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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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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国是世界上主要的境外投资国。根据联合国贸发会每年的世界投资报告数据显示,法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一直保持很高的水平,在2005年一度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对外直接投资流出量最大的国家。以法国作为投资母国的视角,分析了法国对走向海外的法国投资者进行担保的国内法制,此为“他山之石”,旨在为我国对外投资保护提供参考,达到引石攻玉的目的。

关键词:对外投资;法国;保险制度;Coface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41-02

外国直接投资(Investissements directs étrangers,IDE)从资本输入国角度即外国资金流入本国进行投资,从资本输出国角度则即本国资金流向国外投资。

1 法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对外投资保险制度也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外投资担保制度,是公认的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普遍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具体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投资的安全,对其在资本输入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担保机构投保后,如果发生承包范围内的政治风险并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国内投资担保机构将予以补偿。战后,美国为实施复兴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于1948年4月了《对外援助法》,根据其中的经济合作法案,设立“经济合作署”,管理援外事务,首次建立并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后,其他国家也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了本国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而其中,法国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独具特色。随着海外投资的规模的扩大和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PIC模式的建立,法国也随之于1967年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并将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业务交给了Coface和BFCE来共同运营。近年来法国外贸银行BFCE经过合并重组已经易名为Natixis银行,目前法国对外投资保险主要是由保险人Coface和融资支持机构Natixis银行来共同完成的。关于这两个机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主要集中规定于法国1997年12月29日的第97-1239号法令和法国保险法典之中。

2 法国对外投资保险机构

2.1 保险机构――La Coface

Coface是法国对外投资保险的主要保险人,类似于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Coface在1946年建立之初为国营机构,但是已于1994年私有化。由于对外投资保险承保风险和代为求偿的特殊性,再加上数额庞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这一艰巨任务,而交由政府担保。Coface在私有化之后已经不再由法国政府托管,其原来负责承担的对外投资保险业务如何继续运行也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法国政府没有另起炉灶设立新的保险机构,而是巧妙地通过保险法的规定,授权Coface仍然经营对外投资保险,但是要求与Coface商业保险业务的分开运行,在Coface下专门设立了公共担保理事会(Direction de la guarantee public,DGP)负责管理和运行对外投资的政府担保,直属于经济财政和工业部。

首先,该法典立法篇第四编“特殊保险机构”第二章“对外贸易保险公司”专门对Coface的立法地位和具体业务进行了规定。“该章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的L432-2前三款规定了政府担保(La garantiee de l’ état)的范围,列明“政府担保可以全部或部分承保以下担保......”其中的“部分”一词集中体现了“保险制”,对于Coface政府公共担保的运营,L432-4条规定,Coface在按照L432-2条款的规定负责经营国家担保时,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系统。政府和Coface之间应当就该财务系统的运行方式、财务审计以及管理达成一致。另外,法国保险法的法规篇第四编第三章下设了一节“关于对由国家账户担保的因国际交往产生风险的相关规定”,对于在Coface经营国家担保的具体业务进行了规定。其中一般规定R442-1条写明了“考虑到法国对外贸易的利益和法国经济的战略利益,对于国际交往而产生的的商业风险、政治风险、货币风险......由Coface在本法R442-2至R442-10-5规定的条件下,代表国家为政府账户负责承保,并受政府的监督管理。”R442-2至R442-2-7和R442-8-7则具体规定了Coface在签发政府担保时的程序性细节。

2.2 融资支持机构――Natixis银行

Natixis银行的前身是法国外贸银行BFCE。1996年,BFCE与国家信贷部(Crédit National)合并为Natexis公司,1998年该公司又被法国大众银行(Banques populaires)收购重组,2006年大众银行集团又和国家储蓄银行(la Caisse d'Epargne)下的IXIS de la Caisse des Dép・ts 合并为Natixis银行,成为法国最年轻的外贸银行。根据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法令规定,Natexis银行以及其全部控制公司,负责管理出口信用的利率的调整、经营国库司对外援助项目、以及根据1967年12月21日颁布的第67-114号法律第90条规定的赔付、负责管理之前由法兰西外贸银行签订的对外投资担保协议等。目前,Natixis银行已全面继任了Natexis银行集团这一职责。

