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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爱马仕”案看国际品牌的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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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历史反复重演,30年后回到起点 这是一条百年老店的漫长之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通过作为市场经济必要元素的商标制度,亦作为“摸着石头过河”改革的一部分,得以“先行先试”,商标法的立法早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比中国商标法的诞生早五年,即1977年,法国埃尔梅斯国际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的申请,此后该申请被核准,英文“HERMES”及图形成为中国注册商标。1995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达丰制衣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中文“爱马仕”商标,指定用于衣物等商品,随后该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1997年埃尔梅斯国际对“爱马仕”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未获支持,2001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准予“爱马仕”商标注册。2009年,埃尔梅斯国际启动争议程序,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爱马仕”商标的申请,2011年商评委裁定维持“爱马仕”商标。埃尔梅斯国际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评委,2012年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30多年后,埃尔梅斯国际又回到了起点,并没有获得比30年前更多的权利。

有极高的知名度,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以对第三方的申请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请求撤销达丰公司的注册商标“爱马仕”。由于此案涉及到驰名商标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其加以详细考察。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所以,如果一个商标是来自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商标,而来源商标是没有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前后两个商标有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则可以给予该驰名商标有限的保护,不给予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但是,这种禁止的前提 中国内地的公众。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中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内地有效。如果一个商标要构成驰名,也只能考虑在中国内地的公众中的有名程度。而且相关公众,并非全部公众,只能是某个类别,比如衣物、箱包等类别的消费者。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时间节点,是以商标被“抢注”时为准的;达丰公司在注册“爱马仕”商标的时候是1995年,埃尔梅斯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形成时间,都晚于“爱马仕”商标申请注册日,而且相关证据均是一些媒体的报道,而且相关地点均是在香港地区,故 不足以证明埃尔梅斯的“爱马仕”已为中国内地的相关公众知悉,所以“爱马仕”不能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此外,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达丰制衣公司注册的“爱马仕”商标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最后,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达丰公司的“爱马仕”商标不予撤销。 三、商业考量:跨国品牌的“傲慢与偏见” 埃尔梅斯1977年就在中国注册了英 115亿美元。中国人购买力的增强,引起了这些跨国品牌的关注。但这时候,当检视自己的中文商标时,发现早已落入他人手,往往为时已晚。 埃尔梅斯在中国注册“HERMES”商标的时间是1977年,从时间上看是非常早的,这家有100多年历史的法国国际企业,应该说有非常强的品牌意识。1977年的中国,绝大部分的企业都还不知道商标是何物,而“HERMES”商标的注册时间比中国商标法还早5年,埃尔梅斯不可谓不重视。但留下的隐患是,当时只注册了英文HERMES,而没有注册中文商标。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除了上面所说的经济原因,改革开放初期贫穷的中国并没有被跨国企业重视之外,还有一个文化上的原因。