的影响,客观指受外在的所谓“集体需求”的影响。企业财务会计人员被动造假正是“自我需求”和“集体需求”共同影响的结果。其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无原则的屈从领导的意见,而某些企业的领导为了自身或者企业的利益,往往会要求财务会计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愿办事。有些财务会计人员不分领导意见的对错与否,只要不会对自己造成直接的不利影响都会选择“服从”,即使明知领导意见不对,但是为了不违背领导的指示以获取自身未来的长远发展,从而违背自己的心愿而被动造假。

2.心理防范。

被动造假是财务会计人员心理上的防范措施。现实工作中,有些财务会计人员对领导指示往往表现为无原则服从。究其原因,当财务会计在工作中面临财会纪律和领导指示相悖时,因害怕得罪领导就会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恐惧,担心不执行领导的指示会被“穿小鞋”,并由恐惧到产生某种心理防范。财务会计人员为了寻求个人安全,为换取组织和领导的认同或信任而无原则服从,以期为自己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

3.组织因素。

由于企业晋升机制不健全,导致部分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希望以获取领导的信任而不是以自身的能力和对企业的贡献来谋求发展。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财务会计人员要依附于企业组织而存在,并接受领导的暗示。有些财务会计人员出于保住工作“饭碗”及职务晋升等各种原因,会想方设法巴结领导,讨好领导,对代表组织的领导的各种要求惟命是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领导要求财务会计人员按照他们的意志执行时,或者当领导对会计工作上的问题作出某种暗示时,会计人员会被领导牵着鼻子走,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从而妨碍了财务会计正当职责的履行。

二、企业财务会计被动造假的危害

1.损害自我。

财务会计人员被动造假看似得到了领导信任,实际上为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所不容,为国家的财经纪律所不容,为社会公共意识所不容。他们的这种被动造假行为迟早会被发现而受到法律、法规、经济、纪律的处罚。当造假尚未被揭穿而法律尚未加于他们身上时,他们的心理并不安宁,总是在提心吊胆中过日子,担心灾难会突然降临,整日忧心忡忡,又何谈自我发展?财务会计人员被动造假,违背了财务会计职业道德。当他们在实施被动造假时,其行为是否违背职业道德要求在他们心里是非常清楚的,如果在工作过程中接受领导授意、指使或强令,违法办理财务会计事项,真实规范与伦理规范往往会在他们的思想上产生冲突。财务会计人员因被动造假,所蒙受的有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纪律的、经济的及个人事业发展上的多重损失,他们在领导的授意下实施被动造假,有百害而无一利。

2.损害企业。

企业领导授意或强令财务会计造假,不外乎要达到下述目的:一是虚列利润,为企业领导者的职务升迁、获取高额年薪或奖金铺路搭桥;二是粉饰企业的业绩,给企业的股东、意向投资者、商业银行以财务会计信息上的误导,骗取他们的信任,进而获取更多的投资资金;三是通过隐瞒销售收入或利润达到偷漏国家税收的目的;四是隐瞒利润,私设账外账,为本企业的员工“谋福利”;五是逃避各方面的管理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如果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作为申报材料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到五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领导授意或指使财务会计人员被动造假,向外虚假信息,随时都有“穿帮”的可能,一旦“东窗事发”,企业因此要蒙受巨大的损失。一是承担经济方面的处罚,若因企业财会被动造假隐瞒收入或利润偷漏国家税收,被税务部门查实后不仅要照章纳税,还要处以偷漏税款5倍以下罚款;二是降低企业信用等级,若因企业财会被动造假以骗取银行贷款,被查实后将被银行部门降低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这意味着该企业以后将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三是失去公众的信任,若因企业财会被动造假,向社会上虚假信息,随后造假又被揭穿,那么该企业就会失去公众的信任,大家都知道这家企业不讲诚信,从而不同它合作,将造成企业产品销售难,企业筹融资渠道被堵塞等困境;四是引发企业员工的混乱,若因企业财会被动造假,被监督部门发现,进而被新闻媒体曝光,那么该企业的形象就会严重受损,企业内部的员工就会人心浮动,甚至发生员工跳槽,导致该企业的人才流失。

3.损害国家。

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财务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信息,一旦出现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被动造假,使得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将导致各项经济指标失真,如果不严加防范,任其滋生漫延,最终将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相偏离,影响国家经济方针政策的科学制定,由此还会引发民众对政府及国家的“信任危机”。

三、企业财务会计被动造假的治理对策

(一)追究企业财务会计被动造假的责任。

1.追究法律责任。

当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在领导的授意下违法办理虚假财务会计事项,并给企业、给国家、给社会、给股东、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他就成了直接的违法责任人。尽管企业领导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法律是一种刚性的规定,法律不会因为财会人员被动造假,就会放宽尺度给予某种宽容。所谓“法不容情”就是这个道理。谁触犯了法律法规,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惩罚。对此,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不能存任何侥幸心理,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造假,都会受到法纪的惩处。切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追究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其特定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被动造假,违法办理财务会计事项造成了重大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依法对财务会计人员受领导指使被动造假进行经济处罚,让他们承担经济责任是一种常见的追究方式。

3.追究道德责任。

道德是指依靠社会舆论、信心、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行为规范的总和。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最基本的就是恪守诚信、不做假账。这些道德标准是财经法规、财会政策制度所不能替代的。一旦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因某种“被动的”原因出现了有违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他们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他们在社会民众中的信任度也会大打折扣。

(二)完善企业组织管理机制。

1.健全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奖惩机制。

守法经营的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使财务会计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贡献。一是对财务会计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坚持原则,恪守会计职业道德,并取得了突出成绩的,应该大力表彰和宣传,树立正面财会典型,在企业中造就一种诚实守信、进取向上良好的氛围;二是给本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分配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期权,通过这种激励机制,让他们成为企业的主人,将其个人物质利益同企业的健康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他们能够真正享受到与企业共发展带来的好处,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观念,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企业服务;三是对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佼佼者给予职务晋升的机会,使其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四是建立惩罚机制,对财会岗位上出现重大差错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严重违纪者应坚决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2.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素质。

要强调的是,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带头践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恪守诚信,为本企业的员工做出表率,而不能逾越财会法纪所不许的底线,要知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一个守法的企业应该通过培训、进修、讲座等形式对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及职业道德素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在与领导或者同事的交往中,要通过自我行为的管理调节与人相处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企业财务会计人员要看清被动造假的后果和责任,牢固树立照章办事的原则,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会计业务工作中提高法律水平,自觉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加大监管力度。

企业应该通过内部监管机构、主管机关及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管理与监督。一旦发现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查处。此外,还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的作用,让企业财务会计人员认识到无论是否自主做出的决定,只要是违法办理了财务会计事项并造成了损失,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纪律的惩治,并受到舆论的谴责。■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