此外,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法国还专门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银行(SOFARIS)和法国创新署(OSEO),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担保服务,特别是对与外贸出口相关的投资项目的担保,承保比例最高可达60%。

3 法国对外投资保险业务的运行

根据前述保险法典的授权规定,Coface在自营保险、保理、信息服务业务外,为国家支持的出口或投资提供公共担保业务。公共担保和自营业务在财务和具体运作上独立分开,并行不悖。对于公共担保的承保由公共担保理事会会负责,单独开设政府账户管理公共担保的财务支出,主要承保市场开拓险、中长期的信用险、预融资险、汇率险、对外投资险等。其中,对于对外投资险,Coface依法主要设立了以下条件:

(1)合格的投保人大多数国家要求对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只限于本国国民,法国也不例外。Coface要求投保人须是:法国法承认的向国外投资的项目持续3-20年的企业或者银行。

(2)合格的保险对象投保对象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对外投资:①即将实施的股权、担保、资金、利润等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对于已经实施的投资项目,在实施24个月内申请投资担保也是可以的,但要求该项投资投保时与投资之初的风险没有明显变化;②该项投资能给法国经济带来利益;③该项投资经东道国政府同意。

(3)承保的风险主要是指政治风险和汇兑风险,具体包括:

①所有权受到侵犯,包括三种情形:无法实施与投资相关的权利;权利部分或全部受损;无法正常运营;

②不支付或者资金不能汇出的风险。

(4)造成损失的行为;①东道国政府的故意行为,譬如国有化、征收、没收或者类似措施等;②拒绝支付或者汇兑;③东道国政府针对外国投资者修改本地立法的行为;④在东道国境内发生的战争、内乱等行为;⑤由于在法国境外发生的政治行为、经济困难、立法或者行政行为引起的投资资金无法或者迟延汇回法国。

(5)承保的条件须有法国与投资东道国签定的保护投资条约(BITs),但是个案情况下(au cas par cas)可以有所背离。另外,保险法立法篇R442-9-1第三款的规定,要求政府担保的签发隶属于投资保护协定,但第26条的规定除外。而第26条恰恰规定了某些例外。因此可以看出法国的投资保险制度在这点上与美国、日本类似,即都要求双边投资条约作为承保的条件。

(6)承保的比例95%,要求投保人至少要承担5%的责任。但这一比例要求是在个别情况下考虑到东道国和投资规模的大小可以有所降低或提高。

(7)承保阶段:投资实现阶段(一直延至最后一批担保投资额);以及赔付阶段。

(8)承保期限3-20年,最长期限为20年。

(9)保险金的确定根据承保投资在投保时的评级和东道国的国家信用评级加以确定,在整个承保期限内保持不变。保险金每年支付一次,费率一般维持在0.7%和1.1%之间。

4 法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

(1)灵活的双边保证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投资保险制度并不是单边保证模式,笔者认为Coface下的保险是和美国OPIC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相同采取的是双边担保模式。这样灵活的双边保证模式有三个优点:首先,将代位求偿权由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加以确认,使之具有国际法的效力,以确保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其次,迫使投资者在投资时对投资国家的选择进行考虑,有利于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落实一国的对外政策;再者,兼顾了个别利益,基本上囊括了所有的投资项目,在最大限度内维护了本国的经济利益。

(2)商业和公共双轨担保。

(3)审批和担保业务分离。

从以上立法规定和业务运行不难看出,法国对外投资保险制采取审批与担保业务分离制。对于公共担保的承保决定由公共担保理事会作出,需得到其直属的经济财政部门同意,而担保业务的具体经营由Coface负责,这显然不同于美国OPIC集审批和经营于一体的机制。

(4)承保条件设立软标准。

在进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时,设立软标准即“强调给法国经济带来利益”。这就给Coface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完全可以通过这一标准来影响投资趋向,从而达到鼓励或限制某行业投资的目的,落实法国的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

(5)保护中小企业的倾向明显。

(6)集贸易和投资于一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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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西里尔・布伊厄尔.国际投资(宇泉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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