老牌的跨国品牌往往自大和保守,以为只要注册了英文的商标,就可以高枕无忧,畅通全球。殊不知,商标自有其文化内涵,每一个国家有其不同的文字。每一个纯英文的商标,其他国家都有相对应的文字读音和意思。例如,如果在中国只注册英文商标,则必然会或迟或早地导致其失去中文商标。像埃尔梅斯这些跨国品牌的全球战略是有问题的,步 即使商标战略做得好的跨国公司,也应每天有如履薄冰之感,做好公司的品牌监控。这样的工作,可以自己做,因为自己对自己的情况最为熟悉;但为了防止“灯下黑”,克服人“熟视无睹”的惰性,也有必要委托给第三方的机构来进行商标监控,而不应掉以轻心。对于大公司,尤其是奢侈品商标,不仅要注册英文的标志,而且要注册其他语言的标志。不仅要有全球战略,也要有本土战略,否则会导致被逐出当地的市场之外。这一方面要加强当地的文化研究,融入当地的社会,另一方面,亦要有超前的战略眼光。其实,本土 中国知识产权 China IP 25. 6. 2012 化,是国际化的一部分。本土化就是国际化。 在这方面,大企业和小企业都一样。很多企业往往面临到底是先做市场,还是先做品牌的困惑。小企业往往是先做市场,“酒香不怕巷子深”,有了好的产品,再慢慢壮大市场。这时,商标这个问题还进入不了企业经营者的视野。等到企业大了,发现市场的渗透力光靠产品是不行的,要靠品牌的时候,才开始考虑商标问题。而在这个时候,其商标早已被“捕食者”所抢注。在“悔之晚矣”的同时,再开始艰难的“维权”之路,且成本高昂。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有形产品面世之前,无形财产的规划就该先行实施。商标在握,再推产品和服务,小企业如此,大企业同样如此。跨国企业,则同时面临国际化和本土化的考验。 另外,跨国品牌在进入中国的过程中,出于成本、渠道等因素的考虑,往往首先采用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这样做的优点是进入容易,弱点是环节过多,总公司的全球战略会存在盲点,而商抢注被公司商标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此外,语言和文化方面的潜在问题,也往往被忽视。由于商标有地域性,并有文化认同的问题,如果不从全球战略的高度重新审视商标布局,导致失去本地语言的商标,将会非常困顿,并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恶性品牌竞争。 五、国际品牌的未来:反躬自省 此案判决后,埃尔梅斯将面临挑战。对于埃尔梅斯来说,存在两个头疼的问题。第一、英文的“HERMES”商标 featureS 焦点 ?特写 和中文的“爱马仕”商标将同时存在,但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在品牌扩张中,将不得不面临“精神分裂”的痛苦。不可避免的,将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这将直接影响到埃尔梅斯在该品牌上的战略投资,因为对品牌的所有投资,其商誉形成的价值都要凝结在商标上。可以想象,在“HERMES”、“爱玛仕”两个品牌同时存在而各为其主时,法国公司要使两家公司相区别,使公众对品牌的认知统一到自己的名下,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第二、埃尔梅斯可以考虑购买中文“爱马仕”商标。但这样做,恐怕耗资不菲,成本巨大。因为对于一个商标来说,当没有形成市场力量的时候,往往一钱不值;而一旦在市场上有了相当的商誉,则其价值就可以高估,有时不免漫天要价,使双方的预期产生巨大差距。 最近曝光了很多傍名牌、傍名人的事情,如乔丹、林书豪的名字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等。“傍”一词体现了普通公众对此类事件的负面道德评价。但是,作为法律的理性分析,则没有过多的可责难性。每个国家的商标法,都是公开的行为准则,大家都要尊重游戏规则,才能玩下去。以前外国人常拿中国的知识产权说事,在专利、版权和商标方面,大棒高举。其实,商标“抢注”的事,在全球各地都存在,并非独有中国,中国人吃的亏更多。反过来说,我们没有太多必要去责难那些抢注者,应该反省的是被抢注的企业。因为无论从财力、人力还是物力来看,大企业都占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如果一个商标真的有价值、真的很重要,企业就应该看管好自己的“家财”,提前布局,而不应该等到事情不可收拾了,才去被动地修修补补。 另外,最近发生的iPad、爱马仕、乔丹等一系列重大商标诉讼的影响,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发酵,国际品牌将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知识产权风险。同时,将迎来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的高潮,对一些具有市场潜力的商标的明争暗斗将会越演越烈。国际品牌在商标问题上,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在没有商标权利,或者权利存在瑕疵时,应该先行受让商标,或者排除瑕疵,而不应该贸然行事,以致侵权。因为这些案子,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也涉及到商业思考、战略布局等诸多问题的交织。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蚂蚁可以绊倒大象,不仅活蚂蚁可以,死蚂蚁也可以绊倒大象。跨国品牌必然要为其自大、自负和失误付出代价。经过几十年的知识产权启蒙、教育、诉讼和痛苦,中国企业,尤其是珠三角、长三角一带的企业,已经“在战斗中学会了战斗”,变得越来越“聪明”,在吃了外国同行的苦头之后,也开始熟练地应用知识产权工具了。此时,开始头疼的,就是那些国际巨头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